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100字)
5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并分析!
案例一: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14周岁,构成绑架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造成死亡的后果已被绑架罪吸收,所以不再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只能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综上所诉,本案满足涉嫌罪名之各构成要件。案例二: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盗窃罪尚未够起刑点,故不再起诉),嫌疑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符合故意伤人之构成要见,但因尚未年满18周岁,故不适用死刑。案例三: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以侵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财产为特征,不符合案情材料;本案现已针对的是网吧和网吧管理员,具有特定的对象,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例四:本案嫌疑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三名嫌疑人均已满14周岁,符合抢劫罪追诉年龄和个犯罪构成要件。(最后一个案例不全因此无法解答)很辛苦才写完这么一堆呀!!!
找5个法律案例,真实的
第一个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
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第二个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判处张迎庆等7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李刚、张迎庆伙同他人,结伙采用虚构或冒用单位名称、租用办公地点、私刻单位公章和牌匾、办理固定和移动电话、伪造工资收入证明等手段,使用假招聘等方式获得他人身份证明后向沈阳市、丹东市等地银行申领信用卡160多张,冒充申请人接听银行的核实电话,骗取银行的信任,在收到信用卡后持卡进行恶意透支,造成多家银行损失100余万元。
2008年5月,李刚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向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申领5张信用卡,但在两银行发放之前被抓获。
第三个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
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
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第四个
昨天凌晨3时左右,正是台风“莫拉菲”袭击深圳之时,有人趁着暴风骤雨行凶作案,罗湖区莲塘畔山花园14栋108房住户遭遇不测,家里五人,两人被杀一人受伤,夫妻双亡,两岁多的孩子幸免于难,孩子的姥姥被打昏,老保姆被捅伤。
据小区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昨天凌晨大约3点多,莲塘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赶来,进门一看,走道、客厅地面上都是血,两岁多的孩子和姥姥坐在沙发上,老保姆肚子被捅伤倒在客厅门边,女主人倒在洗手间门边已经死亡,男主人则在12栋边的白色轿车后备厢内已经死亡。民警到场后,将受伤的保姆送往医院抢救,两岁多的孩子和姥姥被民警接走。
畔山花园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案发时风大雨大,巡逻的保安员没有发现异常,直到凌晨3时许民警赶到才知发生大案。随即,保安员跟随民警在小区内搜捕凶手,但找了很久也没有结果,作案工具也没有找到。
小区居民们介绍,这户人家搬入小区快三年了,一对夫妇30来岁,是湖南人。男的做家具生意,女的做保险,女主人的母亲照顾不到3岁的孙子,家里还有一个老保姆。出事的夫妇俩平时很少和小区居民来往。
昨日,罗湖警方有关人士证实该案中一对夫妇死亡,保姆受伤,两岁多的孩子安然无恙,孩子的姥姥曾被打昏,但没有大碍。至于案发原因,警方没有透露。
第五个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某夫妇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7年7月,沈某与前妻刘某离婚,女儿由沈某抚养。后沈某与朱某再婚。今年4月3日,朱某拿着伪造的刘某身份证,以刘某的名义起诉,请求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破绽,沈、朱夫妇被迫承认为了生育二胎而想出了这条“妙计”。事后,法院对沈、朱二人各罚款1000元,公安机关对朱某罚款200元并收缴了伪造的身份证。今年6月,获悉上述情况的刘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停止侵犯她的姓名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考虑到沈、朱二人能及时认识错误以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较适宜。
应该够了吧?
还满意吗?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例5个
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法官说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小毛和小夏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16岁的小钟是北京某中学学生,他以虚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网站上注册,与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还以将裸照发至互联网上为要挟多次侵害被害人。
法官说法:小钟无视国法,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小钟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小白是北京某中学在校生。小白的母亲早年与小白的生父离婚后一直与李某同居,多年来李某脾气不好,经常殴打小白和她的母亲。一天,在李某再次殴打小白的母亲后,小白的母亲在家中持铁锤将李某杀害。小白在明知母亲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母亲清理现场血迹。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小白主动交待了协助母亲破坏犯罪现场、毁灭犯罪证据的事实。
法官说法:小白在目睹母亲杀害李某的情况下,帮助母亲清理现场,掩盖犯罪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白犯罪时未成年,其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小白系在其母指使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小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案例五:小文、小宫都喜欢养宠物,尤其是外形独特、数量稀少的宠物,可以向同学炫耀,但两人都没有钱去宠物店购买。后两人经预谋,决定到宠物店偷宠物。半夜,两人携带工具以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的宠物店,盗窃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变色树蜥两只、西非巨蜥一只,经鉴定,这几只宠物价值两万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文、小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二人的具体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该二人判处了刑罚。
找5个关于道德或法律的案例小故事!急急急!
一个富人去拜访一位哲学家,请教他为什么自己有钱后变得越发狭隘自私了。哲学家将他带到窗前,问他:"向外看,告诉我你看到了什么?"富人说:"我看到了外面世界的很多人。"哲学家又将他带到一面镜子前。问:"现在你又看到了什么?"富人回答:"我自己。"哲学家一笑说:"窗和镜 都是玻璃做的,区别只在于镜子多了一层薄薄的银子。但就是因为这一点银子,便叫你只看到自己而看不到世界了。"
1、情况不同
一只小猪、一只绵羊和一头乳牛,被关在同一个畜栏里。有一次,牧人捉住小猪,小猪大声号叫,猛烈地抗拒。绵羊和乳牛讨厌小猪的号叫,便说:“他常常捉我们,我们并不大呼小叫。”小猪听了回答道:“捉你们和捉我完全是两回事,他捉你们,只是要你们的毛和乳汁,但是捉住我,却是要我的命呢!”
立场不同、所处环境不同的人,很难了解对方的感受;因此对别人的失意、挫折、伤痛,不宜幸灾乐祸,而应要有关怀、了解的心情。要有宽容的心!
2、自己
小蜗牛问妈妈:为什么我们从生下来,就要背负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因为我们的身体没有骨骼的支撑,只能爬,又爬不快。所以要这个壳的保护!
小蜗牛:毛虫姊姊没有骨头,也爬不快,为什么她却不用背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因为毛虫姊姊能变成蝴蝶,天空会保护她啊。
小蜗牛:可是蚯蚓弟弟也没骨头爬不快,也不会变成蝴蝶他什么不背这个又硬又重的壳呢?
妈妈:因为蚯蚓弟弟会钻土, 大地会保护他啊。
小蜗牛哭了起来:我们好可怜,天空不保护,大地也不保护。
蜗牛妈妈安慰他:“所以我们有壳啊!”我们不靠天,也不靠地,我们靠自己。
3、鲨鱼与鱼
曾有人做过实验,将一只最凶猛的鲨鱼和一群热带鱼放在同一个池子,然后用强化玻璃隔开,最初,鲨鱼每天不断冲撞那块看不到的玻璃,耐何这只是徒劳,它始终不能过到对面去,而实验人员每天都有放一些鲫鱼在池子里,所以鲨鱼也没缺少猎物,只是它仍想到对面去,想尝试那美丽的滋味,每天仍是不断的冲撞那块玻璃,它试了每个角落,每次都是用尽全力,但每次也总是弄的伤痕累累,有好几次都浑身破裂出血,持续了好一些日子,每当玻璃一出现裂痕,实验人员马上加上一块更厚的玻璃。
后来,鲨鱼不再冲撞那块玻璃了,对那些斑斓的热带鱼也不再在意,好像他们只是墙上会动的壁画,它开始等着每天固定会出现的鲫鱼,然后用他敏捷的本能进行狩猎,好像回到海中不可一世的凶狠霸气,但这一切只不过是假像罢了,实验到了最后的阶段,实验人员将玻璃取走,但鲨鱼却没有反应,每天仍是在固定的区域游着它不但对那些热带鱼视若无睹,甚至于当那些鲫鱼逃到那边去,他就立刻放弃追逐,说什么也不愿再过去,实验结束了,实验人员讥笑它是海里最懦弱的鱼。
可是失恋过的人都知道为什么,它怕痛。
4、神迹
法国一个偏僻的小镇,据传有一个特别灵验的水泉,常会出现神迹,可以医治各种疾病。有一天,一个拄着拐杖,少了一条腿的退伍军人,一跛一跛的走过镇上的马路,旁边的镇民带着同情的回吻说:“可怜的家伙,难道他要向上帝祈求再有一条腿吗??”这一句话被退伍的军人听到了,他转过身对他们说:“我不是要向上帝祈求有一条新的腿,而是要祈求上帝帮助我,叫我没有一条腿后,也知道如何过日子。”
试想:学习为所失去的感恩,也接纳失去的事实,不管人生的得与失,总是要让自已的生命充满了亮丽与光彩,不再为过去掉泪,努力的活出自己的生命。
5、钓竿
有个老人在河边钓鱼,一个小孩走过去看他钓鱼,老人技巧纯熟,所以没多久就钓上了满篓的鱼,老人见小孩很可爱,要把整篓的鱼送给他,小孩**头,老人惊异的问道:“你为何不要?”小孩回答:“我想要你手中的钓竿。”老人问:“你要钓竿做什么?”小孩说:“这篓鱼没多久就吃完了,要是我有钓竿,我就可以自己钓,一辈子也吃不完。”
我想你一定会说:好聪明的小孩。错了,他如果只要钓竿,那他一条鱼也吃不到。因为,他不懂钓鱼的技巧,光有鱼竿是没用的,因为钓鱼重要的不在“钓竿”,而在“钓技”有太多人认为自己拥有了人生道上的钓竿,再也无惧于路上的风雨,如此,难免会跌倒于泥泞地上。就如小孩看老人,以为只要有钓竿就有吃不完的鱼,像职员看老板,以为只要坐在办公室,就有滚进的财源。
1、父子二人经过五星级饭店门口,看到一辆十分豪华的进口轿车。儿子不屑地对他的父亲说:「坐这种车的人,肚子里一定没有学问!」父亲则轻描淡写地回答:「说这种话的人,口袋里一定没有钱!」 (注:你对事情的看法,是不是也反映出你内心真正的态度?)
2、晚饭后,母亲和女儿一块儿洗碗盘,父亲和儿子在客厅看电视。突然,厨房里传来打破盘子的响声,然后一片沉寂。是儿子望着他父亲,说道:「一定是妈妈打破的。」「你怎么知道?」「她没有骂人。」 (注:我们习惯以不同的标准来看人看己,以致往往是责人以严,待己以宽。)
3、有两个台湾观光团到日本伊豆半岛旅游,路况很坏,到处都是坑洞。其中一位导游连声抱歉,说路面简直像麻子一样。说而另一个导游却诗意盎然地对游客说:诸位先生女士,我们现在走的这条道路,正是赫赫有名的伊豆迷人酒窝大道。」 (注:虽是同样的情况,然而不同的意念,就会产生不同的态度。思想是何等奇妙的事,如何去想,决定权在你。)
4、同样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作文中说他们将来的志愿是当小丑。中国的老师斥之为:「胸无大志,孺子不可教也!」,外国的老师则会说:「愿你把欢笑带给全世界!」 (注:身为长辈的我们,不但容易要求多于鼓励,更狭窄的界定了成功的定义。)
5、在故宫博物院中,有一个太太不耐烦地对她先生说:「我说你为甚么走得这么慢。原来你老是停下来看这些东西。」 (注:有人只知道在人生的道路上狂奔,结果失去了观看两旁美丽花朵的机会。)
6、妻子正在厨房炒菜。丈夫在她旁边一直唠叨不停:慢些。小心!火太大了。赶快把鱼翻过来。快铲起来,油放太多了!把豆腐整平一下!「哎?」妻子脱口而出,「我懂得怎样炒菜。」「你当然懂,太太,」丈夫平静地答道:「我只是要让你知道,我在开车时,你在旁边喋喋不休,我的感觉如何。」 (注:学会体谅他人并不困难,只要你愿意认真地站在对方的角度和立场看问题。)
7、一辆载满乘客的公共汽车沿着下坡路快速前进着,有一个人后面紧紧地追赶着这辆车子。一个乘客从车窗中伸出头来对追车子的人说:“老兄!算啦,你追不上的!”“我必须追上它,”这人气喘吁吁地说:“我是这辆车的司机!” (注:有些人必须非常认真努力,因为不这样的话,后果就十分悲惨了!然而也正因为必须全力以赴,潜在的本能和不为人知的特质终将充份展现出来。)
8、甲:「新搬来的邻居好可恶,昨天晚上三更半夜、夜深人静之时然跑来猛按我家的门铃。」 乙:「的确可恶!你有没有马上报警?」 甲:「没有。我当他们是疯子,继续吹我的小喇叭。」 (事出必有因,如果能先看到自己的不是,答案就会不一样在你面对冲突和争执时,先想一想是否心中有亏,或许很快就能释怀了)
9、某日,张三在山间小路开车,正当他悠哉地欣赏美丽风景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货车,而且满囗黑牙的司机还摇下窗户对他大骂一声:“猪!” 张三越想越纳闷,也越想越气,於是他也摇下车窗回头大骂:“你才是猪!” 才刚骂完,他便迎头撞上一群过马路的猪。 (不要错误的诠释别人的好意,那只会让自己吃亏,并且使别人受辱。在不明所以之前,先学会按捺情绪,耐心观察,以免事后生发悔意。)
10、小男孩问爸爸:“是不是做父亲的总比做儿子的知道得多?” 爸爸回答:“当然啦!” 小男孩问:“电灯是谁发明的?” 爸爸:“是爱迪生。” 小男孩又问:“那爱迪生的爸爸怎麽没有发明电灯?” (很奇怪,喜欢倚老卖老的人,特别容易栽跟斗。权威往往只是一个经不起考验的空壳子,尤其在现今这个多元开放的时代。)
11.小明洗澡时不小心吞下一小块肥皂,他的妈妈慌慌张张地打电话向家庭医生求助。医生说:“我现在还有几个病人在,可能要半小时后才能赶过去。” 小明妈妈说:“在你来之前,我该做甚麽?” 医生说:“给小明喝一杯白开水,然后用力跳一跳,你就可以让小明用嘴巴吹泡泡消磨时间了。” (take it easy,放轻松放轻松些,生活何必太紧张?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何不坦然自在的面对。担心不如宽心,穷紧张不如穷开心。)
12、一把坚实的大锁挂在大门上,一根铁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无法将它撬开。钥匙来了,他瘦小的身子钻进锁孔,只轻轻一转,大锁就“啪”地一声打开了。 铁杆奇怪地问:“为什麽我费了那麽大力气也打不开,而你却轻而易举地就把它打开了呢?” 钥匙说:“因为我最了解他的心。” (每个人的心,都像上了锁的大门,任你再粗的铁棒也撬不开。唯有关怀,才能把自己变成一只细腻的钥匙,进入别人的心中,了解别人。)
5个法律案例分析
又发现了一个..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谁能给我5个法律案例并写出对案例的看法!!!(字数不限!!)答对了我还会加分!!!望认真回答!!!
转载几个案例供参考:一、民工装修时受伤 雇主与酒店谁担责案情:某县长虹大酒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汤某签订了一纸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汤某必须按照酒店的要求进行装璜,酒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璜费。汤某接到该装璜工程后,又找来杨某等人进行装修,汤某每天付工资25元。2003年6月6日下午3时,杨某在切割硅酸盐板过程中,被异物击伤右眼,经法医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现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和长虹大酒店承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万余元。
分歧: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汤某、杨某和长虹大酒店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现杨某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即由长虹大酒店来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和汤某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汤某和长虹大酒店之间的关系则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发生劳动事故,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因此,杨某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汤某来承担责任,长虹大酒店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并不需承担责任。
点评:两种意见所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确认杨某、汤某、长虹大酒店三乾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我们知道,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承揽则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就这二种合同而言,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这两种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着难以区分的情况,这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不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汤某和大酒店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由汤某自备,大酒店并不定期给予劳动报酬,而是在汤某交付整个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给付报酬。从以上来看,汤某和大酒店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而汤某和杨某之间则不然。杨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汤某的控制和支配,汤某则每天给付25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这显然属于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依照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汤某对杨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认清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 [案情简介]
1995年1月,某食品公司以“田某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提出与职工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经查: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田某是该公司饼干车间的操作工。1993年10月被该公司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4年12月公司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检,田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田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因而决定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田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予职工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补发田某1995年1月份的病假工资;(2)给予田某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田某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案例评析]
此案反映出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性质缺乏应有的认识,从而导致其不能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企业在田某患病医疗期内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至少错误有二:
一是企业以“田某患传染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企业与田某经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维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即企业要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关系是有悖于《劳动法》的。
二是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就应该享受,规定的义务就应该履行。企业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可以享受医疗期”,这一规定就是职工的权利。换言之,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就是企业的义务,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田某利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维系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依据。无论是变更还是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都必须依法、依合同来行事,切忌出现违背法律和合同的行为。三、女工因怀孕被除名是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女,某影像有限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影像有限公司
申诉人于1994年7月到被诉人处任快相经营部内勤工作,双方于1995年12月30日签订自即日起至1997年12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和《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申诉人月工资为1300元。1998年1月双方曾因申诉人怀孕后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2月18日裁决:“被诉人与申诉人终止合同无效,合同自动延续至申诉人哺乳期满;在申诉人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申诉人享受各项法规赋予‘三期’妇女所享受的各项权力;支付申诉人98年1月份工资1300元”。被诉人不服此裁决起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98年6月19日撤诉。此后双方因岗位问题未达成一致,申诉人未上班。98年7月20日至11月19日申诉人休产假,之后被诉人安排申诉人负责办公区卫生与安全值班工作,申诉人因不同意被诉人变动其工作岗位而自98年11月20日起未上班。被诉人于99年3月1日对申诉人分别作出开除、声明开除作废和除名三个决定。申诉人先后于98年7月14日领取1998年2月至7月工资1228元、10月22日领取1998年8月至10月工资930元、11月19日领取1998年11月工资310元,共计3768元,申诉人未领取12月份工资134.95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99年1月至2月份工资。被诉人《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实施办法》、《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规定》、《岗位聘任协议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在聘任期内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或变动乙方的聘任职务”。《规章制度》第六章第三条第4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2)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属于被辞退人员(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被诉人未给申诉人报销生育费1666.18元、医药费1674.95元、子女50%药费374.83元。申诉人要求裁定开除、除名决定无效;被诉人支付98年2月至99年7月工资20932元,并支付25%的补偿金;报销生育费2034.78元、独生子女医药费374.83元;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后,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诉人1998年2月至6月工资5500元、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生活费1710元,共计7210元; 二、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报销申诉人生育费1666.18元、医药费1172.47元即(1674.95元×70%)、子女药费374.83元,共计3213.48元。 三、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四、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费400元,申诉人承担10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案例评析]
因被诉人不服市仲裁委于1998年2月18日做出的裁决而起诉至法院,致使申诉人1998年2月至6月未能上班,责任应由被诉人承担,故被诉人应按申诉人原工资数额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1998年11月19日申诉人休完产假后,被诉人安排其负责办公区卫生与安全值班工作,符合《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第三条第6款规定,申诉人应予服从。被诉人因申诉人自98年11月20日起不上班对其作出开除、声明开除作废和除名三个决定,均不符合《规章制度》第六章第三条第4款所规定的惩处内容,对此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在此期间生活费。鉴于申诉人应于1999年7月20日哺乳期满,双方劳动合同应届时终止。因被诉人已支付申诉人1998年2月至11月份工资,根据当地劳动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工资,申诉人要求支付25%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和当地劳动局制订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诉人应报销申诉人所付医药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报销申诉人子女50%医药费。申诉人请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仲裁庭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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