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间接结合)
民法上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认定
记得在学校时,老师曾经说过,判断直接结合的标准有三个条件:第一是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的加害行为;第二,各行为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第三,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再贴个法条给你: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数行为如何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侵权数行为结合造成一个损害结果,对侵权人责任承担规定了直接结合承担连带责任,间接结合承担按份责任。由于对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区分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造成共同侵权责任的扩大化和随意性。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区分则成了正确适用《解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的关键问题,理清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显得非常必要。 一、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含义 1、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相互作用、耦合、凝结,密切联系,不以其他行为为媒介,造成某一结果的发生,则数行为属直接结合关系。 直接结合的特点:(1)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于结果,各自的原因力和各自的作用都无法区分;(2)虽然数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耦合造成一个结果;(3)、相耦合的数个行为作为一个原因引发了结果的发生,是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4)、相耦合的数个行为的性质一般为同一类型;(5)、数个行为一般是同时间、同地点进行。 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直接导致结果发生;二是数个物或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行为的性质一般相同。例如A、B、C因与D有矛盾,三人不约而同地向D所用的杯子中下毒,三人分别所下毒量虽均不足以致人死亡,但三人分别所下毒的总量加在一块,却足以致人死亡。A、B、C三人之间虽没意思联络,但都实施了下毒行为,而三个下毒行为的凝结合造成D死亡的后果,符合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如果A、B二人不约而同地向D所用的杯子中下毒,二人所下毒量不足以致人死亡,D服毒后就医途中被C开车将D撞死,A、B、二人之间虽没意思联络,但都实施了下毒行为,而二个下毒行为构成直接结合,但不是造成D死亡的直接行为,而C开车撞D是造成D死亡的直接行为。 2.间接结合,是指某侵权行为需以其他侵权行为为媒介,造成某一结果的发生,则某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构成间接结合关系。 间接结合的特点:(1)多个行为的结合程度不紧密,对于结果,各自的原因力和各自的作用能够区分;(2)一般数个行为不是同时间、同地点进行,或同时、同地进行,但数个行为属不同类型;(3)、对损害结果而言数个行为并非全部都是直接、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导致结果的只能是多行为中的一个或数个;二是各行为相互偶然性结合;三是只有数行为中的一个或数个与结果存在果因果关系,其他行为只构成结果产生的条件。如,夜间甲所驾驶尾灯损坏的货车在前面正常行驶,乙在后面驾车超速行驶,造成追尾事故,导致后车所载人员死亡,甲的货车尾灯损坏的事实并不直接、必然地导致后车所载人员的死亡这一损害后果,它只是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一个条件,因此,甲所驾驶尾灯损坏的行为与乙在后面驾车超速行驶行为属间接结合。按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应当根据各自过失大小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 笔者认为,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应该结合《民法通则》、《侵任法》及《解释》中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立法原意、归责原则、警示和惩戒作用来加以理解。既要考虑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要考虑不能使侵权人的责任扩大化。判断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其目的是为了正确适用归责原则,维护公平正义,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树立按份责任是常态,连带责任是特殊的司法理念。根据侵权法理论,在适用归责原则时要首先考虑适用按份责任,在不能适用按份责任且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时才可适用连带责任。 2.侵害是否具有直接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否直接指向的加害结果。如:两个人对受害人进行攻击,均造成受害人血流不止死亡,且伤口流血量的大小不能分辨,各自的加害行为直接指向一个后果,则认定是直接结合,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按份责任处理。 3.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认定直接结合,因果关系是内在的条件、因素关系,如果存在外部的条件关系,则认定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数行为之间是直接、密不可分的一个紧密体,而间接结合的数行为之间呈松散的、彼此互为中介的链条式的结合。如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他们的行为都与受害人受伤的结果密不可分,则认定直接结合。比如:小孩甲因顽皮爬上乙堆在存放变压器附近的砖垛,触及未上锁的变压器,致小孩甲电伤。侵权行为彼此互为中介,行为之间是一环套一环,是可以分割的,是间接结合。 4.时、空是否同一。数个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同一,则首先考虑直接结合,否则考虑间接结合。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在侵权时间、地点上都具有同一性,是直接结合。如果甲车肇事致使行人受伤后逃逸,后来乙车路过没注意到躺在路中的伤者而将其轧死,则甲乙的行为是间接结合。因前后车过失行为时间不同,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责任。 5.原因是否具有唯一性。如属于同因一果,则考虑直接结合,如各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偶然性,则考虑间接结合。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甲的受伤是两人共危险同行为造成的,其原因不可分,属一因一果是直接结合。如:小孩甲因顽皮爬上乙堆在存放变压器附近的砖垛,触及未上锁的变压器,致小孩甲电伤。侵权行为彼此互为媒介,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属多因一果。是间接结合,小孩的监护人、砖垛的所有人、电力部门应按照过错大小按份承担责任。(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
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如何区别?
数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不能分割,是损害发生的必要因素,各个行为均构成共同原因的,就可以解释为行为的直接结合。反之,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独立的作用,原因力能够分割、能够比较的,是非必要的因素,不能认定为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结合。因此,确定行为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主要标准,就是行为是否独立对损害结果发生影响。 例如,两个互不相识的人对受害人进行攻击,一个打伤了他的腿,一个打伤了他的手,这个原因力是可以分割的,是间接结合。但是受害人没有及时治疗失血过多造成死亡,不能分辨出各个伤口流血的量,这时候,如果认为这两个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共同过错而不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道理的,也不合理,因为这就是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为了进一步说明观点,学者进一步举例说明不存在共同过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受害人院子里有一个五角的亭子,第一个小偷偷瓦;第二个小偷偷走一个柱子,第三个小偷也偷走一个柱子,亭子没有倒塌,因为还有三个柱子在支撑。第四个小偷也来偷柱子,截下柱子后,亭子倒塌。受害人起诉四个小偷。第一个小偷不能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小偷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如果考虑到这三个小偷没有共同过错而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单独承担按份责任,第四个小偷就要承担亭子倒塌的全部责任,而第四个小偷无力赔偿,那么受害人就要自己承担损失,这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种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的数人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确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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