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22类侵权问题(有关侵权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37条
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
无过错责任的表现形态主要有:
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参考资料:
如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严重损害
一、以职业或身份来确定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严重标准及赔偿额。
职业是人在社会中基于生存、发展所从事的固定性、常规性的工作;身份是个人在社会中地位和价值的表现,而职业往往也是身份的表现。如果某人的人身权益受侵害,且与其职业有密切联系,自然对其职业或身份会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以模特、演艺等为职业的人,其脸部被划破与一般的老百姓相比较,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显然要比非模特、演艺等职业的人要大,因为,模特、演艺人员的形象是决定其职业生涯的关健性因素,纵使这种脸部被划破不构成伤残,但在认定其所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来讲,是应当得到确认的。这就是因职业或身份不同而确定严重精神损害之标准的不同之所在。其他如从事足球职业人的脚受伤害导致其以后无法或难于从事足球运动;书法家、画家的手受伤害导致其以后无法或难于从事书写、绘画等工作,其所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都是应当得到确认的。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如在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中,因职业或身份不同,但所受的伤害一样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例如在同一类型的交通事故中,面部受伤均构成8级伤残的模特、公司员工等人,其赔偿额是否一样?笔者认为,在确认受到相同等级侵权如都构成8级伤残的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除了考虑实施侵权方的因素外,还应考虑被侵权人的职业或身份特点,不能简单以伤残等级来作为唯一的确定标准。
我们强调受害人的职业或身份特征不是为了强化职业或身份的等级与贵贱,而是为了更好地贴近实际,符合个性特点,以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体的正当权益。
二、不同年龄的受侵害人遭受相同的侵害,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也应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人生价值及生命意义;年龄差距越大,人生价值及生命意义之差距也会越大。一个年青者所遭受的侵害和一个年老者所遭受的侵害就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相比较来讲,肯定是不相同的,如果年青者和年老者两者都死亡,则年青者之亡带给其亲属的悲痛一般会比年老者之亡带给其亲属的悲痛要多得多,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也相应的要高得多、强烈得多。因为年青者因其生命的短逝而会令亲人心理更加不平衡和更加悲痛;如果两者都受到相同等级的伤害而活着,例如两人在车祸中受伤都构成5级伤残,那么,虽然两者都痛苦,精神都受到伤害,但就年青者与年老者相比较而言,年青者因其后面的生命之路还长,但生存因伤残出现障碍而承受的精神与心理痛苦要比年老者多得多,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也相应的要高得多。就其赔偿额来讲,自然,确定年青者的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就应比年老的要多。笔者认为,在确定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及赔偿额中,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尤其是越是年青、年幼者,其所受伤害给被侵权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所以,我们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年龄这一因素。
三、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应作为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考虑的因素。
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要么是受害者本人,要么是受害者的近亲属。被侵权人系受害者的近亲属的,一般是受害者已死亡。但也有例外,如受害者年幼或受害者因受侵害而成植物人等。可不管怎么样,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应作为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考虑的因素,例如受害者系独生子女或系家庭中经济等方面的顶梁柱或者家庭中最有前途、最有出色的人,因其遭受的伤害给家庭、亲人即被侵权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心理痛苦之严重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这种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应当有别于非独生子女或一般的家庭成员。提出这一观点的理由不是歧视其他家庭成员,而在于维护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而且更主要的是对家庭和社会有贡献的人即家庭经济等方面的顶梁柱者给予肯定。
四、对特定对象的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关照和考虑。
特定对象的被侵权人是指侵权人所带来的伤害即使不严重,也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灾难性影响的人。例如,依靠受害人赡养、抚养或照顾的老人、儿童、残疾人,如果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伤残,对这些被侵权人今后的生活或精神来讲都是影响巨大的。我们在确定其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及赔偿额时应当考虑其因素,因为他们相对于普通人来讲,其生存能力本来就有限、生活就有困难。其他如幼年丧失父母的儿童、中年丧失配偶的夫或妻,晚年丧失孩子的父母,其精神损害程度之高之强烈,是他人所难于比拟的,显然,其精神赔偿额的确定也应充分考虑其因素。因为,这些被侵权人所经受的是人生最大的不幸和痛苦,作为法官没有理由对之冷漠与木然。
对特定对象的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的关照和考虑,有时会出现与上面所提及的年龄因素相重叠,为了公平,如果在确定赔偿额时已考虑了一种因素,就不宜将两种因素都考虑在内。
五、同命同价的死亡赔偿金,其精神损害的赔偿额是否一样的问题。
多个受害人的亲属即多个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个受害人死亡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精神损害的赔偿额是否一样?对于这一问题应作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前文所提及的被侵权人年龄、系特定对象以及受害人的家庭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讲,其精神损害赔偿额应当是一样。因为立法所规定的可以同命同价的原则,不仅要体现在财产损失方面,而且也应体现在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如果没有特殊或例外的情形,我们没有理由对同一被侵权人所确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额不一样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是哪些?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适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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