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是不是医疗事故(如何判断是不是医疗事故)
怎样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
想要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
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
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
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
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
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
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
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
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
(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
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
系。
怎么诊断为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法律是怎样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纠纷是不断增多的民事纠纷,那那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的讲,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
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第四,医院有对患者的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及时;治疗系统、得当;对并发症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并发症时积极对症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医疗机构可以主张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当然,判定的标准还是由医疗专家做出具体的判断!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世界各国一致的法理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医疗工作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不良的损害后果的,不能够在法律上主张免除其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积极寻求有利的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怎么判断?
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从你谈的情况看,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的确认,需要由地市级医学会鉴定认定。三、建议你先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如果对处理不服,可以直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法律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怎么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首先,除医务人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行为主体。二是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行医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即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生医疗事故责任。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从主观方面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医务人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这种过失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过失。这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生的;第二种是由于自信引起的过失。这是指行为人虽然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的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生的。具体地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医疗人员具有医疗过失行为:
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行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这一规定,即为有过失;
2、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即为有过失。
3、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
第三,从其性质上看,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其违法性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义务。
第四,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后果。在医疗活动中,是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征。相反,在医疗活动之外,均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从产生的后果上看,须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才能产生医疗事故责任。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必须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六,从相互关系上看,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医疗过失的认定一样,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即应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何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判定是否医疗事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
1、病人的死亡原因,是否因为医师的过失或失误。还是疾病本身的原因。
2、医师在处理过程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师是否履行了病情告知义务。
4、胆管结石手术死亡很少,看一下死亡原因,与医师的处理有无关系。
死亡原因是什么?其他合并疾病或是麻醉意外,还是医师处理不当。如是医师处理不当可定为医疗事故。即使由于病人本身的原因,但医生没有告知,也要承担责任。
如何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考虑该事故是不是医疗活动,行为主体是不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以及患者有没有人身损害,该行为是不是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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