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电影被判侵权(电影截图侵权)
谷阿莫解说电影成被告被诉侵权冤不冤?
谷阿莫用自己独特的魅力,吸引无数的粉丝关注,他在解说电影的时候,确实十分的吸引人,我周围就有几个他的粉丝,每天都在搜谷阿莫的一些电影解说,不过谷阿莫最近被几家片商把他给告了,原因很简单谷阿莫侵权了。
这件案子一开始就引起大家的关注,因为谷阿莫侵权的问题有不同的声音,谷阿莫自己认为他没有侵权,因为他是下载的免费电影,既然是随便下载的湾免费电影,那么就不构成侵权,因为免费电影是人人都可以下载的,所以不再侵权范围。
另外谷阿莫的电影解说的时候,是裁剪出来原电影的十分之一左右,并不是全部的进行解说,所以这一点也是谷阿莫为自己辩解的一个原因。确实从实际的情况看,确实谷阿莫没有完全的使用电影,理由看起来也比较充分。
不过谷阿莫的上述理由是站不脚的,我觉得他根本不了解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首先来说免费下载的电影确实可以观看,这不会造成任何的侵权,但是谷阿莫似乎忘记自己和YOUtbe有签约,通过点击率来赚钱,如此一来利用盗版影片赚取的罪名就坐实了。
还有一点谷阿莫没有注意,自己在事业影片的似乎,下载的免费电影其实就是盗版电源,当天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确实是侵犯著作权,这个事实其实谷阿莫根本没有办法辩解,即便是找到一个好律师,也不可能他洗白。
YOUtbe和谷阿莫的签约,本身就是i有实际的收益,而且是靠电影界说来赚取点击率盈利,所以谷阿莫这次被告侵权一点也不冤枉,只能说谷阿莫没有一个知识产权的认识,所以他才会遭受损失,而他的行为映出自己对版权和知识产权的无知!
图解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文|汐溟 杨杨
基本案情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
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称涉案剧集)是2017年度爆火的影视作品。该涉案剧集一经播出就引发了全民观剧的热潮,并长期成为网络讨论的热门话题。本案原告优酷公司为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优酷公司发现被告蜀黍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蜀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据悉,被告蜀黍公司开发并运营了“图解电影”网站和APP,该网站首页明确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上述条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法院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分析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01 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问题。
涉案剧集的“图解”解说行为不同于影评类作品。影评类作品往往需不可避免地介绍影视剧作品本身,并再现影视剧作品部分画面,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述。但本案中, 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见,提供涉案图片集的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在当今“快餐文化”的背景下,通过三百多张图片集的连续放映,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上述使用目的并非评论性引用,故不能视为适当引用。
02 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说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包括具体情节、主要画面、主要台词等,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03 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由于涉案图片集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虽蜀黍公司认为涉案图片集部分提供的行为对原作品具有“宣传效果”,但从市场角度, 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 ,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的作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告蜀黍公司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本文改编自(2019)京0491民初663号判决书改编。
我发现一个问题,电影解说是否侵权,在头条等平台,一些新人创作的影视解说都会被判侵权?
对一些电影进行剪辑解说,如果是简单的片段剪辑解说,没有加任何独创性的创作,也不构成适当引用的情形,就很容易构成侵权。至于说新人会被判侵权老人不会,这就看他们是否获得影视权利方的授权,还有适当引用的度,如果未获得授权或者引用过度,不管是老人还是新人一样都容易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可以对照以下因素:第一,引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第二,引用的部分不应构成作品的主体部分或核心观点,否则有可能转化成抄袭,构成侵权;第三,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则有可能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第四,引用他人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电影截图侵权行为有哪些?
用电影截图仅以仅个人学习,欣赏使用的,一般构成侵犯版权。若为其他经营目的,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具体有:1、尚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文字作品;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文字作品上署名等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乱用电影截图是否造成版权侵权?
乱用电影截图是否造成版权侵权?很多人都喜欢在电脑上看电影,对电影中的一些经典画面也都喜欢用截图的方式进行保存。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用电影截图侵犯版权吗?这些图片是否可以自由发送到微信或者朋友圈呢?在此之前我们还要了解一下侵犯版权行为具体包括哪些。乱用电影截图是否造成版权侵权一、截图是否侵犯版权?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二、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许可发表;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8、未经许可,出租电影类作品;9、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1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1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1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1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著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1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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