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题步骤)
日常生活中违反经济法的案例有哪些?详细一点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鲍师傅”商标侵权纠纷案
鲍才胜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丽申请注册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丽将上述商标依法转让给鲍才胜公司,至此鲍才胜公司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
分析: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鲍师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就17899179号注册商标而言,尽管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第30类中的面包,但该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不包括任何汉字,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为图文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2类的矿泉水、果汁等饮料,并不包含面包、糕点商品。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96号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43类的餐厅、餐馆服务,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提供了面包、糕点等商品的销售,且面包、糕点均是事先制作而陈列在柜的,与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应消费者需求制作并提供食品、设施、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存在本质区别。
因此涉案标识使用范围与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第17899096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一致。综上,缘朵饮品店未规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权的注册商标,其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其销售的面包、糕点上的行为落入鲍才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万元。
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近日,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消费者杨某在薛家湾某农机销售处购买了一台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出现高温情况,几次找商家处理,但始终解决未果,迫不得已,杨某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之后,立即联系杨某了解具体情况,并且针对具体情况联系商家进行核实,确认杨先生所投诉内容真实无误,确实是商家商品有问题。经过几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商家给杨某解决拖拉机高温问题,如不能解决,商家更换发动机,如还未解决高温问题,商家同意更换新的拖拉机。
案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问题,所以杨某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中介敲诈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费者刘先生通过北京市“我爱我家”在西城区四合上院小区租下了一间房屋。据介绍,该房屋是由我爱我家从原房东处包来后,再租给刘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双方签订1年合同,“我爱我家”收取了相当于1个月房租的中介费。
一年后,刘先生想续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涨至12500元/月。
刘先生对租金上涨的问题也没有太计较。而在刘先生打算交钱时他发现,费用里面又多出来12500元!一问才知,“如续租还需再缴纳一遍中介费”。刘先生一算,这相当于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爱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刘先生的义务。”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续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机构,未提供居间服务,却在合同中私自标注“中介服务”,强迫消费者缴纳中介费,如遭拒,则采取断水断电或者强迫换锁等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已经属于是一种假借中介服务为名实施的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敲诈勒索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续租一次交一次中介费?消费者说“我爱我家”够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购买农机出问题 消协来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起名“鲍师傅” 惹来侵权案
经济法案例: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乙公司确实财务困难,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乙公司。
甲公司是在履行不安抗辩权,即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减少或者不能及时给付,可以暂时中支履行合同,直至对方财务能力恢复。
该案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务困难,并涉入多项诉讼,可能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其财务困难,可以履行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例二、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权
1、前因后果
2001年后,看到凉茶市场蓬勃发展前景的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寻求再次续签协议,并最终如愿以偿,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
这个惊人的低价,与“红罐王老吉”市场上的红火,形成了强烈反差。
2、导火索:
广药招募新合作伙伴 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成为目前全中国评估价值最高的品牌。
同时,广药集团还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募新合作伙伴。
3、事件结果
旷日持久的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定论,2012年5月10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广州药业2012年7月16日公告,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该裁定书,北京一中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例三、万科股权之争
是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2015年12月17日,一份王石内部讲话公开挑战宝能系,万科股权之争正式进入正面肉搏阶段。
按照万科公告披露,宝能系持股比例已经达到了25.04%,距离控股股东地位仅一步之遥。2017年6月9日晚,中国恒大转让14.07%万科股权予深铁,终破"万宝之争"僵局。此次转让后,深圳地铁正式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万科大股东再次易主。
中国恒大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深圳地铁签订协议,据此将持有的共15.53亿股万科A股出售予受让方,总对价约为人民币292亿元,每股转让价格18.80元。预期将就出售事项产生亏损约为70.7亿元,惟以最终审计为准。
本次转让后,恒大此前所持14.07%万科股份全部出清,深铁持股由15.31%变为29.38%,超宝能25.4%持股成万科第一大股东。
目前万科各方股东持股比例依次为:第一大股东深圳地铁29.38%、第二大股东宝能系25.4%、第三大股东安邦6.73%。此前,3月份,恒大已经将所持万科股份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地铁集团行使,期限一年。
例四、高德起诉滴滴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高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称滴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索赔7500万元。
高德诉称滴滴“挖角”,严重损害自身利益。高德称滴滴公司明知同为被告的几名员工在原告处承担要职且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采用教唆、劝诱、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其脱离与原告的雇佣关系,并有部分员工离职前夕大量拷贝原告公司商业秘密。
此外,高德还诉称,滴滴的宣传具有片面性,有贬低其他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例五、万福生科财务造假
万福生科最先被发现的造假行为是2012年半年报。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023.16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且导致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情节严重。
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万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初步自查结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及2012年年报,2008~2011年,该公司净利润分别是2565.82万元、3956.39万元、5555.4万元和6026.86万元,四年内净利润总数为1.81亿元。
可是其中有1.6亿元净利润是虚构的,实际上四年合计净利润数只有2000万元左右,近九成为“造假”所得。
证监会2012年5月1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专门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结果,拟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对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博鳌律师事务所分别罚没7650万元、414万元、21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万福生科案的行政调查现已终结。涉及刑事处罚部分的,证监会已于2011年4月份将万福生科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的,现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
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以及万福生科原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其给予警告,没收其该保荐业务收入255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证监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同时,证监会也对两家机构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红罐之争今日开庭加多宝索赔3096万广药索赔1.5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万科股权之争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 高德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 并索赔7500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万福生科财务造假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以下是几个案例: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为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约还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诉讼。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曾下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山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问:(1)本案富山公司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解:(1)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富山公司对富山地下商贸城享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并且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也未明文禁止,同时富山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同时该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及其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以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用益物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抵偿给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富山公司负担。
2.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机床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机床设备的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长江公司需在2000年1月1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珠江公司在长江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之后15天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为了保证珠江公司按时付款,双方于1999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价值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该抵押于10月25日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长江公司正式交货之前,珠江公司认为该机床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长江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长江公司考虑到与珠江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价格的10%减价,即减为225万元,并正式回电答复。长江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机床价格大跌,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价,长江公司不同意。为此,珠江公司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长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中发现,珠江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而将同一栋写字楼抵押给银行,并于1999年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写字楼经评估现值为人民币450万元。
问题:(1)长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如果将珠江公司的写字楼拍卖,长江公司能否优先受偿?为什么?
(3)本案如何判决?(难)
解:(1)能够支持。因为虽然珠江公司第一次提出减价请求时,尽管长江公司正式作了答复,珠江公司予以确认,但由于双方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双方变更合同的条款未经公证机关备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请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登记之前,珠江公司与银行就同一项财产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登记。故应先将该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才用来偿还长江公司的债权,长江公司对此剩余部分有受偿的权利。
(3)判令珠江公司偿还长江公司人民币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用抵押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长江公司债权,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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