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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行为(侵犯行为可以分为)

2022-10-18 侵权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 1、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2、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3、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

4、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5、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什么是侵犯行为

侵犯行为(Aggression)是指任何试图伤害或危害他人的行为,它是心理学家最为关注的人类社会行为之一。这种行为之所以受重视,主要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1964 年发生在美国的一起暴力案件有关

侵犯行为分为哪些?

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肖像权,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机密行为等。

侵犯行为(侵犯行为可以分为)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侵犯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具体如下:

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 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身权利

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有侮辱、辱骂、侵犯隐私。

法律分析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三大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是一般人格权三项内容的核心,因此,人格尊严实际上也是一般人格权的代名词。人格尊严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它不像有的著述所说的那样人格尊严是每个公民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即把人真正当成“人”。因此,无论自然人职业、职务、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有何差别,其人格尊严是相同的,决无高低贵贱之分。人格尊严在性质上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并不相同。人格独立是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观状态。而人格尊严则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人格尊严是自然人、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因而,人格尊严具有主观的因素。这种客观的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这种客观因素是一种对人的价值的评价,但与名誉这种社会评价不同,是对人的最起码的做人的资格的评价,评价的内容不是褒贬,而是对人的最起码的尊重,是把人真正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尊重。因而无论人的各种属性、状态有何不同,但其尊严的评价却无任何不同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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