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探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探寻顺序应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原则,即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检索探寻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侵权责任法》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8条的“共同”应当理解为主观的共同联系。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吸取欧洲私法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最新经验,第11条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
(五)补偿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43条“关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第59条“关于医疗领域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第68条“关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第83条“关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致害的责任”等四个条文中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适用民法典。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篇的归责原则包括:
1、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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