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2022-10-11 民法典

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本条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第1款规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权法律关系;第2款规定的是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民法典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这种义务,不随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如果子女拒绝,或者怠于赡养父母,父母可以起诉,请求支付赡养费,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有能力负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如今女性在社会的地位被越来越重视,很多的厉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学会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1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

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 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2

《民法典》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指什么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规律,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设的保护;

其二,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置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情况还十分严承,因此,法律必须对这些弱势人群加以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3

1、《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1、《民法典》监护人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 、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谁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怎么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 遗嘱 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4、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5、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1)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 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6、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7、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 抚养费 、 赡养费 、 扶养 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8、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监护人 的责任和义务,是可以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比如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死亡,同时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行使其合法权益。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里面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起着保障人民权力的作用,下面是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

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

《民法典》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怎么说:

一、男女平等方面

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禁止骚扰行为方面

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骚扰

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内容

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民民事权利内容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关于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义务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受侵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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