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58条(侵权责任法58条的理解和适用)
如何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应当明确规定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对受到医疗损害的患方提供全面的法律救济。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第22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和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方式,有权请求医方承担财产性赔偿和非财产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是对患方民事权益的侵犯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机构承担的应当是侵权责任,而赔偿责任则是侧重于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性赔偿。有鉴于此,建议将该条中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修改为“侵权责任”更为准确。
(二)应当全面肯定关于医疗水平的构成要素。日本的司法判例首创了“医疗水平”的概念。医疗水平是以地域、时间、资质等三要素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表明法律仅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却忽略医务人员自身的条件、医务人员所在医疗机构条件以及当地的医疗卫生条件。医疗地域性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综合性大医院与小医院的差别;二是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地区的差别。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东西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呈现“城乡二元化”、“东西部二元化”的严重不公平局面。与城市和发达地区相比,广大农村及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各地医疗人员的素质、医疗机构的设施质量参差不齐,同一等级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等级的相同职称的医务人员也有很大的差别。据此,建议将该条中的“当时”的规定修改为“当时当地”更为恰当和合理。
(三)应当直接认定特定情况下医方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一规定表明确,在出现上述列举的三种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是直接“认定”,而不是“推定”。因为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
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其中,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侵权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侵权责任法第58条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58条是有关医疗机构的推定过错责任。规定如下: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医疗过错的推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医疗侵权民事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医疗机构)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有列举的情形之一,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与查阅复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禁止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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