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的主体是谁)
疫情过后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关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他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科学总结的结果。《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二、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三、关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疫情发生前即已基本完备,相关文件可能达数近千件
关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通常分为三个方面,即刑事方面、民事方面、行政方面。就刑事方面来说,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等,数量可达上百件。
四、疫情发生后,刑法方面的主要法律文件
疫情发生后,刑法方面主要的法律文件有二个,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2月24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2020年2月10日发布)。
五、二个刑事法律所涉及的刑事犯罪
笔者对上述二个刑事法律方面的文件所涉及的刑事犯罪的罪名、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处罚标准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整理。已在《今日头条》上陆续发表,题主如有需要可以查阅。主要有: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一)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
3、妨害公务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三)
4、故意伤害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四)
5、寻衅滋事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五)
6、侮辱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六)
7、非法拘禁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七)
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八)
9、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九)
10、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
1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一)
12、非法经营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二)
13、诈骗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三)
14、虚假广告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四)
15、聚众哄抢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五)
1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六)
17、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七)
18、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八)
19、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九)
20、滥用职权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
21、玩忽职守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一)
2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二)
2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三)
24、贪污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四)
25、职务侵占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五)
26、挪用公款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六)
27、挪用资金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七)
28、挪用特定款物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八)
29、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九)
30、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
3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一)
32、非法狩猎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二)
3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三)
法治中国的实现源于国家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吗?
法治中国的实现源于国家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吗?这个观点是正确的,自由国家完善了法律,使人们做到有法可以,有法可以呀,一切都乱,法律办事,这就需要国家不断的完善各种法律,也就是依法治国
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行政立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权利机关立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立法的对象是国家管理具体的行政事务,权利机关立法的对象是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的重要事情。行政立法是权利机关立法的从属性立法,不能和宪法和其他基础性法律相互抵触。
法律分析
1.行政立法冲突矛盾突出,同一事项在不同的行政立法文件上的内容不同,大众公民对于立法内容的理解没有一致性。导致立法冲突的关键是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限不明确,例如,立法法对国务院行政立法的规定中,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刑罚,不能首先由行政机关率先制定法规,但是没有说明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制定规定,也没有规定授权程序。因此要对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详细说明授权程序。
2.行政机关立法的监督机制需要完善。加强权利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民的监督。权利机关应该设置独立的监督部门,仅仅依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太过僵硬,独立的监督部门拥有专业的技术和人员,对行政立法监督更有针对性,形成立法权和行政权有效平衡。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目前,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仅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范围,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在审查范围之内,这就给行政立法有了很大迂回空间,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应该扩大,对抽象行为进行审查。加强立法的公开性,让公众有权力参加立法过程,给予公众提出自己意见的机会,只有被公众认可的法律,才能更加顺利的被执行。
3.建立完善的立法评估机制,规定评估的标准、部门、程序。加强立法审查,行政机关的立法草案要交给权利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进行下一步的程序。审查和评估的结果要实行责任制,明确行政机关责任范围,对违法和越权的行为及时纠正,更加细致的查找监督机关遗漏的部分,完善行政立法。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如何完善我国汽车行业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希望可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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