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确权纠纷(家庭房产确权纠纷 已过户)
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一、一个总原则:宅基地属按户申请,所有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
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家庭房产纠纷怎么办
在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途径中,诉讼和仲裁是我国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两者在程序上大体相同,但因管辖机关不一样,形式上会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辖,仲裁的管辖机构是各仲裁委员会,一件纠纷若要适用仲裁管辖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了争议,由某家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审理,这样才能适用仲裁程序。而诉讼管辖则无需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约定管辖。其次,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上诉,而法院诉讼一审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诉讼仲裁并无太大的差别,都是先立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开庭、判决/裁决这一套程序,这套程序看似简单,但其中所隐含的复杂细节难以估量,律师建议,如果大家没有相关诉讼经验,在诉讼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项诉讼程序或者咨询律师来进行应对,否则会产生较大的诉讼风险。
家庭财产纠纷案例
原告:杜海生,男,30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原告:杜满生,男,27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被告:杜喜生,男,3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第三人:杜永生,男,4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第三人:杜海鱼,女,21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原告杜海生、杜满生因与被告杜喜生发生房产确权纠纷,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有。被告杜喜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买下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户主是我。既然原告想争此房产,我可以不要,但须物归原主杜永生。第三人杜永生称:被告杜喜生所辩属实,因杜喜生身有残疾,故我买下此房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他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平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满生以及第三人杜海鱼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1986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 “宅基地使用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维柱使用。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平定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价款购得争议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杜永生在自己申办的宅基地使用证上已经声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是杜喜生、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五口人,这是杜永生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实属自愿转让。宅基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证件,应当予以保护。以杜喜生为户主的全家五口人,在杜永生申办了宅基地使用证后,已经对此房产进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对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转让给以杜喜生为户主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发生纠纷后,杜永生对自愿转让产权的行为翻悔,私自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事项,声称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杜永生的翻悔行为,不予支持。据此,平定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18日判决:讼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属杜喜生、杜满生、杜海生、杜海鱼及其母杨三妮五人共同所有。第一审宣判后,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水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间是准备以原价转让房屋。至今房产证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所有权已经合法转让与事实不符为由,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查明:上诉人杜永生仅在1986年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上诉人杜喜生,但双方至今未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的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是指五口人在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在此房中居住过一段时间这一事实。一审认定的杜喜生将此房以1800元价出租给邻居使用一节,事实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联系的,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却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议定房屋出租价是900元。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农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状况予以确认的证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围内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房屋产权证书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据,其他证件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书确权的效力。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内容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不妥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分无偿转让(即赠与)和有偿转让(即买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一审判决既然认定杜永生已将房产所有权转让、又没有查明受让人有给付对价的事实,就应当对本案适用赠与房屋的规定。但是,房屋产权证书至今仍在上诉人杜永生手中。上诉人杜喜生和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等人虽在此房中居住过,却并不是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一审判决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过的事实,就认定杜永生已将房产所有权合法转让,于法不符。杜永生虽然口头上说过要将此房以原价转让给杜喜生,但从未交出过产权证书,也未收取过杜喜生给付的房价,更没有实际将房产交付给杜喜生使用,却收取了邻居卢维柱交纳的900元房租,这些事实都说明,争议房屋的产权既没有发生过无偿的转让,也没有发生过有偿的转让,一直控制在产权人杜永生手中。据此,阳泉市中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11月9日判决: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双方所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归杜永生所有。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房产证登记一人名下,另一方起诉房产确权,法院会立案受理么?该房产为其中一方婚前全
可以立案确权,因为这是房产纠纷案件,一方问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要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农村房屋确权有问题谁来解决
农村房屋确权纠纷首先应该找当地村委会、乡镇调解组织进行调处。
如果房屋产权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农村房屋确权要运用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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