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无效的情形)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谁提出申请
一般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对符合公证条件的采取勘测、拍照、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在房屋证据保全活动结束后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五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十条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公证的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邮件、短信、网页记录、通话记录等等,作为证据极易因各种原因而灭失,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可有效的保全证据,且具备有效的法律效力。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来取证、固证,让证据成为法庭上的“制胜法宝”。如证人证言、房屋拆迁、通话记录、邮件记录,甚至于盗版侵权、网络暴力、造谣等等都是可以通过公证云来取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
证据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公证的第一步是申请与受理: 公民或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的第二步是配合公证处审查阶段: 首先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公证处的审查工作,接受询问
派出所证据保全决定书
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其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证据保全决定书是由法院决定的,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日,保存地点为,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决定对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第八十九条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证处保全证据需要什么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
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
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可以吗
公证处可以做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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