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等同侵权判断三原则(专利侵权等同原则 案例)
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是指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当然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其基本相同的功能,从而达到其基本相同的效果,同时要求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是人民法院依据前面所说的手段,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的内容,确定其原告所提起诉讼的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断定方法。人民法院运用等同原则判定诉讼产品是否侵权有以下几种方式:一、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或者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后,如果该产品或者该方法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与产生的专利技术基本相同,则基本可认定该产品侵权;二、等同替换。是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个对应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技术特征在产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都知道这两个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诉讼产品侵权;三、分解或者合并技术特征。分解,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两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合并,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一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两项技术特征,如果通过合并或者分解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实现专利技术的积极效果,人民法院可认定为等同侵权。
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
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都有哪些
判定专利侵权的方式:根据行为人是否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是否支付相应报酬,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是否违法等方予以判断。有如下判定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对比原则、特意排除原则等。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等同侵权三原则
一)寻求商业解决办法
倘若企业自身产品果真侵犯别人的专利权,企业自身首先应该积极主动寻找商业解决办法。专利诉讼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专利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市场和利益的划分。企业在收到诉讼威胁时,可以主动提供商业解决方案,购买专利或者要求许可。
(二)合法争取应诉时间
倘若谈判不成,作为被告,企业可以用以下法律程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以准备应诉。
(1)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将起到延长举证时限和推迟开庭的作用,为被告赢得时间。
(2)如果是实用新型或外观,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三)针对恶意诉讼,提起另案不正当竞争之诉
如果原告利用诉讼制造被诉侵权人的负面消息,影响被诉侵权人的重要客户,或者原告明知专利权无效故意提起诉讼来为了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被诉侵权人可以考虑另案起诉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之诉可以牵制专利权人过度炒作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侵权抗辩方法
首先是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企业应当利用专利审查档案、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作出的具体性描述,还有专利文本中的瑕疵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防止专利权人的扩大解释以及等同侵权的适用,从而为以下的抗辩做好准备。
抗辩中以不侵权抗辩为首要考虑方案。不侵权抗辩就是要寻找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的或缺少的技术特征,并且阐述该技术特征的不同或缺失是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实质性的区别,防范专利权人为了使专利权利要求涵盖被控侵权技术而进行扩大性解释或者要求适用等同侵权原则。
当不侵权抗辩不成立时,接下来考虑使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最理想的是能找到一份现有技术覆盖被控侵权技术所有的特征,如果无法找到,也可以尝试递交一份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甚至多份现有技术的组合,只是援引的现有技术越多,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就越低,向法院证明被控侵权技术与某一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的难度就越大。
最后使用先用权抗辩,由于先用权效用有限,即使成立,被控侵权人日后实施其技术也被限制于原有范围内。但是,先用权抗辩的证明难度低于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只需证明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或者使用,而无需证明这种制造或使用导致了技术的公开。在前两种抗辩策略都可能不成立的情况下,为求自保,企业可以采取先用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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