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原文(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原文)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汇编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1254条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第二,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当于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以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连坐”责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原来高空抛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无辜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
第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指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发生高空坠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可能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立法专家杨立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认定规则。相信侦查责任到主体下,更有利于侵权人的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533条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1.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目的是在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下,通过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消弥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2.构成情势变更的“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应是指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严重不足、履约特别困难、继续履约无利益并对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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