女人强奸男人,最新版强奸罪如何定罪和处罚?女性强奸男性算犯罪吗?
最新版强奸罪如何定罪和处罚?女性强奸男性算犯罪吗?
谢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有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和猥亵儿童罪!
其中的这个“他人”是不限性别的,也就是说不限男女!那么问题来了:你说女性强奸男性算不算犯罪?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男子怎么能让女子缠住?
男子坐电梯没别人,被同乘女子缠住,你没介绍怎么缠住的,遂与其发生关系。
应该如何定性?
我认为分4种情况:
第一种是两人通奸行为。
他们互相认识,是同学,或是同事,也许是业务关系上的客户。
该女子为有已婚之妇,夫妻两地生活,长年难得过一次夫妻生活,性欲强满足不了她的生理需要。
她早就被该男子温文尔雅,富有才华所仰慕,对其一片倾心,只是没有机会向其表白。这次在电梯间巧遇,趁无人之机,缠住男子吐露真情。
该男子对这女子也同样早有好感,两人不谋而合。男子之妻正值怀孕期,两人如干柴烈火,激情燃烧。
两人你情我愿。没有金钱交易,只是满足性饥渴的生理需求。
他们是通奸行为,时间长了是情人关系。
不违法,但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是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的不道德行为。
第2种情况,两人可能涉嫌卖淫嫖娼。
两人互不相识,在电梯间偶然遇见。
该女子无正当职业,以与不特定男子性交易换取金钱为业。
遇到该男子所说“缠住”,就是施展卖淫女的手段,卖弄风骚,对该男子露骨的勾引。
该男子与此女子“臭味相投”,爱好嫖娼,但又担心到宾馆开房被抓。
这回遇到此女子独居民宅,他自认为安全,遂与此女子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即为卖淫嫖娼。
自认为隐蔽安全,还是被人举报。
警察将两人传喚到派出所进行讯问,并对其拘留罚款处罚。两人矢口否认是卖淫嫖娼,巧辩是你情我愿的通奸。
但当警察询问两人姓名时,两人说的驴唇不对马嘴,事实证明他们根本不认识。
同时男子支付了嫖资,女子收取了嫖资,认定他们卖淫嫖娼给予治安处罚没有错。
第三种情况,此女子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如果此女子屋进来一男子凶相毕露,以该男子付嫖资太少为借口,逼该男子再从口袋里掏钱。或以“强奸”此女子为由,报警相威胁,此女子与来的男人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此女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如果此女子性饥渴难耐,找熟悉的男人担心坏了名声。
这次在电梯上偶遇该男子,软磨硬泡,“缠住不放”。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她是用“你跟不跟我走吧?你不跟我走,我就告你强奸”,进行胁迫。
到此女子屋内,强迫该男子脱光衣服,强行与该男子发生了关系。
反过来,男子强迫与女子发生关系,是强奸罪。
但女子强迫男子与之发生关系,不是强奸罪,而是强制猥亵罪。
如果男人被女人强奸了,女人有罪吗?
再中国,自古以来只有男对女才算是强奸,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男方就是强奸罪,如果女方强制男对发生性关系,再一般情况下,可能性很小,如果有,那有可能女方算是伤害罪。这里面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至于女性强奸罪这个在中国可能没有这一项。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在性犯罪领域,将来犯罪的名称可能会一致。
男人强奸了女人是犯法的,那么女人强奸了男人犯法吗?
从生理科学上来讲,女人是不可能强J男人的,没有男人的主动配合,女人就算有此图谋,也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不存在这个荒谬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犯法的问题了。
如果女性把男性强奸了,那么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确定的说不会的
首先看一下强奸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明确说明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
并且现实中已经有这样的案件例如:
22岁的张帅,是一家夜总会的服务员。一年前,他的老板——一位年过半百的某富婆将他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递给他一杯水。喝下后,他很快就恍恍惚惚,虽然意识还算清醒,手脚却不听使唤。看到富婆微笑着为他宽衣解带,他想反抗,但身体已经被富婆牢牢控制住……当他清醒后,富婆告诉他,她喜欢上了他,要求张帅做她的性伴侣。因为怕丢工作,张帅不敢声张,只是巧妙地回避老板的纠缠。几天后,老板和一个女友约上张帅来到一家宾馆。开房后,两个女人开始对他进行非人折磨。她们先是让他喝下迷幻药,然后与他发生性关系。其间,两个女人还对张帅狠命地撕咬、抓挠……
张帅担心这样下去,迟早会被折磨死,他决定向警方报案。可是,当办案民警传唤富婆时,她却矢口否认与张帅发生过性关系,更谈不上伤害他。民警要求张帅提供证据,李强一脸茫然:“男人强奸女人可以保留精液等作为证据,女人强奸男人能保留什么样的证据呀?”警方对记者讲:“张帅说的也许是事实,但是,在没有证据,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盲目抓人。”最终,警方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所以现在问题来了,如果一名女性强行要求发生性关系,男性不同意,这样是不是违背妇女意见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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