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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编pdf)

2022-09-07 案例

“天价”环境公益案件的详情始末是什么?

“天价”环境公益案件的详情始末是什么?

近几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的一起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广州市花都区卫杰垃圾综合处理厂和李某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具体的详情始末是这样的:

李某某自己投资经营着一家垃圾处理场,并且是这家垃圾处理厂的负责人。2007年的时候,某某经营的这一家垃圾处理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族湖经营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的租用协议,租用他们的土地来种植树木,他们大概租了400亩的土地用来合作种植树木。但在这期间,这个垃圾处理厂会送一些经过稍微处理的垃圾,到这400亩土地上进行填埋,填埋之后再在这片土地上种植树木。

但是李某某运来的垃圾,并没有经过处理,他就组织工人进行填埋。而且还燃烧了很多垃圾,并将垃圾燃烧之后产生的一些渣渣,堆放在了那里的土地上。这么多年来这家垃圾处理厂,一共堆放了没有经过处理的垃圾有40万多立方米,大概有20多万吨左右,对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并且对那个地方那片土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10多年来,那个地方的生态环境持续受损,可能即使在这个地方进行环境恢复工程,当地的生态环境也不会再恢复到像以前那么好了。

现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的垃圾处理厂支付费用总和1.3亿,并且被告李某某,还要在电视台上发表一个公开道歉的视频。这几年我们国家是越来越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了,现在都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以这种恶劣的方式去污染环境,肯定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企业都应该考虑到的并且承担的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精编pdf)

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一、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法学博士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欺诈案

卫生部作为主管单位成为被告

法学博士李刚认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纸诉状将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已受理了此案。

刚刚出差回到北京的李刚今天向记者表示,自己还不知道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他肯定地说,全国牙防组不是社团,是卫生部设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职权的临时机构,却直接从事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这是严重违法的,是在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2005年9月16日,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李刚购买了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其随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负有一定责任。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然而,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一波三折。

李刚说,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由于考虑到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朝阳法院拒绝收取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转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于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刚接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结果法院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依据是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法院还一并告知,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移送朝阳法院审理。

而朝阳法院后来为何受理以卫生部为被告的诉讼呢?对此,朝阳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接到西城法院移转案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

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学专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法人行使对国家的求偿权提供了更加直截了当的法律依据。

二、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局用餐不开发票案

2006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对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郝劲松,34岁,山西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在读研究生。从2004年5月开始至今,他打了9场公益诉讼官司—因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因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无正式发票告北京铁路局、因在火车上用餐索要发票未果告北京铁路局……

这一系列诉讼使郝劲松成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但诉讼本身,却几乎是“屡战屡败”。“我在两年里打了9场官司,只赢了2场。”郝劲松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而据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进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一位法学专家如此描述公益诉讼目前尴尬的处境。但郝劲松认为,“即使败诉也是好事,败诉能提升问题的高度,能促使相关部门工作的改进。”

与郝劲松类似,在公益诉讼官司中胜少负多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对公益诉讼“痴心不改”。

再遭败诉

10月11日,一中院法庭上,郝劲松诉称,2006年1月21日其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他后来得知,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春运通知》”)。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做出的上述《春运通知》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

据此,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所作的,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是对《方案》的进一步明确,因此《春运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由于《春运通知》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人民币0.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日下午,一中院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败诉我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没想到判得这么快。”郝劲松说,“继续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我还是要按照程序继续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诉前会邀请相关专家开一个研讨会,听取一下专家对此案的意见。

胜诉难

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案进行分析,发现已有证据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总体而言,目前的公益诉讼胜诉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郝劲松认为,法院在审判公益诉讼案时,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将公益诉讼狭义化理解,是公益诉讼胜诉率不高的一个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我状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收费厕所不开发票案进行了宣判,我胜诉,地铁公司最终向我出具两张5角共1元发票。但是,此后我提起几乎是同样的诉讼,即因乘坐T109次列车用餐后没有得到发票起诉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却判我败诉。”郝劲松举例说。

此外,地铁公司虽然向郝劲松开具了发票,但是其他人来上厕所,地铁公司照样可以不开发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失去了其可复制性—一个人胜诉,这个判决对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判例制度。”黄金荣认为,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让公益诉讼的处境十分尴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少年权益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则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许多法院面对原告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或原告简单的公益诉讼,出于对被告权势、声誉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消极对待。

立案更难

与郝劲松一样在公益诉讼中“屡败屡战”的还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体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东。

自1996年状告龙岩市邮电局不按夜间长途电话减半收费规定而全价收费以来,丘建东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诉讼,其中胜诉或促使垄断企业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这些胜诉案件都是因为相关企业明显违反国务院或部委的明文规定。”丘建东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要么以垄断企业的收费有行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据,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

立案难,正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大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程家村农民陈法庆,发现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遭遇污染,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后,于同年12月将浙江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诉讼;之后,陈法庆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驳回。

虽败犹荣

“输是输了,但我不郁闷。”郝劲松说,“我觉得打这些官司本身,就已经达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铁路的案子出来之后,虽然在铁路运输法院败诉了,但是政法大学的一个老师发表文章要求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一个败诉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这是我当时没有预计到的。”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也认为,尽管公益诉讼屡遭败诉,但虽败犹荣。“败诉的案件也能对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但是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公益诉讼的效果要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社会影响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黄金荣研究员认为。

对公益诉讼充满信心的学者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员徐卉,“公益诉讼是一种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博弈,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不断地代表弱势群体发出声音,引起社会强势群体重视,然后促使制度将社会资源更多地向这些弱势群体倾斜。因此公益诉讼是一个很长的动员和教育过程,不能指望打一场官司就能改变。”

幸运的是,郝劲松、丘建东们都对公益诉讼“痴心依旧”。

“打了10年官司,有两件事让我觉得进步十分巨大。第一,上杭县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奖励了我800元人民币,这标志着政府对公益诉讼的态度正在转变;第二,公益诉讼制度已写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这使将来公益诉讼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丘建东满怀希望地说。

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未必是出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

三、郝劲松诉北京地铁公司如厕收费案

因北京市地铁复八线车站设置收费厕所收费一事提起公益诉讼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告郝劲松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退还五角钱如厕费等诉讼请求。

据介绍,郝劲松2004年12月在地铁天安门东站使用厕所时,支付了如厕费五角钱。后郝劲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地铁复八线天安门东站未设固定免费厕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费厕所作出书面解释,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如厕费五角钱。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郝劲松上诉认为,地铁公司在五方面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未设固定免费厕所;二是为弥补设计缺陷,配置了移动厕所却要收费;三是“同样是3元车票,环线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复八线乘客却要另付五毛钱,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四是复八线为地铁职工设置了固定厕所,却不许乘客使用;五是地铁公司拿纳税人的钱出资兴建厕所再向纳税人收取如厕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显然属于原国家计委(2001)398号文件规定的公共客运场所,公共厕所理应免费开放。

地铁公司表示,由于复八线9座车站均没有建设公共卫生间,为解决车站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域设置了9套18座移动式免冲卫生间,费用属于企业投资自建。考虑到购置成本及使用期间的维修、材料等项费用,公司规定收取如厕费五角钱。

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地铁复八线在设计施工时未设置固定公共卫生间,地铁公司在接管运营后,为方便乘客,自筹资金在各运营站台设置免冲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并根据消耗成本确定收费数额并取得收费许可,地铁运营公司的行为未违背法律规定。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地铁运营,地铁卫生间的设置也不属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资所建公共厕所。

法院认为,郝劲松主张地铁公司违背公平原则,此主张是针对地铁复八线公共服务设施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共场所的服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涉及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的问题,不应也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解决。

法院还认为,郝劲松表示自己以纳税人的身份对税款使用不当的问题进行监督,这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郝劲松要求地铁公司对复八线不设置固定卫生间进行书面解释,这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郝劲松律师说:“我喜欢败诉。我相信只有悲剧才能憾动人心,才能长萦世间。在当前进行的公益诉讼,只有败诉了,人民百姓才会真正地认清各色人等的真面目,才会用心去思考他们所处的真正环境,才不会受人欺骗而生活在幻想之中,才会自觉地站起来,如此,有利于推动社会改革,促进社会进步----我呼吁,我尊敬而勇敢的法官,来吧,将所有的公益诉讼都判它败诉吧!我曾对一些记者讲过,在一块腐败的司法土壤里,种上了不诚信的市场种子,我怎敢期望它能生长出公平正义的植物,所以,在当前,公益诉讼的败诉是理所当然的,胜诉倒是例外。”

四、李方平等诉北京地铁无障碍设施案

李方平等律师曾告地铁公司无障碍设施,去年要求地铁铺设无障碍设施。判的结果一方面北京市残联的副主席去了,全程支持他们这起诉讼。结果虽然判他们是败诉,可是发了四个信函给市政府和地铁公司,要他们做更多的投入改善北京地铁的无障碍设施,也算是虽败尤荣。这一起2007年残联还把它作为一个非常大的事件,因为也是中国第一起无障碍诉讼。

李方平律师认为:“公益诉讼会给这些侵权的单位造成法律和道义上的压力,他们一方面会修正自己的行为。再一方面最大的作用是会警示其它的单位,觉得这样做会有这么大的负面报道,那么我做的时候要慎重地评估,甚至尽可能地避免。当然再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比如全国人大、政协甚至劳动部、教育部等相关的一些部门,对这些歧视也逐渐地高度重视,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的条例甚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中,我们都看到整个法律是在逐渐地改善过程中。”

索赔1.3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广州开庭,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引言:可以说环境是很多人都关注的,而且绿水青山才能够养育出一方水土和人民,如果谁对环境造成了大规模的破坏,那么他们肯定是要受到法律的谴责的。在广东省就出现了一个环境公诉案,而且在这个环境公诉案中,索赔的金额也是非常高的,索赔了1.3个亿,那么怎么去看待这件事呢?

一、严重的违规引起公诉

本次被提起公诉的是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这个垃圾处理厂在处理垃圾期间,连续10年非法的清倒垃圾,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健康他们把垃圾倾倒在土地里面,而这些垃圾就会渗透到地下水和周围的土壤之中,不仅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和植被,而且造成地下水污染,这些造成的生态影响和破坏力是很难进行恢复的。而且这些渗透进地下水的垃圾,还严重的影响了周边生活的居民的健康。而有关的专业人员仔细评估了要修复此次危害所需要的资金,大约是需要1.3亿元。

二、所请求公诉的内容

实际上在本次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长也出庭了,而且他不仅仅要求卫洁那些厂承担这些生态修复费,以及所需要的各项费用1.3亿元,而且还要求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或者说是省级以上的电视台上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

三、生态环境不容践踏

小编在看了这个案件的详细信息之后,觉得实际上经过这么多年才发现确实是有一些太晚了,如果早发现早更新的话,也不需要再花费这么多的钱,而且这个垃圾处理厂本来是要处理垃圾的,没想到确认这些没处理好的垃圾危害了当地的环境。所以在这次事件之后,也是给大家敲响了一个警钟,对于有关跟垃圾和污染源有密切关系的企业要多进行排查。

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结果是怎么样的?

对于“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法院认为,卫洁垃圾厂受利益驱使,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造成生态环境受损。虽然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事发后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遗憾的是,生态环境在近10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法院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1.1亿余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00万余元、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44万余元;李永强在卫洁垃圾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媒体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扩展资料:

法院审理过程

因偷偷倾倒固体垃圾近24.8万吨造成环境污染,广州一家垃圾综合处理厂被判令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1亿余元。这起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1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此前引发社会关注,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1日开始,被告李永强担任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

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广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关于环保的事例

正面:

1、田桂荣从事环保工作。

她自费9万余元,回收废旧电池65吨1998年,当她得知废旧电池对人类有强烈危害时,毅然决定自费回收废旧电池。她用绿色条幅制作了3000面三角旗,写上回收废旧电池的地址以及电话:制作了600个透明的废旧电池回收箱、5万张环保倡议书,到市内各学校发放。

在《新乡日报》上以个人名义发出了题为《不要再糟蹋地球了》的倡议书。从此,田桂荣凭着一个环保志愿者质朴的情感和对环保前前所未有的关注,走街串巷,以每年2分钱的价格回收废旧电池。她还组织了大量环保宣传活动,利用地球日,环境日,节假日开展环保宣传,并通过电视,报纸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了废旧电池的危害。

五年来,她个人投入9万余元回收65吨废旧电池,使近700万平方米的土地免遭废旧电池污染。二、积极开展多种环保宣传实践和环境教育活动田桂荣利用节假日在全省各地个人自费组织大规模的环保宣传活动,仅在郑州,新乡就组织了“绿色申奥万人签名”,“生命之网爱环保”等大型活动38次,参与人数达26万人。

同时,她还义务为大学生讲授环保知识。几年来,田桂荣曾到国内的110多所学校为30多万学生宣传环保知识,讲解废旧电池的危害性,直接受众达360多万人。每逢寒暑假,田桂荣自费组织环保志愿者考察白色污染,河流污染,湿地保护等环保课题。

为了保护母亲河,田桂荣率领30多名大学生多次冒酷暑,徒步150公里沿卫河,人民胜利渠,共产主义渠,沁河和黄河考察排污口,进行水源污染,水质分析,与排污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并向上级环保部门递交考察报告24份,为进一步保护母亲河,净化水质源,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2、吴庆贤——基层老党员吴庆贤的生态扶贫故事。

黎平县双江镇四寨村,一个因树而美的侗寨,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村里的风雨桥、鼓楼、学校、侗家民居,以及侗家人冬天取暖的木柴,皆取材于山。村头古树虬枝,溪水淙淙。村落四周古树环绕,连绵的杉树挺拔耸立,日日年年守护着这个侗寨。

饮水思源,四寨村的美丽,饱含“贵州造林王”、共产党员吴庆贤的汗马功劳。

从不惑之年弃商造林,到年逾古稀痴心不改,30多年光阴弹指一挥,吴庆贤风雨无阻地种树护绿,在山上存了数千万元绿色财富。尽管日子清贫,他却不肯为自己轻易砍一棵树。然而,当公益事业和侗家人建房需要用木材,他又毫不犹豫地捐献和赠送。他用执著和坚守、无私和奉献,感动着乡亲,把种树护绿的事业做成奔向小康的支柱产业。

据统计,到2015年底,吴庆贤种植苗木500多万株,累计造林55000亩,木材总方量达25万方,经济价值达2500万元,并带动乡亲们造林5万多亩,使双江镇的森林覆盖率从1984年的47%增长到现在的75%。吴庆贤因造林面积贵州第一、全国第二,被誉为“贵州造林王”,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的“全国绿化奖章”,成为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评选出的“中国生态英雄”。

反面:

1、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 。

素有雾都之称的英国伦敦,1952年12月5日—8日期间,又被浓雾笼罩。这期间许多人突然患呼吸系统疾病,一下住满了伦敦的各家医院。四天中,死亡人数较常年同期增加4000多人,死亡者以45岁以上最多,约是平时死亡人数的3倍,1岁以下的死亡较平时增加1倍。

事件发生的1周中,因支气管炎、冠心病、肺结核、心脏衰竭的死亡人数分别是平时同类病死亡人数9。3倍、2。4倍、5。5倍、2。8倍,因肺炎、肺癌、流感等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人数较平时均有成倍增长。事件后的两个月里又有8000多人死亡。

人们就此事件分析认为,这于伦敦当时大量的耗煤有关。事件期间尘粒浓度最高达4。46毫克/米3,为平时的10倍,SO2浓度最高达平时的6倍,在浓雾的特定条件下,烟雾中的Fe2O3促使SO2氧化成SO3,从而形成H2SO4,并凝在微尘上,从而形成酸雾,成为这一事件的杀手。

2、日本四日市事件 。

四日市位于日本东部海湾。1955年这里相继兴建了十多家石油化工厂,化工厂终日排放的含SO2的气体和粉尘,使昔日晴朗的天空变得污浊不堪。

1961年,呼吸系统疾病开始在这一带发生,并迅速蔓延。据报道患者中慢性支气管炎占25%,哮喘病患者占30%,肺气肿等占15%。1964年这里曾经有3天烟雾不散,哮喘病患者中不少人因此死去。1967年一些患者因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杀。1970年患者达500多人。

1972年全市哮喘病患者871人,死亡11人。据报道,事件期间四日市每年SO2和粉尘排放量达13万吨之多,大气中SO2浓度超过标准5—6倍,烟雾厚达500米,其中含有害的气体和金属粉尘,他们相互作用生成硫酸等物质,是造成哮喘病的主要原因。

3、日本水误事件 。

在日本南部九州湾有一个叫水误的小镇,这里居住着4万居民,以渔业为生。1939年开始,日本氮肥公司的合成醋酸厂开始生产氯乙烯,工厂的生产废水一直排放入水误湾。

该公司在生产氯乙烯和醋酸乙烯时,使用了含汞的催化剂,使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汞。这种汞在水体中,被水中的鱼食用,在鱼体内转化成有毒的甲基汞。人食用鱼后,汞在人体内聚集从而产生一种怪病:患者开始时,只是口齿不清,步履蹒跚,继而面部痴呆,全身麻木,耳聋眼瞎,最后变成神经失常,直至躬身狂叫而死。

1972年据环境厅统计,水误镇共患水误病180人,死亡50多人,就在新线县阿赫野川亦发现100多水误病患者,8人死亡。据报到,患者人数远不止此,仅水误镇的受害居民,即达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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