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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2022-09-07 案例

经济法案例分析

1.美方的出资违反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2.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代款200美元做为各自的出资不合法。合资双方不能以合资企业贷款作为出资。 3。合资方的正副董事长由投资双方分别担任。董事长如果有美方委派,副事长就由中方担任(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六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经过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是错误的 4。中外合营者须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

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 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案例分析(经济法)

答:

1)

甲公司的产品在广东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甲公司的产品在广东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甲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根据规定,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称独家交易,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的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3)

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甲公司拟定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不合法。根据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本题中,甲公司没有上述正当的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并且在广东省具有家用电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

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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