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辖吗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则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法律分析
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判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协议管辖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原告有权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借贷合同中不存在协议管辖条款,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事后约定管辖法院。则判断合同履行地是在原告住所地还是在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所在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则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自然有管辖权。
最后,如果既没有协议管辖,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充: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2.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法律表明,协议管辖虽是当事人对诉讼管辖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的约束与放弃,但也要受到法律限制,不能任意协议管辖法院。据此规定,协议管辖效力的判断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是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三是可选择的法院范围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015年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2015年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的借贷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解决了许多单位或自然人的困扰,但也让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率大幅度的上升。为了能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文将根据这部规定作出一些解释。
这部规定主要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管辖地,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等作出了相关的解释:
1、
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
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2、
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约定的,并且事后没有补充该项约定的。则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借款人所在地。
3、
如果借款人有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则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作为被告人,但如果出借人也起诉保证人的,则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借款人都作为共同被告。
4、
如果人民法院对于该纠纷立案之后发现此借贷行为存在犯罪的,则应当驳回起诉,并且将该犯罪线索和资料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经过判决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则法院应当受理。
5、
如果该案件中,借款人被判定为有罪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借贷合同生效之时:借款是以现金给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宝、转账)等给付借款的,借款金额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已经履行完成的。
7、
双方当事人时间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则该借贷合同还是存在一定的效力。
8、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该借贷行为会影响社会秩序的;该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向单位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获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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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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