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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赔偿规定第55条(侵权法赔偿规定第55条)

2022-10-17 侵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赔偿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可以选择医疗机构或者产品提供者承担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如果卖方不知道这个商品存在缺陷,可以要求索赔吗

《新消法》第55条是继《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后,第二个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的条文,这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从内容上说,《新消法》第55条包括2款规定,第1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扬弃,变双倍赔偿为三倍,并以五百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而第2款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确认和进一步解释,有利于明确后者的适用。

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包括对过去双倍赔偿的升级,也包含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进一步确定,两款条文的规定有利于遏制经营者不诚信之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所以只要是消费者购买的质量问题,都可以要求索赔的。

侵权法赔偿规定第55条(侵权法赔偿规定第55条)

民法典侵权赔偿规则

民法典规定,侵权赔偿的标准,依据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和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例如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对医疗风险告知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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