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医疗纠纷案例及解决方案)
因为医生语言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有那些病例?
医生语言不当属于医患沟通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知情同意和隐私权保护方面。实践中案例很多,可以说每个医院都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比较著名的是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产妇死亡案,还有一个是在王利民编写《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46页的告知瑕疵纠纷。
医疗纠纷诉讼案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 诉讼 案例 【 鉴定 】 上海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 医疗损害 。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 医疗过错 ,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 人身损害 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 八级伤残 。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 判决 】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03时40分在被告处出生,在分娩过程中因被告的疏忽大意,导致原告锁骨断裂并导致左臂从神经损伤至今无法恢复,现原告请求就本次 医疗事故 中被告的责任进行确认,并依法进行赔偿。 具体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医疗费 人民币3,912元; 2、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 伤残赔偿 金263,106元(43,851元/年某20年某0.3);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600元(40元/天某90天); 4、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 护理费 13,080元(2,180元/月某6个月);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3,080元(2,180元/月某6个月); 6、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就医交通费298元; 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4,400元; 8、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精神损害 抚慰金20,000元; 9、判令被告对上述费用及后期医疗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10、 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被告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诉请标的过高、项目不正确,按鉴定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医疗费由法院审核;营养费认可 30元每天计算90天;护理费认可1,820元每月计算6个月;鉴定费依票据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15,000元计算;按鉴定意见书我方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经 开庭审理 查明:2012年10月18日1:18,孕妇汪巧飞因“停经8+月,阵腹痛3+小时”入住青浦中心医院。据住院病史记载:入院查体:腹围 90厘米,宫高35厘米,胎心145次/分,胎方位LOA,胎儿估计3200克,宫缩中弱,间隔5-6分,持续30秒;阴指检查:先露头,高位-2,胎膜 未破,宫口开1.5厘米。入院诊断:G2P1、孕38+2周、未临产。3:00胎膜自破,羊水清,量5毫升,宫口扩张3厘米,宫缩强度中弱。3:40自然 分娩一女活婴(原告),1分钟Apgar评分10分。5:50患儿入新生儿室。入室检查:四肢活动好,张力正常。10月21日患儿查体:左侧锁骨触不清,增厚感。考虑产后左锁骨骨折。处理:暂不摄片,嘱制动。当日出院。建议1月后随诊。11月29日患儿至医方骨科门诊。左肩关节正位示:左锁骨中外段形态欠规则,骨皮质欠光整,密度欠均匀。2013年5月7日患儿至医方骨科复诊。查体:左拇指伸展受阻。建议上级医院就诊,排除臂丛神经损伤可能。5月9日患儿因“生下左上肢活动受限6月”至华山医院就诊。查体:左肩外展30。上举不能,肱二肌肌力3—级,屈腕、屈指可。肌电图提示:本次神经肌电检测部分所检肌主动募集反应偏弱外,余未见明显异常。 又查明:2014年3月12日,上海市医学会对被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 的责任程度作出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对应八级伤残。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2014年9月25日,司 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司法鉴定 中心对原告的三期作出鉴定意见为:原告左上肢因故受伤后休息180日,护理180日,营养9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 9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 证据 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1份、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三期鉴定意见书1份、三期鉴定费发票1张、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1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其损失包括: 一、医疗费3,912元,并提供病历卡4份、医疗费发票1组、被告无异议,原告补充的证据由法庭审核,无原件不认可。庭后原告提供住院费发票原件1张。 二、伤残 赔偿金 263,106元,原告及其父母都是 农村户口 ,要求以城镇标准计算,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要求以农村标准计算。庭后原告补充提供公安机 关情况说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桥派出所)、查阅证明1份(出具机关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 房屋租赁合同 2份、房东户 口性质证明2份(均为非农户口)、档案机读材料1份、 劳动合同 1份。 三、误工费13,080元,但未提供证据。被告认为原告系婴儿,不予认可。 四、就医交通费298元,并提供交通费发票1组。被告予以认可。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 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系因医疗损害引起的 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本次医疗损害经鉴定为三级丙等(八级伤残),且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负有对等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系原告花费的合理费用,扣除伙食费87.50元,原告主张的金额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计3,912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 1,956元; 2、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该项费用适用城镇标准,本院根据相关标准计算为263,106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31,553 元; 3、营养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以每天40元计算90天,计3,600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800元; 4、护理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 人员损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以每月1,820元计算6个月,计10,920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5,460元; 5、误工费,无相关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6、交通费,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298元,该款项由被告承担149元; 7、鉴定费,根据票据金额3,500元、900 元,本院分别予以确认,共计4,400元,该款项由被告全额承担;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认可7,500元。以上金额共计 152,818元,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152,818元; 二、原告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5,157.70元(缓交),减半收取2,578.85元,由原告承担900.65元,由被告承担1,6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大家在遭遇医疗纠纷时,可以结合并仿照上述 医疗纠纷诉讼案例 ,向法院提供在医疗事故中产生的损失以及证据证明,从而打赢官司,并遵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 ,获得应该得到的赔偿,比如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这些都是包含在内的。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022-03-23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执业医师责任险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执业医师责任险
开车在路上,即使老司机也难免刮刮碰碰,所以买个保险,那是必须的。
有一个职业,比开车危险得多,那就是当医生。医学的未知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即使完全照足规范去操作也难免遇到意外,随便“刮碰”一下,错伤一根比头发丝儿还细的神经或血管,都可能人命关天。
但是这些生命之路上的“司机”,却很少买保险!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尤其是购买了 医疗责任险 的公立医院,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往往也会启动“内部追责”,让医生“分摊”一部分赔偿金额,或者是扣奖金…
总之,医生基本上免不了要承担责任,职业之路风险重重,提心吊胆……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亚太财险于2016年推出了 执业医师责任险。 主要保障: 因职业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应有医师承担的责任部分。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于2005年01月10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一、医师责任险优势
1、安心执业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师责任险可以为医生个人的赔偿责任买单,减少经济压力,让医生对于疑难、危重病患的抢救治疗更加放心。
“因为有了保障,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技术提升上,此外,对于一些新技术、新疗法,医生也可以进行尝试,避免了因为害怕引发纠纷而踱步不前的情况。”有业内人士表示。
2、为多点执业“护航”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根据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注册须知》中,提交审核资料包括一项: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拟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需为该申请医师购买医责险并提供证明)。
3、医患“缓冲带”
医疗纠纷的解决可引入第三方定责定损,既能在医、患者双方中间建立起一个“缓冲带”,也能解决医患双方在医学知识上“不对等”带来的困境。
4、性价比超高
医疗机构为医生购买,也可医生个人购买。全年保费最低1000元,最高1800元/执业地点。
某些小型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成本高,而为医生购买执业责任险,更为实惠。
二、保障内容
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取得 执业医师资格 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医疗活过程时,因职业过失行为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因职业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应有医师承担的责任部分。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应有医师支付的法律费用。
具体方案:
根据保障科室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症监护室、外科、妇产科等,同样的保费下,保额为其他科室的70%,保障层次为两档7万/14万,保费为1000/1800
一类是除上述科室外的所有科室,保障层次为两档10万/20万,保费为1000/1800、
理赔流程:
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医生或医疗机构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报案电话95506进行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会立即组织理赔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并按照以下流程确定理赔金额。
1、以患者与医生或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并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为准。
2、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以其调解达成的金额为准。
3、调解不成的,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赔偿金额的依据。
4、医患任何一方不满意处理结果并提起法律诉讼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与医疗责任险的不同
医疗机构购买的均是医疗责任险,落脚点在医疗机构,与医师执业责任险落脚点在医师不同的是,医疗责任险埋单和理赔的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并非医师个人。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对医师的个人处罚更多的是以内部追责的形式进行,科室或个人要被罚款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如果医疗结构已经购买了医疗责任险,并且不会对医师进行追责的情况下,医师是没有太大必要性选择医师执业责任险的。 一般的小型医疗机构,或者多点执业的医师,最好的选择就是医师执业责任险。
三、案例:
承保案例:
1、北京某口腔门诊部,为杜某等10余名三甲医院医生投保执业医师责任险,主要为医生向卫健委申请多点执业使用。
2、北京某康复中心,为该机构执业医生聂某等人投保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为保障执业责任风险。
3、北京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为该机构执业医生葛某投保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为申请多点执业资格使用,同时可保障风险。
理赔案例:
2017年6月28日,患者王X珍因十天前体检时,B超发现腹腔占位入院就诊。患者住肝外三科,于7月6日行剖腹探查术及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前麻醉后,患者出现恶性高血压,手术暂停,患者清醒后送回病房。当晚患者又出现血压增高,血氧降低等症状,经抢救无明显效果,家属要求转院回当地治疗。转院过程中,患者于7月7日上午在家中死亡。
家属以医方手术准备不充分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赔赔偿。医患双方经协商后,医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32万元。
亚太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了杨某本人的执业医师责任险,根据保单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9万元,故本次事故赔偿金额为9万元,保险责任中止。
四、理赔流程 :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执业资格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四)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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