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为什么是非表意行为(侵权行为为什么没有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为什么没有意思表示?是非意思表示行为? 个人认为侵权行为中应该含有侵权人想要改变权利义务
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既可行成。你对意思表示的含义理解有误了。
为什么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是非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目的,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后果发生的行为。非表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行为人应依法将埋藏物、遗失物上交或返还)和非法行为(如甲将乙打伤,甲主观上显然不是为了赔偿乙才打伤乙,但法律规定甲必须赔偿乙的损失)。
狭义的侵权行为为什么不具有意思表示
狭义的侵权行为就是指事实行为造成的侵权,事实行为当然不具有意思表示了,有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了。
侵权行为为什么属于事实行为?
我手打一份说明给你:
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萨维尼给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了这一定义。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与所产生的私法效果。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如果法律行为能够产生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安排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必须要能够做出自主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产生拘束力。在一些事实行为中,当事人也可能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意思但没有表达于外(如先占),也有的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且也表达于外了(如自助),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而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只是产生了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意思表示,可见,在事实行为中,意思表示是不被考虑的。
你先看第一二段,反复看看第三段。多看看,琢磨下,法言法语就是要多琢磨。想当年萨维尼的“法律行为”和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上所指的“法律行为”,我可是很琢磨了一下。
再看看民事法律事实的体系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如海啸)和社会事件(如罢工战乱)
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内容分类包括:a合同行为
b婚姻行为
c遗嘱行为
d收养行为
e其它(处分权利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效力分类包括:a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c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d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a无因管理
b部分不当得利
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
e侵权行为
f创作、发明、添附、先占、拾得、发现等
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也指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事实行为有意思表示行为,但是其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因此其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通俗点说,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我们不会去管当事人基于何种意图侵犯他人权利或者纯粹是意外,但是事实上行为已经发生,这才是法律所关注并要着手予以解决的。 明确指出一点,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需要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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