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破产重组员工怎么处理)
企业破产重组什么意思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发生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同时企业有重组可能的,人民法院是会同意企业破产重组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重整要求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因此破产重组是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同意,没有经过同意,是不能进行破产重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2、形式不同。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破产重组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
3、作用不同。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处理
破产重组,债务的处理方法如下:
1、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重组后,通常需要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进行执行;
2、如果执行完毕的,那么债务也就清偿完毕;
3、如果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的,那么人民法院会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公司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重组流程怎么走
破产重组流程:申请重整、人民法院审查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重组是什么
破产重组是指,在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前,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重整,给公司一个自救的机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重整的方案。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重组有哪些方式,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一、破产重组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二、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
破产重组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重组计划监督期结束、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破产和解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和解协议被完全履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
以破产重组为例,具体而言,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为债务重组已完成(有关协议履行完毕)、债务重组收益已实现:
1、按期制定并表决的重组计划,经人 民法 院裁定批准或直接批准
情形包括:各表决组均通过重组计划,且人 民法 院裁定批准;或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组计划,但经申请后人 民法 院直接批准(应符合《企 业破 产法》规定的六项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并不能保证债务人依法不再承担对计划减免债务的清偿责任,如《企 业破 产法》第93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组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组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2、债务人在规定的监督期内(包括经人 民法 院裁定延长的监督期限内).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
重组计划的执行期间很可能在一年以上,因此不能下"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的结论.如会计仍坚持在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时确认重组损益,则又不能反映债务人未来很可能的债务清偿金额,不利于反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债务人的未来经营.而破产法规范重组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若会计不确认很可能的负债,则直接影响债务人的经营,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或者说,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证.因此,可以考虑替代的标准,这就是要求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有能力的标准包括:(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可行的;(2)债务人取得了第三方,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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