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真实案例精选(侵权责任法真实案例精选解读)
侵权责任法 案例分析
1、张某家在一小区的一楼,家门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园。一天,邻居4岁的小华在没有监护人照看的情况下,到张某家玩耍。期间张某家养的狗将正在玩耍的小华咬伤。究竟谁应承担小华因被狗咬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呢?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特别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更为严格的责任,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小华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因小华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狗咬,所以小华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小华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担责任。
2、某日,陈某经过一幢七层高的住宅楼,突然被不知从哪一层楼扔出的酒瓶击中头部,造成头部流血受伤。但陈某始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住户扔出的酒瓶砸伤了自己,于是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6个住户(除一楼以外)共同赔偿自己由此支付的医疗费等。陈某有依据吗?
分析:陈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
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适用的是补偿责任。
这样的案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
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建筑使用人支付补偿款后,如果发现了真正加害人的,
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3、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当他在营业厅的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在其身后窥视。吴某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办理汇款手续。由于银行营业厅的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某的人却进入“一米线”内并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银行
值班保安人员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吴某将钱交给柜台内的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吴某左侧手
抢夺钱袋,吴某紧抓钱袋反抗,抢钱人向吴某腹部连刺几刀后逃离现场。吴某因此受伤,
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他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吗?
分析:
吴某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商业银行的营业厅,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营业厅内预先安装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保安人员,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为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当抢
钱人越过“一米线”时,值班保安人员并没有注意,更没有予以制止,因此对于吴某的损失
具有一定的过错,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商业银行属于封闭性的经营场所,商业银行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
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户损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学校无过错;
2、公安机关提交录像时未尽提示义务,应承担次要侵权责任;
3、电视台是直接侵权人,其以公共利益为由抗辩是无理的,其在处理影像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由于电视的播出事实上也对哼哈二将的名誉赞成了影响。其显然应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
小偷在我家偷东西,被吊灯落下砸死,家属向我索赔一百万,我该怎么办?
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小偷本来就是一个违法的职业,小偷来我家偷东西是损害了我的权益,所以小偷在偷盗的过程中受伤了为什么户主还要负责任?
这个事情要分成两个方面来对待,首先,如果查清楚小偷行为属实,并且是在偷盗的过程中发生了伤亡,过错责任在小偷,房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小偷发生伤亡之后,小偷的家属起诉房主特殊侵权,并且不承认小偷去偷东西,那么房主就很难说清,麻烦就大了。
如果房主人在后面追小偷,小偷在前面跑,两个人没有肢体接触。小偷自己摔死了,那么这属于意外事件,房主人不负任何责任。小偷之死,完全是小偷的自己行为造成的,怨不得别人。
如果房主人在追小偷的过程中,与小偷发生纠纷,小偷在与房主人撕扯的过程中摔死了,那么房主人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了。小偷偷东西固然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小偷偷东西因为与房主人发生纠纷而死亡,这显然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对于小偷的死亡,房主人就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至少包赔小偷的丧葬费是有可能的,如果碰到小偷家属讹人,那么房主人可能会赔得更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对于小偷偷东西摔死了户主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主要是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例如法律对某一特定领域规定了行为标准,行为人若违反了这些标准,就具有过失;
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性的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就这种情形来说,住所是与外界隔离的场所,未经许可,擅自闯入就将涉嫌违法,严重涉嫌犯罪,更别说是基于其他犯罪意图的非法侵入。同时因为房屋不同于公共产所,对于房屋地面的保洁工作并非是法律强制性义务,房屋主人已经尽到自身所需要尽到程度,其不可能预见也不会预见晚上会有小偷入室盗窃并因为路滑从而导致小偷死亡。
房主对于进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1,被邀请者。对于被邀请者,房主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如果被邀请者受伤,房主应承担侵权责任。
2,被许可者。对于被许可者,房主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如果被许可者受伤,须考虑房主的过错程度。
3,不法入侵者。对于不法入侵者,房主不承担注意义务。如果不法入侵者受伤,房主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法上,对于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与上述法理有关。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