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例(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辩护思路)
关于著作权的案例
不侵权。
1.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证明了所有者的权利
2.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本案中画的内容为国画,而且作者是觉得笔峰不够,怕影响自己的声誉,并不会给自己的人格造成影响,在内容确定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作者的人格。再着张某对该作品有所有权,展览权并不违法,也没有实际上侵犯作者的张某的修改权,所以本人意见不侵权。
美术作品侵权怎么区分?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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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起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释: 汇编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已经发表或已完成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其他素材进行汇编、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当汇编的对象是作品时,须事先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 由于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材料的选择、组织和使用方式上,所以汇编者的权利也主要及于汇编作品的整体而不延及它锁选择、编排的材料;但如果汇编者在创作过程中对汇编材料进行了独创性的加工,则其还对那些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部分享有著作权。案例: 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南某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上海高民三(知)终字第122号) 案件适用要点: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再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的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不是通过抄袭他人组品而产生。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照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又如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时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注释】 关于职务作品,注意:1、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单位之间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但并不要求是紧密的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借用或临时聘用等情形均可认定是“及于职务而进行创作”;2、作者创作作品时履行工作职务职责。3、职务作品并不要求必须在工作时间完成,职务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创作者是否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从事创作,而不在于创作完成的时间。 本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本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固定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第2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著调理》11、12)【案例】 1、王某与丁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70号)案件适用要点:《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明确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关系。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或课题合同中确立的支持条件。因此,依托单位对课题的完成任务不承担责任,依托单位与课题责任人就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属关系属于《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姚某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2867号) 案件适用要点 若作品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的一部分,职工仅仅是受安排完成任务,并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液支付了其报酬,那么可以认定职工的创作系完成任务,起创作成果的性质应属职务作品。其中是否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创作,并非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作品的必要条件 其中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注释 按照本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再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著解释》12)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注释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及时创作人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 案例 1. 成都某设计有限公司与某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76号)案件适用要点:《著作权法》第18条之所以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的转移区分开来,是因为美术作品是由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是创作者亲自创作,其中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劳动,作品原件一旦形成,就具有唯一性,创作者永远也不可能再创作出一件与原件完全一样额美术作品。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判断摄影作品著作权是否转移时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 2.蔡某等与湖北某饭店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鄂民三终字第18号) 案件适用要点:一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全面行使其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时,就应享有排除他人干涉、不受限制的权利。反过来,作品创作人行使那些需要依靠作品原件才能行使的部分著作权等权利,在作品原件转移后,必须受到作品原件所有人是否同意及其如何行使所有权和展览权的严格限制,只要在原件所有人同意其可以通过作品原件行使相关权利时,其相关著作权才能得以实现,如复制权等。 其中《著作权法》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注释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时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本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条例》23--24) 案例: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 案件适用要点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 转让价金;(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 违约责任;(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案例 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7号) 案件适用要点: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但应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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