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怎么处罚)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别的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别的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相关机构报案的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1.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
1.肇事者知道他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在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装不知道,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
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多为“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出于其他目的逃跑,比如害怕被受害者亲友及其他围观者殴打。这些人逃离现场后,往往很快通过向领导汇报或报警接受法律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认定的时候就要加以区分,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准确适用,才能保证不出现冤假错案。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只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但在实践中,大多不局限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考虑。总之要看具体情况。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近日,天津交管局出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无责任而离开现场,报案后未尽到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八种情形,将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无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醉驾、无证驾驶,报案后未尽到现场等待处理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后弃车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给伤者或其家属留下虚假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逸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
@2019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以下6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第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第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第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第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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