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2022-10-21 法律责任

二手房签了合同不想买了怎么办

签了二手房合同交了定金不想买一般是按照违约处理的,此时已经交付的定金是不会再退还给买方的了。如果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可能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收取违约金。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如果合同即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条款,择一适用。

但是,如果卖方本身存在欺诈行为,如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房屋出售给买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权属和定金条款。双方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房屋因卖方涉及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使得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此时,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房屋权属约定导致卖方构成违约,合同约定定金条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定金与违约金最高不查过房产价格的20%,超过部分是不被法律认可的。预约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交由第三方监管即视为卖方收讫。共有的房屋一定要所有共有人签字画押。正在出租的房屋要解除租赁关系,以免侵犯优先购买权。有户口的,要在合理约定户口迁出的日期。

购买二手房流程

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那么二手房交易的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呢?

第一步:买卖前一定要进行产权审核。一定要查对方的房产证,甚至要跟对方去房管部门查清产权人,多个产权人的房产出卖一定要全部产权人同意才可以。有抵押登记的房产一定要解除抵押,否则不能过户。

第二步:交定金与签合同。买卖合同可以在房管部门的网站上下载,这样的合同比较正规。

第三步:签订买卖合同

第四步:过户交税

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幷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二手房买卖违约案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进行二手房应当审查其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晰,房产是否正在交易,合同约定是否明确等问题,选择正规中介机构,合理规避交易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甲父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父仅仅是甲所有房屋的管理人,私自处置房屋事先既未得到甲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况且甲已经表示坚决反对。2、不需要。合同无效,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3、乙可以要求甲父退还已付房款并承担乙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甲父对乙所损失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应赔偿,但对乙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无需赔偿。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新闻发布会,同时向公众发布了8件典型案例。据发布会信息,2015年以来,连云港两级法院共受理涉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400件。其中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同比增长了468%;2018年又同比增长了51%;2019年1至9月份,两级法院就已经受理此类案件达一百多件。此外,连云港两级法院今年以来连续举行两场全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法律培训活动,参训人数达到近500人。该院还与连云港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以及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召开座谈会,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同时,连云港中院利用司法公开平台,将典型案件的庭审向全社会进行直播,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介机构现场旁听庭审,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形成全社会共抓、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合同法综合案例分析求解,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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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案情介绍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案情介绍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两份合同可以么?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1、房屋产权和手续是否齐全;2、明确成交价格和税费责任;3、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4、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5、过户时间要明确,约定过户时间是合同中较重要的条款之一,买方需慎重和签订准确的时限;6、物业交割要清楚。##为避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案例:2014年9月5日,王某与刘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刘某,房屋售价150万元,与此同时,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中介费)1万元,并向王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王某向其出具了定金收条。因王某的房屋之前设定抵押,刘某前期向王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让王某用于办理银行解押的相关手续。同年10月25日,王某办理完银行解押手续,刘某的购房资质也已通过审核,中介公司便联系双方签订网签授权委托书。不料,王某突然提出该房屋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是偷逃国家税款行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是无效的。双方多次协商但均遭到王某拒绝,刘某无奈把王某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刘某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王某则以成交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偷逃税款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做出判决,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有什么依据呢?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有什么依据呢?

购房,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一件举足轻重的事儿。在购房时,购房者大多数把精力都集中在房屋价格、所在位置、周围环境、房屋品质、房型、物业管理服务等问题上,但对于房屋产权证,大家认为这是最不容易出问题的一项,由于买卖房屋的大前提便是要具备房屋产权证,怎么可能没有呢?可是,事情的发展通常意想不到,一起来看看下边这个案例:

于先生与房认为老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卖价为180万,并承诺在一个时间内将银行借款需要有效证件材料准备齐全,申请办理该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在审核达标后10个工作日内,二人再申请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没想到,到承诺申请贷款的期限,房认为老先生却无法给予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造成购房者于先生没法申请贷款。因此,于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规定消除其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王先生退还订金5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赔付期内附加费4万余元。

而王先生以为,由于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未领到房产证书的房屋不可出让,因此他与于老先生签订的合同属于失效,她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等赔偿款。于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到底有效吗?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要求,以下房地产业,不可出让: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符此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依规判决、确定封查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定房地产业权利的;

(三)依规取回土地使用权证的;

(四)一共有房地产业,没经别的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所有权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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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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