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简单案例(法人人格否认简单案例分析)

2022-10-19 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与私人财产人格混同的例子?

企业法人与私人财产人格混同是属于法人人格否认或公司人格否认特例,在国外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认企业法人(或公司,下同)的独立人格,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配置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制度。适用结果一般是股东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是撇开企业法人的存在使股东承担公法义务;在某些场合则不考虑企业法人和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使企业法人承担股东的责任,如,股东将其可用于偿债的财产转移至企业法人名下,便有可能产生企业法人对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在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又被称为“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lifting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s veil)。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有时被称为“直索(即直接向股东追索)”。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意味着对法人人格予以永久剥夺,其效力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法人的独立人格在个案中被否认,并不影响法人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因此,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此点使得它区别于法人的撤销或强制解散。

在国外,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是较为广泛的。主要包括利用企业法人规避法律,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美国的“德克萨斯州诉达拉斯第4号酒类仓库案(state v. dallas liquor ware-house no.4: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州政府的《失业救济法》规定,雇工8 人以上的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失业救济金。被告为逃避此项义务,虽经营同一事业,但成立了4家不同的公司,每家公司雇员少于8人。法院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判决被告败诉,让其履行提供失业救济金的义务。利用企业法人规避合同或侵权责任,利用公司规避合同责任的案例,如英国的“gilford motor co.诉home”。在本案中, 被告曾是原告的雇员,双方有过书面约定,被告终止受雇后,不得拉走原告的客户。为规避这一合同义务,被告成立了一家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招徕原告的客户。法院并未限于追究该公司的责任,与此同时,也判股东承担责任。

利用企业法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强制执行、企业法人与股东的人格混同、股东对企业法人非法过度控制等等。应当说,股东将企业法人作为谋取法外利益的工具进行经营的上述做法,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相当普遍。而且,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呈现出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没有或鲜见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如,利用公司签订合同以骗取预付款;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或其亲信设立私营公司,由私营公司低价购进商品,高价售与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的资金不断进入私营公司名下,致国有资产流失;一些人为利用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热衷于将自己的企业变换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并不注意经营机制的转换,甚至虚拟外方股东和外方出资,搞假合资、假合作或假外资企业。与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现在尚无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继续对这些现象采取无视或放任的态度,则不仅法律的实效不能实现,而且将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尽快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列为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个关于“法人人格之否认”的案例,请法学高手来帮我分析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权人。

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经济法案例:公司母子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法律问题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简要分析以下几点:

一、子公司与母公司在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但并非意味着在承担责任上的相互独立。

二、实际上,东风公司为东正公司的股东或者叫实际控制人,登封公司的行为使东正公司遭受了损失。

三、20条 规定的是股东的义务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你是为了保护东正公司的利益的话,可以从这两条下手,由股东行使诉讼。

五、如果你是为了银行的利益的话,就要对东正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否认,从而使东正公司的股东承担直接责任,因为法人人格否认以后,由股东承担责任,而且是无限责任,即可以使东风公司承担责任。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法人人格否认简单案例(法人人格否认简单案例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包含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包含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以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个别使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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