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侵权责任法案例(2021年侵权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3。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
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
两个小孩扔瓶子,一个砸中别人,没砸中的那个有责任吗?
三个幼童看到老鼠时,非常好奇,
大声叫喊着追着老鼠看,
突然一个矿泉水瓶从天而降,
砸在了人堆里……
这是9月8日12点多,发生在大连金普广场四期45号楼前的一幕。虽然无人被砸中,但是很显然大人和孩子都被吓了一跳。采访中小区居民告诉记者,这种高空抛物行为在小区里不是头一次发生,有人曾被未熄灭的烟头砸到了脖子,有人发现卧室窗前有落下来的尿不湿。业主希望物业方面能够增加监控系统,以震慑和打击这种危险行为及固定关键证据。
幼童楼下玩耍一个水瓶砸在人堆里
事情发生在金普广场四期45号楼前,现场视频显示,事发前,三个幼童正在追着看一只老鼠,身边有三个宝妈跟着。
其中一位宝妈告诉记者,在此之前她们三人带着孩子在其他位置玩,来到中午,她们就带着孩子一起往超市方向走,当路过45号楼前时,出现的一只老鼠吸引了孩子们的注意。
"孩子们看见老鼠很好奇,叫喊着追着老鼠玩了一小会儿。"这位宝妈说。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突然一个矿泉水瓶从天而降。
"装着有多半瓶水吧,没有瓶盖。"宝妈表示。记者看到瓶子落在一位宝妈身后,喷出的水溅在她身上。
虽然没有人被砸中,但是宝妈告诉记者当时大人孩子都被吓了一跳,事后也一直很害怕。
孩子看见老鼠大声叫喊引发不满?
事发45号居民楼共17层高,楼体前有草坪和树木,与路相隔四、五米远。秦先生作为其中一位宝妈的丈夫,他通过现场视频分析认为可以排除矿泉水瓶是“自由落体”的可能。
"因为如果是自由落体的话,应该落在楼前的草地里,不可能有那么大的抛物线。"秦先生说。因此,他认为是有人在高空抛物,而且所属楼层不会太高。
"我们之前在别处玩,在那里停留的时间前后没超过3分钟,孩子当时是大声叫喊了几声,但是三个小不点儿,动静能有多大呢?"宝妈表示。
采访中,秦先生告诉记者,高空抛物的行为在小区里已经不是头一次,"入住三年来,虽然我不常关注邻居群,但是印象中已经有过多次邻居反映高空抛物的行为。"秦先生说。
烟头、尿不湿 高空抛物已非首次
采访中,家住52号楼一楼的周先生告诉记者,也是在9月8号那天,他早晨醒来打开窗帘,发现窗前有一堆杂物垃圾,其中还有尿不湿。"我们这座楼与路的间隔更远,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从高空抛下来的"。
与周先生同楼同单元的住户姜女士表示,大约半年前,自己被一个未熄灭的烟头砸中脖子。"我当时站在单元门前给孩子收拾掉落的饼干,突然觉得脖子里有个东西,还热乎乎的。"抖搂下来她发现是个未熄灭的烟头。
"这个烟头是那种自己卷的旱烟的。"姜女士说,虽然有怀疑对象,但是对方并不承认。
多次发生的高空抛物,让居民越发觉得"头上"不安全,秦先生表示小区内孩子特别多,在室外玩的时候比较多,因此居民希望物业能够在园区增加针对性的监控系统,震慑和打击这种危险行为,"万一出了事儿也方便追查,明确责任。"秦先生说。
物业:安装不了摄像头
但是采访中,居民向记者反映,始终没能与物业主要负责人对上话。
9月11日,记者致电小区物业,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说,"业主希望我们能在高的地方安装摄像头,我们查过规划设计图纸,安不了"。这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也不了解具体情况,只是被要求这样回复业主。
记者提出希望能与物业负责人进行沟通,这名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有负责人的集团小号,而当天负责人也不在。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留下记者的电话,等物业负责人回来后进行联系,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物业方面的电话。
一人抛物全楼“连坐”已有判决实例
"高空抛物"被认为是悬在城市头顶上的"利剑",常有案例见诸于新闻,尤其是一些致死案例更让人越发认识到这种危害的严重性。
对于造成的危害,明确施害人通常是一个难题,根据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侧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也就是通常说的"一人施害全楼`连坐`"。近日,也确实有这样一个判决案件,在四川遂宁,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女婴被从天而降的健身铁球砸中身亡,因为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2020年8月24日,当地法院判决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整楼其他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因此,多年来,对于应及时对高楼安装高清监控等防范措施的呼声和诉求一直很高。
针对“高空抛物”
《民法典》的规定对物业企业
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
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孙继峰律师指出,将于2021年1 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人、财、物的损失,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物业企业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首先要证明自己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如不引起重视,将会承担重大的经济损失、经营风险。
同时,孙继峰律师提醒抛物者,高空抛物已经不只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高空抛物入刑问题。即若有证据证明高空抛物系恶意所为,并造成不特定公众损害的,则其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高空抛物系过失的,若伤者达到重伤的,侵权人亦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仍将受到刑法追究。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于雅坤 文/图
编辑:刘晓霞 校对:宋洋
侵权责任法35条赔偿
《 侵权责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案例运用《侵权责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责任”?详述理由。2.本案相关当事人应如何承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机动车所有方,未审慎检查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与甲关于租赁汽车的合同效力待定。当然,这是合同法的内容了。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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