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许霆案件案例分析)
谁知道许霆案件的始末?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重审后判刑5年。
许霆案最终被判了几年?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法律角度和道德层次分析许霆案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
法官在做判决的时候肯定会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只要他是个人就会讲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判决的范围,需要运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最终的判决。
“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扩展资料:
法院改判,许霆由无期徒刑减到五年徒刑,减刑幅度很大,但大多数人仍不认可这个结果。
面对这样的反馈,如果说“司法和民意、舆论都没胜利”,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在司法方面,做出来的判决而不被主流民意承认,总会有点不尴不尬的意味,昭示着司法与社会存在着某种严重的分歧或“撕裂”状态。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案件似乎已经产生了“多赢”的实效。许霆个人和家庭不再面临随“酷刑”而来的悲怆境遇;司法面对舆论的汹涌冲击大步“后撤”,也赢得了“正视民意”、“表现出人性化”和“灵活性”等正面肯定之辞;
还有另外的类似案件,已被重判的服刑人可能因此案的“类推”而获益;因“技术故障”而涉案的后来者,将从此案后免遭灭顶之灾。如果以“无罪诉求”不被法庭接受论,民意的确没获大胜,但承认面对司法民意有所小胜,这一点还是客观的。
所谓的“胜败”都是相对的,讨论“谁胜谁败”的意义并不大。民意、媒体和司法、法律在“博弈”,这个博弈过程的产生和发展才具有重要价值。
曾有一种声音这样教训媒体和民众:舆论不得“干预司法”;“司法不应屈从民意”….而如今,许霆案的议论者告诉全体国民:国民就该“教训”司法,司法与法律最值得大家来教训。
这是一个重要的启迪。不被国民教训的司法和立法,即不属于国民所有;罔顾民意民智的法律,害怕舆论的法庭,那算什么东西。如果国民只有被司法整治、教训的份儿,它只是强加于国民之身的破烂而已。
今后,“事外人”必得更积极地通过媒体和各种舆论渠道去“干预司法”,这种干预将逐步使司法摆脱和避免“私法”的性质而成为属于国民的“公法”。
许霆是网络时代的幸运儿。此案放在前些年,被这样多的人关注、研究、议论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那也算是一种另类的“司法独立”,即无所顾忌地草菅人命、滥施酷刑而不被大众了解和批评。
技术进步的确在改良我们的社会生活,改变了许多人的厄运---如果国家有意识地发挥现有技术运用于民主与法治,我们将聆听更多更强的福音。
更有一种不曾挖掘的深层含义:国民的“主体意识”已经觉醒并空前活泼灵动。当年一个“国家利益”大词就能令社会全体噤若寒蝉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
现在的人们,当听到“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财产”等强势话语时,不再立马就像遭了霜的茄子,他们立刻就联想到可以和强势话语“分庭抗礼”的理由,将重要概念涉及的事物放倒新标的天平上度量一番。
在和“国家”、“财产”相对的那一端,他们摆上的是生命、自由、和社会正义。从悄然无息到民意汹涌,到重新度量,一种称得起“革命”的状况发生了。
不仅如此,中国公众还在“议案”中还表现出了理性与精致。道德提醒与道德谴责---民事纠纷与民事责任---刑法应用与刑法面前平等,“主流民意”竟然对此认定的层次分明、井然有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许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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