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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侵权现象的出现呢(侵权可能会产生什么)

2022-10-18 侵权

为什么会有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的原因大致有这几种:

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会带来高额利润。由于品牌效应,销售更容易。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侵权或假冒优质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执法力度不够。

近年来,为了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的数量逐渐增加,但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监督机构的名称、地位、权限和制度。

行政执法手段的缺乏使得威慑犯罪分子变得困难。作为商标侵权的重要执法部门,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不相适应,行政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3.许多消费者更喜欢品牌而不是产品本身,这也是商标侵权的温床。

商标最初是用来识别顾客的。当这些信息被定位时,客户只识别品牌而忽略其他品牌。事实上,社会上已经发生了分工,商标也开始被异化。一些国际知名企业,如“PRADA”和“LANCOME”,认为设厂不划算,所以把加工任务交给其他生产商,而公司则尽力打造品牌,不一定做整个市场的营销。然而,一些消费者只注重商标,而忽略了以商标为代表的商品的质量和内涵,这导致了一些产品在市场上的热销。

为什么会有侵权现象的出现呢(侵权可能会产生什么)

侵权迪丽热巴多家商行店铺成被执行人,为何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侵权迪丽热巴多家商行店铺成被执行人,侵权事件频频发生是因为众多商家在这种行为中有利可图,是因为法律对于这些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强。侵权就意味着商家在没有合作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合作。没有合作品牌方就不需要支付给公众人物代言费或活动推广费,但是品牌却可以凭借着公众人物的热度来推广自己的产品。

任何一个品牌搭上了有热度的公众人物之后都会带动整体的销量,同时也会让品牌的知名度传播的越来越广,这对于众多品牌来讲是非常好的发展趋势。如果是正常合作的话公众人物会大力的推广这个品牌,可是在侵权的情况下就只会得到公众人物的起诉。但是正常合作需要支付给公众人物一大笔费用,这一点是很多商家不愿意拿出来的,所以他们就只能用侵权的行为来代替正常的合作。

这其实也是一种铤而走险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他们会收获到很多的热度,同时也能大力的去推广自己的产品,但是一被发现就会有得到一张法院的传单。不过依旧有很多商家会走上这条道路,因为他们都知道用公众人物的热度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将会给自己带来多么高的利润。

虽然被起诉了以后难免要赔一笔钱,但是这笔钱和他们的收获相比而言确实是九牛一毛的,因此他们都会做这种侵权的举动。法律虽然对这种侵权的现象有所惩罚,但是惩罚的力度不够强,所以没有办法给众多商家造成真正的威慑。久而久之公众人物所遭受到的侵权现象越来越多了,尽管公众人物一直在起诉,但是却依旧没有办法终止这种现象的出现。

生活中会有很多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狭义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行为人所控制、管领的对象或人的动静。这种广义上的侵权行为是人的行为的延长或延伸,亦构成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比如公司法人对其员工执行职务行为侵权的情形,饲养藏獒的人对藏獒伤害他人负担责任的情形等,都不是责任人自己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这些情形属于本法中的广义的侵权行为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也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就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据此,一般认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用了侵权行为的广义概念,调整所有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时,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即“民事权益”,并且对具体的民事权利逐一进行列举,明确了本法的权利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确实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事实。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是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二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由合同法来调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侵权又不属于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而不返还,接受遗赠而又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目前这些行为由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第三,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身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都是绝对权利。由于绝对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行为的配合,也并非基于特定当事人请求基础上,所以,这类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本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来获得保护。这就与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有明显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就是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请求保护。但是,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既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也没有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如果在将来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债权也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其就是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为绝对权利的一种例外。

第四,除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权行为一般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之所以要把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是因为过错本身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当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即在某些场合,即使不存在过错,行为人也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这需要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个人都不能认定无过错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因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特别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何种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这也与违约行为有质的差异。违约行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产生的,即违约责任产生于法律支持认可的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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