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婚姻法》案例 总结
1、法院的死亡宣告判决存在错误,1993年3月到1995年8月崔晓生夫妻下落不明的时间为2年零5个月,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该公民的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崔晓生夫妻下落不明不满4年,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宣告他们死亡,法院应当驳回申请。而且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法律规定的顺序的,依次应当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在女等等。本案中崔晓生的父母只能申请宣告其儿子崔晓生死亡,而不能申请宣告儿媳刘莲死亡,刘莲的死亡宣告应由其父母等近亲属或其子崔京申请(监护人代理)。再者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由法院根据死亡事实,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1995年8月申请,而同年10月法院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从时间上判断,法院的做法肯定违反程序。
2、申请宣告死亡适用的是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制,不存在上诉和再审,如出现错误,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虽然本案原判决存在种种错误,但是在撤销以前,他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所以崔京的祖父母有权将崔京送养他人。但是按照《收养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子登记之日起成立。虽然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崔晓生夫妻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宣告自己死亡的判决,然后要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对崔京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当然如果王玉山夫妇办理了收养登记,我认为崔晓生夫妻也可以法院的死亡宣告判决违法为由,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
婚姻法案例分析
1.首先,吴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但并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婚姻状况并未解除,即婚姻有效。离婚协议书不能解除婚姻。吴某与白某的婚姻无效,因为与林某并未离婚。一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婚姻。
2 吴某继承的财产5万归吴某与林某共同所有,吴某的劳动所得,依然归属于吴某和林某
3 权利问题不好回答,因为有很多。要具体问才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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