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 设立)
居住权没有登记是否有效
未经登记是不发生居住权效力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由此可见,仅仅立下字据未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视为未设立。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首先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标的物住宅的情况、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但需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要去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是不发生居住权效力的,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合同中必须注明居住期限,比如可以约定使用的具体年限,甚至可以约定居住权人居住使用至去世为止,本案中约定“林某等五人有权在该房屋永久居住”即可以理解为居住使用至去世为止。
同时,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除非双方有约定使用费,否则居住权人不需要向所有权人支付使用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可以取消吗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虽然不能阻止房主出售、抵押房屋,但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屋等于流通价值为零!
因为,没有人会接受这类房屋的抵押和出售,除非居住权人同意取消居住权。签订租赁合同后享有的权利是债权,签订居住权合同、登记后享有的权利是用益物权,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权利。
而且,租赁合同最长不能超过20年,但是居住权合同可以签超过20年。对于长期居住在公租房、廉租房的人来说,设立居住权远远比签租赁合同要更令人心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不能出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查到房子有没有设置了居住权呢?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可以跟卖方一起去或者让中介去房管局查册,查册表里可以反映出这套房屋有没有登记过抵押权、有没有居住权、有没有被司法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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