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案例2021(新闻侵权案例2022)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的共同点都是什么?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每起司法案件,都是公平正义的足迹。如果让你选择,你会挑出哪些案件代表2021年的法治记忆?也许,过亿投票评出的结果,恰与你的印象重叠。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举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正式揭晓。本次活动对全国法院审结的40个典型案例展开网络投票,共收到网民投票1.2亿张。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评选出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及“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脱颖而出,只因它们都契合着天理、国法、人情的脉搏——这是百姓身边最具体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让违背人类共同价值、伤害人民感情的罪行不仅受法律严惩,更被公义唾弃。2020年6月,宁静的喀喇昆仑高原回荡着信仰的声音。陆军某边防团团长祁发宝带领官兵,面对数倍于己的外军挑衅展开殊死搏斗。祁发宝身受重伤,四名战友以身殉国。事件曝光后,“宁将鲜血流尽,不失国土一寸”“清澈的爱,只为中国”让无数同胞在“泪目”中哽咽。然而,微博博主“辣笔小球”歪曲英雄事迹、诋毁爱国精神,引发极大愤慨。最终,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这起“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在法律领域竖起纪念人民英雄的丰碑,更用回击挑衅的坚定向英烈致敬。
对于普通人来说,最棒的法律故事都有着相同的主题:“治愈”。在“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中,被告人杨光毅被依法判处死刑,司法裁判与百姓心中的正义感形成共振。凶手的下场充分昭示,美好不容碰触,伤痛不容轻忽,罪恶不容饶恕,底线不容亵渎。在“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对种子交易行为是否侵权一槌定音,轻柔递上一缕维护种源安全的法律抚慰。在“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中,为预防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可能遭遇的灭顶之灾,紧急叫停水电站建设,人民法院用胜过无数文件的案例说明,在中国青山更胜金银。从某种意义上,这些案例也是“生态治理”,它们治愈了人心,回归了“天理”。
公平正义,是用行动表明一旦丧失为民初心,权力和金钱如同幽灵般的苍白无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赖小民,收受、索取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7.88亿元,成为迄今人民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贪官。2021年1月,法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巨贪的轰然倒塌,引来一片拍手称快。
国法之可敬,因为它关乎公共利益;国法之可畏,在于它能让最肆无忌惮的罪行战栗,让最自鸣得意的狡诈忏悔。在“‘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98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重刑率达40%。曾自认为可以逍遥法外的犯罪团伙切身感到,地图上的国境线,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边界。在“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中,天平的一头是年报虚增货币资金以百亿计的上市公司,另一头是5.2万名无辜遭受“腰斩”之痛的股民。24.59亿元的“天价”判决喻示,股市不是围猎场,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之“罪”,必须要用史上最高的赔偿金额赎清。大国之大,必有大国之法,再大的权力与利益在人民的法律面前,都必须保持谦卑。
公平正义,是让“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柔情,成为应和时代心跳的司法旋律。在“刷脸”成为“通行证”的年代,人脸信息究竟是公民有权说不的隐私,还是动物园可以以效率为由主动采集的资源,我的脸究竟谁说了算?法院判决园方赔偿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原告面部特征及指纹识别信息。数字经济在时代高速路上行驶时,必须关注消费者信息权这一“限速提示”。
法律至上,但并不高高在上。在“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中,七旬老人在羽毛球比赛中受伤,引发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庭审实践中首次应用。一份全部驳回的判决与胎儿继承权、高空抛物责任、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等热词一道,成为民法典点亮生活的“触点”。而在“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中,为对因错案被羁押五千多个日夜的吴春红进行补偿,将原6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120万元,重点聚焦“看不见摸不着”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人道考量中彰显法治分量。这些案例显示,法理不“忘情”无损其威严,更在群众信服中增添力量。
天理、国法、人情。在公平正义的三重奏中,十起案例勾勒出法治进步的节律。这在群众心中渗流的鼓点,正前所未有地轻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苏航
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其名声,就构成对该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单位没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删改文字内容而造成差错,或改变表达方式发表,也属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转交其他报刊发表而又没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扩展资料:
叶挺家属起诉侵权者案宣判的重大意义
28日上午,叶挺将军家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画”曾发布含有侮辱烈士内容的短视频,篡改叶挺在狱中写就的《囚歌》并加入低俗语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摩摩公司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由英烈家属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这一判决充分昭示了国家惩治侵犯英烈名誉行为的坚强决心。
彪炳史册的英雄事迹标注了战火年代的时代坐标,镌刻在民族丰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广泛的社会道德认同。英烈的形象和荣誉,既是后辈儿孙的宝贵财富,更是凝聚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之源。我们必须营造全社会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树立英烈名誉不容侵犯的正确意识。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长期处于和平年代、远离硝烟炮火,一些人对英烈的敬仰逐渐“褪色”;甚至有人心怀恶意,诋毁攻击英雄,美化侵略历史、发表辱华言论,挑战了人类道德底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网红、“大V”以戏说、娱乐为幌子,以动漫、段子、综艺等形式调侃英烈,混淆了文艺创作和侮辱诽谤的界线。暴走漫画此前也以“习惯以一种娱乐化的方式去表达观点和态度”作为辩解,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文艺作品的戏说、虚构不可逾越道德的红线;调侃戏谑更不能以误导青少年作为代价。挖空心思制作恶趣味内容,其心心念念的还是流量和金钱,自家生意盈利不少,伤害的却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诋毁先烈、质疑历史,归根结底还是泛娱乐化和历史虚无主义在作祟。
英烈的名誉与历史的清白,需要全社会自发守护,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齿予以捍卫。近年来,从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的名誉权,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于向亵渎历史的行为亮剑,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庄严。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敲响警钟;随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起诉主体从亲属扩大至检察机关,让此类行为难钻法律漏洞,有效保护了英烈的形象,体现了以法律捍卫历史的高度共识。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从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到烈士纪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一个个国家纪念日,推动着勿忘历史、崇尚英雄的活动汇聚成潮。
在第五个烈士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纪念祭扫、主题学习、红色旅游、制作动画等各类活动在全国各地铺展开来。
这也提示我们:树立正确英雄观、民族观和历史观,既要靠法律树起保护英烈权益的铜墙铁壁,更要通过教科书、宣传片、影视剧等多种方式,潜移默化地传播历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风气。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网评:叶挺家属起诉侵权者案宣判的重大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闻侵权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关于新闻法规的一些案例
新闻法规案例分析: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王请本公司职工曾某替自己去接受处罚被拒绝。李某对此事添油加醋捏造了一段笑料,说王每日出工资10元,请曾代己受过。后来,该公司宣传人员就把这段故事整理成简报,上报市普法办。该办干部林某将其写成新闻稿投寄报社,被采用。曾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李某、该公司宣传人员和林某都应承担新闻侵权责任。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1、李某对此事添油加醋捏造了一段笑料,说王每日出工资10元,请曾代己受过,如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王某可以起诉他侵犯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赔礼道歉等等。
2、宣传人员把这个故事整理成简报,上报市普法办,假如普法办只是将这个简报做成内刊的话,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3、寄给报社,并且见报。你可以对着新闻侵权的构成有四个要素来考虑看看: 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新闻作品有违法性。比如失实的新闻作品造成了损害性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及精神损失;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比如写出王某所在单位、家庭住址乃至姓名等。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它是侵权了的。
赵丽颖维权案胜诉,明星为何总会被侵权呢?
2021年4月26日,女演员赵丽颖在一起针对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和东莞一家食品公司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案件中胜诉。赵丽颖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中胜诉。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东莞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一致公认的使用赵丽颖的图片,名字和签名,构成侵权的赵女士的肖像权、姓名权。被告被命令立即停止所有相关的侵权作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下令被告出版30天向原告道歉的声明,以及支付5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和相应费用的权利保护。因此,两家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共同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丽颖在二审中胜诉,最终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些不承认错误的公司或个人,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去惩罚他们,这样他们才能感受到自己的错误。
这几年来,确实有许多情况下娱乐圈明星的权利保护,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总是被一些非法侵犯企业和个人的声誉,以及肖像的权利。这些人利用明星的热度和流量,从而实现他们的宣传,盗窃艺术家的肖像和名字来宣传自己,对于这类人应该用法律来惩罚他们,网络不是违法的,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和行为负责,对于那些侵犯艺术家的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像这样的案例就特别多了,娱乐圈里有很多艺人对一些商家的使用感到困惑,明星也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依靠我们自己的努力在商家的形象中塑造出被称为商业价值的商家,不违背他们的名声去吸引消费者,刺激他们的消费。这种方法确实不可取。据说,肖像权受到侵犯,仅在娱乐圈,就有无数的例子,至于侵权究竟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在高利润的诱惑下,有侥幸心理,无论是哪种心理,都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对于侵权行为,无论是明星还是演员,都应该积极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简而言之,每个人的肖像,姓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非常支持那些使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的明星。
网络新闻乱传不实谣言,并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侵犯了受害者的什么权益
1.《刑法》上规定有诽谤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只有当散布的绯闻导致受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生活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辞攻击、诽谤,则可按民法处理。
建议你收集好网络证据,告之侵害人他的行为若继续进行,将会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网络上的证据就是那些帖子。
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谣言的本质是什么?谣言的本质就是无中生有。谣言分很多种,有政治谣言,有商业谣言,也有社会谣言等等,但不论是哪种谣言,都是背离事实的传播,其制造者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在更多时候并非是正义的。
所以说:散播谣言或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是这样的: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这侵权四要件来认定。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例是:谢晋名誉侵权案,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谢晋是德艺双馨的电影导演,某些人利用谢晋刚过世,正处于新闻报道追踪的时机,利用互联网实施了侵权行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造谣者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用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名誉侵害行为,在网站和报纸等报刊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声明;赔偿谢晋家属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举例:最近,由于“地震谣言”,导致山西晋中、太原、吕梁、长治、阳泉等地部分群众走出家门、涌上街头躲避地震,该谣言严重扰乱人心,和当地的生活生产秩序。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在2月25日,对5名散布“地震谣言”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诽谤罪:故意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
(1)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 ,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散布的事实属实,即使对他人来说是丑恶的,也不构成本罪。诽谤他人的方式,可用语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在一段时期,网络谣言的问题比较突出。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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