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很少开庭(民事二审很少开庭知乎)
民事诉讼二审不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本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
可见,对二审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应是“常态”,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径行判决则是特殊情况下的“非常态”。要准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三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需要符合的第一个条件是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是因为,对于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提供,也没有新的理由提出的,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仍是依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当庭陈述,而上述证据及陈述已经在一审法院报送的全部卷宗材料中。二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审阅一审的卷宗得以了解案件的事实,进而作出自己独立的认定。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二审法院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同一审法院完全一致,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不但完全没有必要,而且还容易导致诉讼程序的繁琐化和诉讼时间的不当延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对于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
另外,对于二审法院的径行判决,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在事实核对清楚后”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民事审判的基本逻辑。因为,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即使“事实核对清楚”,但在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开庭审理,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就新的事实、证据和主张予以阐述、说明以及抗辩的权利;反之,如果径行判决,尽管在实体上并不必然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但程序上的缺陷必然会妨害当事人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导致其对于人民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实核对是否清楚需要二审庭审的程序保障才能予以确定,这才符合二审审判的逻辑顺序。
第二,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需要符合的第二个条件是“合议庭研究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对于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如果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关于这个条件,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仍然有一些其他因素,需要合议庭研究是否应当开庭审理。例如,案件所涉事实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问题而一审未予认定,相关合同或者行为是否存在无效事由而一审未予认定,等等。只有在合议庭排除了这些因素之后,方可对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
第三,在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下的情况下,对二审民事案件应该开庭审理。经过二审的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或者合议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那么就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一步查清事实。通过开庭审理,对相关的事实予以查证,进而对一审程序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作出终局判断,以求得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二审不开庭的四种情形
在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时候,可以通过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方式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然而,一般情况下二审都是需要开庭进行审理的,当然也有书面审理的情况。那究竟二审不开庭审理情形有几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二审不开庭审理情形有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二、哪些民事二审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直接判决、裁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根据本案证据材料作出判决、裁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裁定:(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三、二审开庭注意事项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对原告不利
二审开庭审理不意味着对结果有利,不开庭审理也不意味着对结果不利。除法律规定必须要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二审法院选择开庭的原因一是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问题,基于案件本身的典型意义和参考意义。但最后在二审裁判里,对当事人及律师辩护的理由和依据一一进行分析驳回。
法律分析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根据本案证据材料作出判决、裁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裁定的是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民事二审很少开庭为什么
二审不开庭等裁决的意思是案件的二审不准备开庭审理了,直接进行书面审理,就可以作出二审判决。当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或理由,法官会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不用传票也不用开庭。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二审不开庭也不是意味着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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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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