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2022-09-07 法律法规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所有进入法庭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否则,轻则导致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污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之一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可以定罪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二、删除第二条,将相关内容调整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四、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七、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款:“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第四款:“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五款:“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款:“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法庭上,采取什么原则

法庭上,采取什么原则

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法庭退庭顺序

(一)_笈谐-宣布:

1、_绲蓖ド笈械男迹合衷谛萃ザ嗌俜种樱弦橥ソ员景附衅酪椤

2、_绲笔氯嗽敢獾鹘獾男迹航裉炜サ酱私崾胀ズ笕慕∷降鹘庖饧械鹘狻

3、_缍ㄆ谛械男迹航裉炜サ酱私崾麓慰ト掌诹硇型ㄖ笔氯(证人、鉴定人没、勘验人员)在闭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

(二)审判长:现在退庭。

(三)书记员:全体起立,合议庭人员退庭。

(四)合议庭人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注意事项:如休庭的话,只要宣布合议庭就可以了。

处理再审之后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合议庭人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留下来阅看庭审的宣判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在法庭上要注意什么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第三条 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进去法庭听判可以带手机吗

法庭听判可以带手机,但是不能拨打和接听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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