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分析)
一个案例
你好。
关于“回扣”的问题,《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解释最为清楚。
一、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我向公司申请了5千的回扣暗地里给了对方公司的业务员”就已经构成了商业贿赂。
二、“请问我违法吗”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您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三、“对方公司业务员违法吗”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所以对方已经构成了受贿行为,是违法的。
四、根据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您可能违反了行政法,需要负行政责任。但是我认为您的情节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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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以保险费返还名义收受保险代理机构商业贿赂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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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中国典型商业贿赂案案例:
案例一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间,在与相关公司进行的10笔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采取给予相关公司相关个人好处费的方法,作为增加其营业额的手段,涉及总营业额152227.75元。
静安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二上海海中洲沈家门渔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7年开始将燕鲍翅业务承包给郭某个人经营,并与郭某达成补充协议,收受郭某在每月分成比例之外额外奖励给推销燕鲍翅服务员的促销费用5556.5元,未如实入帐。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556.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三北京丹青华瑞科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支付给对方单位相关人员人民币13000元后,实现了销售给海军某工程指挥部136000元计量仪器的销售业绩,违法所得28256.47元。
闸北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8256.47元。
案例四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增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量,分别与施振华(另案处理)等3人达成口头约定,对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支付2%的现金“退佣”。2008年1月起当事人共从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中获利20088.95元,并按约定支付现金给三人,未如实入帐。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0088.9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五施振华收受他人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8年1月底,与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退佣”2%的协议后,自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间,当事人共向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国际货代业务144685.67元,按约定收取该公司给予现金回扣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六上海神舟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扩大商务客市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根据入住客房数、天数等,以“佣金”名义支付现金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宾馆销售经理或旅行社负责人等个人作为回扣。自2008年4月至9月,当事人支付相关然那员回扣46712元,实现客房收入226530元。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七上海生大医保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向杨浦区牙防所和杨浦区中心医院销售自产“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过程中,以“劳务费、会务费、赞助费”名义帐外暗中分别支付给牙防所和医院现金贿赂138172.6元和1012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7年底到2008年年初,采取向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淮海国际广场物业部等相关人员支付现金贿赂23000元的方式,获得为期6年的相关地下车库广告灯箱业务,前述现金贿赂款均由当事人业务员直接用各类餐饮发票来冲抵入帐。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上海贻和图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销售教材,先后多次用财物和其他手段向上海电视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三名工作人员(均已判刑)行贿,共计15329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十甘仁勇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身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经理,为收受回扣,将本单位货运业务交给其他货运公司,并按经营额4%提取回扣计38000元。
商业行贿罪是怎么判定
商业行贿罪判定标准如下: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福建省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有哪些案例值得关注?
福建省近日公布了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10大典型案例,分别包括虚假宣传上市 、虚假宣传产品功能、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刷单炒信等案例。
其中,我觉得值得关注的有商业贿赂、有奖销售和刷单炒信案。
商业贿赂案是指厦门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为获取旅游团购物的交易机会,通过其员工向厦门嘉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金支付“回佣”,“回佣”金额为游客消费总金额的80%。这个事是比较常见又比较隐蔽的,大家跟团旅游时都会遇到导游带着去购物的情况,很多时候我们都不在意,觉得去哪里购物都是一样的,但这恰恰已经违法了。最终,厦门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不但被没收所得,而且被罚了30万。
为什么要关注它呢?是因为商业贿赂的成本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实际上竞争并没有让利给消费者。
有奖销售案是惠安县周发珠宝首饰店开展“砸金蛋,送好礼”有奖销售活动,但在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前,该经营场所及宣传单上未明确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实际上就是噱头,吸引大家买东西而已,最后中没中奖都是店家说了算的。
关注它也是因为生活中比较常见,家具、酒水、装修等等,大家出去买东西时经常被其吸引,但其实没多大效果。
刷单炒信案是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为了增加产品评价、提升搜索排名、增加产品销量,通过自行组织刷手刷单、委托第三方刷单等方式虚构交易。据悉,至案发时,当事人自行组织刷手刷单4540笔,委托第三方刷单274笔。
关注它是因为网购现在已经是大家最常用的购物方式了,而影响消费者最终选择的因素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商品的销售量和评价,价格因素都不是主要考虑的点。但这些如果都是假的,大家是不是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
当然,其它的案例也很值得关注,洞悉了商家常用的手段,能避免踩中一些让人恶心的坑。
有没有商业贿赂导致企业灭亡的案例
讲到“商业贿赂”,这里有一个典型的案例,也就是美国德普公司在中国的贿赂案。“德普贿赂案”发生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当时,总部设在美国的天津DPC有限公司为了获得全国各大医院的业务订单,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德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在这期间,天津德普公司的行贿金额总计达162.3万美元,同时,公司从中获益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门经查实,认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其国内制定的《反海外贿赂法》,并对该公司进行制裁,共对天津德普公司共计罚款约480万美元。然而,令人更加惊讶的是,德普商业贿赂案发后,在医疗器械业内人士眼中,却是波澜不惊,认为这只是小事一桩。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了许多领域,确实到了非重拳治理不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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