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民事诉讼法(旧版民事诉讼法134条)
民事诉讼法76条顺延期限是指重新计算期限还是恢复被耽误的期限?
(旧)民事诉讼法76条,关于顺延期限的规定,不是重新计算,所谓顺延,简单地讲,就是扣除中间正当理由耽误的时间。
一、【释义】
期间的顺延,是指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经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期间从障碍消除后顺延。
需注意的是,如果本来期限已过,发生上述事由就不构成对期限的耽误。另外,当事人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最后,顺延并不是必然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顺延,也可以不予准许。
二、【关联法规】 正当理由耽误的情形
(旧)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0条
(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经立案的案件,仍适用旧民事诉讼法吗?
程序从新,实体从旧,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适用新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并生效,由于新法的实施,适用法律以及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结合法院的审判实际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法实施后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的新法解释就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本。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前言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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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民事诉讼法有关于发回重审仅限两次的规定吗
旧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再上诉后,不得发回重审的 ”,导致一个案件可以被多次发回重审。新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是一次。
一、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老板的民事诉讼法得二百三十三条是新版的多少条
旧版本的民事诉讼法233条是新版民事诉讼法的257条。
这是2007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是2013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旧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顽症,对施行了16年之久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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