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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侵权

202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正草案)内容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与犯罪工具多样化,对其的分辨与打击也越来越难。针对这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 也与时俱进,做了一些修订。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正草案)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是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正草案)内容是什么 :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 律师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 辩护人 ,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 代理 申诉 、控告,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监视居住 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 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 逮捕 ,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 证据 、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 立案 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 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 罪名 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在 起诉书 中就主刑、附加刑、 刑罚 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 立功 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 孳息 作出处理。” 十八、 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 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十九、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一、 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 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十二、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 减刑 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 执行死刑 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三、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 罚金 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十四、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 贪污 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 ,依法作出判决,并对 违法所得 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 判决书 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 中止审理 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是否对 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正草案)内容是什么 有所了解了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与申诉更加有利,同时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有所帮助,也对徘徊在违法犯罪边缘的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刑法主观题的答题方法汇总

互关联。在分析其中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有以下两种答题思路:

1、以犯罪行为为线索,即分析每个犯罪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典型论述方式为:“对于甲、乙实施的某某行为,甲、乙二人成立某罪共犯,甲成立A罪既遂,乙成立B罪既遂。由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以行为人为线索,依次分析各犯罪人的各种犯罪行为。典型论述方式为:“对于甲的刑事责任,分析如下:首先,甲实施A行为,符合A罪的构成要件,成立A罪既遂,同时触犯B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其次,甲实施C行为,成立C罪,与A罪应当数罪并罚;最后,甲的D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论采取哪一种答题思路方法,在分析完案件事实之后,建议以行为人为线索对触犯的罪名和处罚原则做简明扼要的总结。

主观题的答题思路

案例分析要完整、全面。刑法理论体系性极强,逻辑非常严密,犯罪构成的原理、故意犯罪形态、共犯理论、罪数理论甚至刑罚论的内容,都围绕着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展开;相应地,案例分析题通常都会涉及这些理论问题。简言之,案例分析的具体内容犹如法官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因此,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对于出现的所有情节和事实,只要具有刑法意义,都要在分析中论及,将以下问题在脑海中不断追问: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不成立犯罪,理由是什么?如果成立犯罪,成立什么罪,为什么?

2、如果认为成立犯罪,则要分析如下内容:其客观行为内容是什么,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存在事实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

3、如果成立故意犯罪,属于哪一种故意犯罪形态,即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中止、预备,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则是否成立共犯,在什么犯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是共同正犯还是间接正犯,是教唆犯还是帮助犯,有无共犯认定的特殊情形,属于共同犯罪人的何种分类,处罚原则如何?

5、行为人的行为成立几个犯罪,是否存在罪数的判断问题,是否存在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或者吸收犯、牵连犯问题,如何确定罪数的处罚原则?

6、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特定的量刑情节,是否累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或者立功情节?

7、在问答上述问题时,还要思考如下问题:相关案件情节和事实是否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和学说,按照不同观点和学说,各自会得出什么不同的结论。凡是涉及相关理论的,或者对案件事实存在不同解读的,都要予以回答,原则上还要论述自己的主张。

8、如果考试中对案件事实无法作出确定的判断,出于考试得分的需要,也要给出类似或者相近判断,并从正反不同角度作分析。有的案例分析,考查中心不在于结论如何,而在考核考生运用刑法理论分析案件的思路和过程。

技巧是一方面,但它也比较虚,更重要的是大家必须要有专业的知识。说一千道一万,所有的技巧都抵不过实力本身。大帝也强调道:重心要放在知识方面,夯实基础,趁着这些日子多写多练,融融会贯通,理解到位,才能更好地通过考试。

常见的刑法法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刑法第102条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107条

9.叛逃罪 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 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 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 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18.失火罪 刑法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 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刑法第126条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49.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

50、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50.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

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

5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60.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61.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6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8.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158条

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

8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

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8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 

86、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8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

8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166条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4.伪造货币罪 刑法第170条

97.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172条

101.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175条

1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

10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

10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24.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

125.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

129.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

131.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32.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 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133.抗税罪 刑法第202条

135.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204条第1款

136.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

136.2虚开发票罪 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13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6条

13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7条

13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第1款

14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1款

1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2款

14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3款

143.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4款

14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44.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14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14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53.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

154.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 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155.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

16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16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229条第3款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63.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164.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165.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166.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

167.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168.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

169.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

170.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171.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172.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17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1款

17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2条第2款

175.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

176.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17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178.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

179.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80.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181.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182.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189.侵犯通信自由罪 刑法第252条

19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253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191.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19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255条

193.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256条

195.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196.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第1款

197.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

198.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199.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

200.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201.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

202.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203.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204.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第1款

205.聚众哄抢罪 刑法第268条

206.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

207.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

208.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209.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273条

210.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211.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13.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

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1款

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刑法第280条第3款

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刑法第281条

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刑法第282条第2款

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3条

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4条

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

233.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292条第1款

234.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

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1款

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刑法第297条

248.赌博罪 刑法第303条

249.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51.伪证罪 刑法第305条

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306条

253.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307条第1款

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

257.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

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

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18条

269.骗取出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

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刑法第320条

273.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2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89.非法组织卖血罪 刑法第333条第1款

290.强迫卖血罪 刑法第333条第1款

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刑法第334条第1款

293.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

294.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336条第1款

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刑法第336条第2款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1款

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2款

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340条

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

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

303.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341条第2款

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

305.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1款

306.破坏性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2款

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同上

309.盗伐林木罪 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

310.滥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2款

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36.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刑法第368条第1款

337.阻碍军事行动罪 刑法第368条第2款

33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刑法第369条

34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刑法第371条第1款

34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刑法第374条

34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375条第1款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58.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

359.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

360.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

361.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387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 38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362.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

363.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1条

364.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392条

365.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3条

36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条第1款

367.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395条第2款

368.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396条第1款

369.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第396条第2款

第九章 渎职罪

370.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

371.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

37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

3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刑法第401条

38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402条

38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刑法第403条

38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刑法第404条

38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405条第1款

38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刑法第405条第2款

3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406条

38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刑法第407条

389.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408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39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409条

39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刑法第410条

39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410条

39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刑法第415条

40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418条

40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刑法第419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06.战时违抗命令罪 刑法第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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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的有关知识

1,不追究是考虑成本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追究很少考虑,因为既然最高刑是3年一下的一般都是比较轻的犯罪

2,那就在4-9年的范围内量刑

3,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不是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所谓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继续犯的构成

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构成继续犯呢?我们认为,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认定继续犯的意义

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终止起计算的,什么时候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追诉时效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所以,认定某个犯罪是否继续犯,计算追诉时效大有意义。

继续犯的基本特征

1、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2、犯罪行为出于一个故意

3、犯罪行为侵犯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行为对象和法益。

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据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1.连续意图问题

连续意图,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种认识决意追求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连续意图是决定是否成立连续犯的要素之一。

(1) 连续意图的性质

行为人的连续意图的性质与其所支配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的性质必须一致,即连续意图既定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各个具体的犯罪故意,应同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内容。否则,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所支配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连续犯的组成部分。例如,行为人的连续意图是计划连续实施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但在杀人行为连续进行的过程中,行为人又产生强奸犯罪故意并实行了强奸行为,强奸故意显然与投毒杀人的连续意图性质相异,强奸犯罪当然不构成杀人罪连续犯的组成部分。连续意图的这一特性,是由连续意图与具体犯罪故意的基本关系即主从关系决定的。

(2) 连续意图的形成

连续意图必须形成于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并在全部连续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始终起支配作用。这是由前述两个特性派生的连续意图的又一重要属性。根据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均不属于基于该特定连续意图所构成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有:

——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形成之前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支配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如出纳员某甲在偶然发现单位财务制度存在疏漏之处,认为有机可乘,遂将8000元公款窃为已有,此后某甲产生利.用财务制度混乱连续实行贪污行为的意图,并分7次窃得公款60000余元。此案中,某甲贪污8000元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就不是后来构成连续犯的贪污犯罪的组成部分。

——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及相应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其形式大致有两种:其一,在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既定犯罪实施过程中,产生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及相互犯罪行为,不论原既定犯罪是否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故意支配的犯罪不属于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原既定犯罪依然构成连续犯。如其甲连续作案窃得80000元以偿还赌债.在第三次入室行窃时曾强奸一女。以后某甲依然连续作案。该案中某甲就构成一个强奸罪和盗窃罪的连续犯。其二,在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既定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产生另一特定连续意图并转而实施另一性质的连续犯罪,行为人侵构成两个触犯不同罪名的连续犯。例如,某甲伙同某乙曾连续抢劫数次,后感到抢劫犯罪易于暴露且每次所获赃款太少,进而转为连续进行盗窃犯罪。该案中,行为人就分别构成抢劫罪的连续犯和盗窃罪的连续犯。

总之。凡与特定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或者在既定连续意图之外产生的犯罪故意,其所构成的犯罪均不属于特定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3)连续意图的形式

连续意图的基本形式分为确定的连续意图和非确定的(或概括的)连续意图两种。两种连续意图没有本质区别。[1]连续意图确定与否,主要指行为人对即将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程度.以及具体犯罪的对象、结果、时空条件、方法、次数等因素认识的确定程度,而并非指行为人是否具有对犯罪行为连续性的认识,以及是否具有追求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及此种心理态度是否确定。[2]换言之,无论是在确定的连续意图,还是在概括的连续意图的条件下,行为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连续关系都有所预见,并且对各个具体犯罪的连续进行状态都持希望发生或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确定的连续意图,通常表现为或在犯罪着手实行之前转化为犯罪人拟定的详尽、具体的犯罪计划,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按计划逐一实行的。非确定的连续意图,通常表现为犯罪人只有概括的连续犯罪意向,并无明确的作案计划和严格按计划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例如.某甲为筹措结婚经费决意连续进行盗窃犯罪。但具体的作案对象、地点、方法、次数等并不确定,而是见机行窃。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连续意图可能呈现复杂的样态。某一特定的连续意图在形式上发生确定与确定的相互转化,或者某一特定的连续意图同时兼有确定与不确定的特点。连续意图形式的相互转化,主要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具有确定或不确定的连续意图,但在连续犯罪进行过程中连续意图的形式发生变化,转为另一种形式的连续意图但连续意图性质依旧。例如,某甲具备连续盗窃的不确定意图,实施过程中发现被盗单位的防范制度宽严不一,于是转为查明情况选定对象,一夜之间连续行窃数次。连续意图同时具有确定和不确定的特点,主要是指行为人于犯罪之前形成的特定连续意图,既有确定的内容也有不确定的成份。例如,会计师某甲意图连续实行贪污犯罪,作案地点选择在本单位,作案对象确定为自己经手的公款,但至于何时实行犯罪和犯罪的具体次数等并未明确。

2.连续关系的认定

连续犯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关于判断犯罪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的标准,刑法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的聚讼。主观说主张构成连续犯以行为人的意思或决意是否单一为标准。客观说主张构成连续犯以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否连续为标准。依行为客观方面侧重点不一,具体客观说分为:时间说(犯罪事件和地点有连接)、结果说(结果单一)、方法说(行为的手段方法同一)、机会说(利用同一机会)、类似说(行为外部有相类似的特征)、法益说(侵害同法益)、罪质说(罪质同一)等。折衷说主张用主客观方面两方面要素研究连续关系,犯罪意思与犯罪结果都必须单一,才构成连续犯。[3]我们认为,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反映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对立统一特性的连续意图及其所支配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作为标准,即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之间就存在连续性。

从本质上讲,连续关系是犯罪的连续意图及其所制约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的统一,犯罪的连续意图与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相互作用于一个统一体中,两者相辅相成。犯罪之间连续关系成立的主观根据,是行为人的连续意图及其制约下的数个同一统犯罪故意;犯罪之间连续关系成立的客观基础,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的状态。[4]具体而言,行为人虽主观上具有连续犯罪的意图,但在客观上缺乏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客观上具有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连续犯罪的意图,都不能构成连续犯,只能成立其他犯罪形态。犯罪的连续意图和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对于认定连续犯的成立,具有不可分离的同等重要价值。连续意图是连续关系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其表现为:一是连续意图是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状态形成的主观前提;二是连续意图对于认定连续关系的形成与否具有重要的甄别功能。即一旦确认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连续意图,即使其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某种连续状态,也不能成立连续犯;三是确认连续意图及其所支配的犯罪故意,有助于将不属于连续犯组成部分的犯罪分离出来,即见在连续意图之外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不可能依附于或客受制于连续意图,因而也当然不是连续关系或连续犯的组成部分。行为的连续状态是连续关系形成的必要性因素,其表现为:一是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是连续关系的客观外在表现,若行为人的连续意图在犯罪已经着手实行后并未转化为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的连续关系便不能成立;二是在一定条件下,有必要通过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可表明犯罪行为连续状态有无的危害行为性质或特征(如手段、时间),才能准确判断行为人有无连续意图以及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之间有无连续关系。

此外,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相隔时间的长短,并非决定犯罪之间连续关系的独立因素,只是从属于犯罪的连续意图和犯罪行为连续状态相统一标准的附属因素。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实施的,判决宣告是中断连续犯所包含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连续性的界限。

4基于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所限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必有漏洞。现代的法治发展表明,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得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便允许法官根据法律原则作相应的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类推解释便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解释方法。类推解释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其法理基础在于平等原则,也是正义的要求。

王泽鉴先生曾举过一个例子:说的是罗马法上的一个非常绝妙的案例,能很好的说明类推解释的适用原理。

罗马法规定四条脚动物致人损害的,该动物的所有人应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有人从非洲带回来一只二条脚的鸵鸟,致他人受到了损害,被害人便将鸵鸟的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损害赔偿。引起争议。原因是,罗马法只规定了四条脚动物致人损害其所有人应负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二条脚的鸵鸟致人损害其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罗马法学家认为,鸵鸟的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其推理过程如下:

1、法律之所以仅规定四条脚的动物的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规定二条脚的鸵鸟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未能预见到还有二条脚的鸵鸟,四条脚的动物显然不能解释为二条脚的鸵鸟,但如不给受害人予以救济,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正义的要求,所以,法律存在漏洞,没有规定二条脚的鸵鸟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2、四条脚的动物的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动物的所有人尽其管束动物的义务,避免损害他人,对任何动物,不论其为二脚或四脚都应如此。

3、基于同一法律理由,关于四条脚动物所有人的侵权责任,对鸵鸟所有人,应类推适用

绝对禁止类推解释!!!

刑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我国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两篇十五章四百五十二条,主要内容有: 一、第一篇总则共五章一百零一条。 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3、刑罚的种类,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4、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和时效。 5、其他规定。 二、第二篇分则共十章三百五十一条。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三、附则,规定了刑法施行的日期及对纳入普通刑法的单行刑法或过时的单行刑法规内容的失效及保留继续使用的内容的规定。详见刑法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刑法知识

抢劫罪

〔释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法发〔1993〕28号)

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见“盗窃罪”法律依据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说明〕

一、抢劫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抢劫罪行发生了严重情节,特别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无论抢到财物与否,都是既遂。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被抢劫的财物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如果把不动产的一部分强行分离变成动产而抢走的,应定抢劫罪。

(三)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二、认定抢劫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二)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为子女离婚、出嫁的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

(四)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抢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致人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应定抢劫罪;事先预谋杀人又抢劫,也照此实施的,或者在实施抢劫中遭遇顽强抵抗,而决意杀人的。这样两种犯意、两种行为都很明显的,应定杀人、抢劫两罪,实行井罚;是否具有两种犯意、两种行为,确实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个抢劫罪;先杀人,因遇意外,没有来得及抢劫的,应定杀人罪。

(五)对被抢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应参照盗窃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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