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什么时候出台(房产税什么时候实施)
上海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法律分析:上海房产税是在2011年开始试点实施的。也就是说在2011年1月以后开始购买的上海市住房需要缴纳上海房产税。上海市税务局明确规定了必须在每年的年底之前就需要缴纳房产税,也就是每一年的12月底之前。上海市的房产税的征收起点是该房屋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70%,不过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居民可以享有一定的上海房产税免征优惠。2020年,由于试点暂行办法到期,经政府评估需继续实施,所以,继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法律依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 第三条 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2022年房产税会出台吗
全面铺开是不可能的,
增加试点城市现在看来也悬
政策风向不对
老雷在1月份预判房地产税新增试点城市及方案会在二季度公布,现在看来又要打脸了;
刚过去的2月份房地产政策可谓“蠢蠢欲动、暖风频吹”
鄙人还在期望着隆重召开的大会肃杀一下这股歪风邪气,可惜暂时还没有。
去年还警告我们“最终会付出沉重代价”的郭老,今年舔着脸说“不希望房地产市场调整太剧烈”
我就有点不懂了,这个调整指的是继续年前的降势,还是调整为升势?
去年下半年的降势也不算激烈,今年要更加缓和?还是扭成稳中有升?
都不确定,唯一确定的是今年的预期会更“稳”
大涨或大跌都不符合上峰的期望,而房地产税引起剧烈调整的几率高,
所以推进的动力不大。
另一个令老雷惊讶的是青岛,在大会前发布救市政策
要注意青岛是一个【新一线】城市,其在这个节点推出救市政策是有一定参考性的。
而放松限售政策对自住型刚需买家并无太大的帮助,反而对于【投资型买家】有较大吸引力,
因为持有市场缩短了,持有成本降低了。
当然还有第一个启动救市的河南省会
取消认房认贷帮助的是非首套买家,货币化棚改是最有效的增加需求方式;
两者都是对楼市的有利托举。
从两个新一线城市新政中管中窥豹,合理推测二季度楼市调控方向;
而房地产税明显是与该方向不符的,所以二季度新政试点城市可能性不大。
二季度增加试点难度大
房地产税新的试点城市必须以较重的征收方案,不然又出现了上海重庆试点的问题;
收的税不多,对市场没影响,征收还困难的问题。
就是渲染很久狼的恐怖,结果来个只吉娃娃;
不仅没效果,还有反作用。
房地产税应该有两个作用,一是替代土地财政,二是给过热的楼市一瓢凉水;
而现在楼市快凉了,各地正忙着抱薪取暖,现在出台房地产税无疑是喷一瓶灭火器,让它直接凉透,明显是不合适的。
而且落地试点那几个城市,征收标准多少还是值得斟酌的;
定低了不能有效平抑楼市还会有反效果,当高了周边城市就能举杯相庆了。
还有不同性质物业征收标准(住宅、公寓、写字楼、商铺、车位车库、厂房仓库等)
以及征收不上来是否通过拍卖等方式强行征收等。
希望二季度上峰能加快推进,尽早出台正确且有效的新增试点方案。
房产税何时出台实施
法律分析:房产税2011年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目前只有这两个地方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房产税并没有全国范围内实施征收,不过在2016年的立法工作中就已经将房产税法列入到预备项目中,相信不久的将来就能全方位的实行这一政策,主要是因为加快房产税立法推进税费改革是很有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产税2022年出台规则
2022年房产税出台规则如下:
1、房产税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乘新购住房单价乘70%乘税率;
2、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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