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案例(邻里纠纷案例调解)
邻里纠纷引起打架,造成轻伤如何处理
打架造成轻伤,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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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派出所大厅打女子致轻伤
男子刘某和王女士因矛盾纠纷到派出所解决时,两人一言不合在派出所大厅发生口角并互殴,刘某将王女士打成轻伤,后被民警分开。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丰台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6月23日下午4时许,刘某在丰台区某派出所大厅内,因琐事与王女士发生口角,王女士先动手对刘某进行殴打,后双方互殴,刘某对王女士拳打脚踢,致王女士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日,刘某被派出所抓获。
丰台法院认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刘某不服,上诉称王女士的鼻子有陈旧伤,此次是自伤后向其讹诈钱财。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能证明王女士此次所受轻伤为新鲜损伤,与刘某的打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因此终审维持原判。
王女士称,案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她打电话和发短信给刘某,约他一起到派出所解决欠她钱的事情,但刘某一直未回复,她便自己前往派出所。
下午4时20分许,她在派出所大厅见到刘某。她让刘某还钱,说着说着两人就骂了起来。民警劝好好说话,可刘某一直骂她,她就走过去拿自己穿在连衣裙外面的小衫朝刘某脸部打过去。
刘某就用拳头打她肩部和脸,她上前用手抓刘某,刘某就抬脚踹了她腹部,最后一拳打在她鼻部,当时她鼻子就流血了,后来民警把他们俩拉开了。
刘某供述称,此前王女士烧了他的房子,案发时他去派出所是为问此事。在派出所大厅,王女士一见他就开骂,一开始他没理,只联系了处理此事的警官,并回答了警官的询问。过程中,王女士不停地骂他,并用拳头打他,他急了就还手了,随后被警官分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派出所大厅打女子致轻伤
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邻居的摄像头能拍到我家院子,感觉隐私被侵犯,怎么样才能让他们拆除?
邻居的摄像头能拍到自家院子,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妥的,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邻居在帮自家防盗的同时,可能自己总会感觉有双眼睛盯着自己家,十分不爽。既然是邻居,尽量还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一、妥善处理邻里纠纷
邻居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将别人的院子纳入监控范围,可能是失误,也可能是出于“好意”,没有意识到给别人带来的不便。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婉转地给邻居进行提醒。如告诉邻居说,兄弟,天热了,你嫂子有时穿衣不注意会到院子里来,免得尴尬,你调整一下摄像头角度吧。
邻里关系正常时,这些都不是事。双方关系紧张时,可能就会引起纷争。不想让他干的事,他可能故意去干。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社区组织或者警方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排除防碍。
二、隐私权介绍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随着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公众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相关立法也日益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三、因摄像头引发邻里纠纷案例
隐私权的概念大家都清楚,具体现实生活中,隐私权边缘在哪里,法律没有、也无法进行明确。社交关系越亲近的人,越容易引起隐私权纠纷。随着监控摄像技术在公众生活中的普及,因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在增加。这主要是大家明白隐私权的概念,有了强烈的维权意识,却很难把握隐私权的界限造成的。别说老百姓不知道,有时连法官也把握不准。今天,我们就以两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聊一下邻里之间的隐私权问题。
(一)安装在自家门上的摄像头,能拍到邻居人员进出,算不算侵权?
黄大叔与李大爷是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门挨门的邻居。黄大叔的门锁两次被人破坏,十分生气,就在自家门上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想找出搞破坏的人。李大爷认为黄大叔的摄像头虽拍摄的是楼道公共空间,也能拍到自家人员出入情况,像有“特务”每天都在监视他家,心里十分的不爽。李大爷要求黄大叔拆除,黄大叔认为李大爷无理取闹,就不理他,双方就此引起纠纷,找警察也没有调解好。李大爷一怒之下将李大爷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大叔家的摄像装置摄像范围是公共走廓。公共走廓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因此黄大叔并未侵犯李大爷的隐私权。虽说摄像能拍到李大爷家的人员出入情况,黄大叔也没将这些内容外传,因此也没有侵犯李大爷的肖像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大爷的诉求。李大爷心想,理好像是这个理,事情咋就感觉这么别扭呢?如果我天天蹲在别人家门看,什么也不做,别人也不会愿意,对吧!李大爷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的没错,也驳回了李大爷的上诉。李大爷还是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大叔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李某出入住宅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李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黄大叔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大爷主张黄大叔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装置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以此判定黄大叔的行为没有侵权错误,应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限期责令黄大叔停止摄录李大爷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本案例没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自行查阅,案号:(2016)粤民再464号。
(二)摄像拍摄邻居阳台,是否侵权?
这是发生在常州的案例,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老汤与老戴是老邻居,老汤怀疑老戴往楼下扔垃圾,就对着老戴家的阳台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为此老哥俩闹起纠纷。因为这个摄像头的事,吵架、找警察、找社区,打了行政官司,打民事官司,打了一审打二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汤的摄像头仅拍摄到了老戴家的露天阳台没有拍摄到室内,老汤的行为是为了维权而安装,且影像没有外传,对老戴不构成侵权,驳回老戴要求老汤拆除摄像头的诉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老戴及其家人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属于私人生活信息,系老戴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益,受法律保护。老汤为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为高空抛物取证而安装监控装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案涉监控装置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取老戴家人在北阳台活动区域中的全部信息,且老戴通过报警、投诉、多次诉讼等方式,强调其房屋北阳台活动区域中被监控摄录的极度反感,但老汤仍坚持这一做法,老汤对老戴已经形成侵扰,影响其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老汤的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戴苏扬隐私权的侵犯。据此,判令老汤限期拆除摄像头。本案例引用: (2020)苏04民终3409号
写在最后:
看到后边两个案例,大家有何感受。邻居之间发生纠纷,没有动粗动武,使用法律形式来解决的方式应当赞许。为了一个摄像头,邻里之间打了几年的官司,费力耗时又浪费公众资源,是不可取得的。邻里之间相处应当彼此尊重,相互理解。相处得好了,形同家人互相帮助。相处不好,天天都会影响好心情。大家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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