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真实案例(侵权真实案例图片)
生活中常见的侵权事件有哪些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动物致害
(一)什么样的情况下,饲养动物致害会承担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致人损害的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是能够被人所占有和控制的动物,如家畜、家禽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无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注意】培养、保管微生物致人损害的,适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相关规定。
2.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3.饲养动物的致害动作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物件(高空坠物)致害
(一)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物件致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存在物件致害行为。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物件表面剥落等。
2.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一)怎么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1.事故须是机动车造成。
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须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
3.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机动车上的人员,甚至包括本机动车上的人员。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须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发生的损害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5.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应具有过错。意思是,发生事故后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这个责任认定书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四: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性质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不同于瑕疵担保责任,不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
(3)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确认了产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够排除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举证以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才可以免责。
(二)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1.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2.产品责任的归责方式
(1)对外:无过错责任;这里对外指的是对消费者。
(2)对内追偿:销售者系过错责任。对内,指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
(3)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造成产品缺陷,应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列为被告,顶多列为无独三。无独三为法律概念,将在后面发表的文章中详细介绍。
(4)缺陷产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侵权的定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了三类,即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如果侵犯了其中一种的话,那都是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比较多的,而一旦认定构成侵权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很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构成侵权,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是提供来保护的,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就需要根据实际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常见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责任,但由于侵权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在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自然还需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身边的侵权事件,简短的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农垦公司与被告住宅公司就农垦大厦的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建筑面积暂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工程细节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第二期工程则视情况另签协议。1996年7月,农垦大厦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设资金问题,二期工程没有继续修建。
1997年7月7日,农垦公司取得农垦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书“房屋状况”载明了“商场、办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后,农垦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为由占用了部分楼层拒绝撤出。2001年9月,农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现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终审判决住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农垦大厦第二、三层房屋腾空交付给农垦公司。判决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
2005年11月,农垦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赔偿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农垦大厦期间占用该房屋的经济损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构成侵权、未经综合验收(主要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农垦公司没有损失等理由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
分析:
第一,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国家公权对私权行使的适度干预。
民事权利的行使因受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并不多。有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之争由民事法律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违公法,应由执行国家公法的具体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不能因其有违行政法规而使其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
第二,所有权权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权能会产生不同的侵权后果,侵犯所有权的侵权责任承担应与侵权后果相适应。
但本案判决可能引起的争议在于,在本案判决之前,住宅公司占用农垦公司房屋的行为已被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认定为侵权,而此案中农垦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损失的诉求未获支持,这与前案的认定是否存在矛盾?
对此,判决指出,关于住宅公司不构成侵犯农垦公司房屋“使用”权的认定,与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中关于住宅公司已构成侵权的认定并无矛盾。
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与违约区别:
一、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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