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简述)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识别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办法:无效的合同是绝对的、确定的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是不确定的、不绝对的无效,在合同依法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但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导致二者无效的原因也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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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和可撤销的分别
法律分析: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2、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3、无效合同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一、产生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认定程序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必须由撤销权人启动;而无效合同可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主动确认无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四、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五、期限限制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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