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的真实安全事故案例介绍
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船舶安全事故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船舶安全事故案例一
2010年5月15日9时30分左右,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建7000DWT二类化学品船中部压载舱内发生火灾,造成正在舱内进行作业的王某某父子死亡。在建的7000DWT二类化学品船由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开始建造,该船长103.9米,宽16米,型深8.8米,设计吨位7000吨。2010年5月15日上午7时左右,在该船施工的某船舶工程服务队装配班组长沈某某,安排王某某父子去该船压载舱,对该舱壁进行气割作业。7时多,该船安全主管田某某来到该舱室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父子俩正在说话,并在做气割作业前的准备,就提醒他俩注意安全,然后就离开了。8时左右,沈某某下到该舱室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正在进行气割,其儿子在旁边看着。此时现场只有两根气管。9时30分左右,沈某某从别处检查返回,看见进入该舱的直梯口冒着浓烟。
船舶安全事故案例二
2010年7月22日上午,某涂装施工队(外包施工单位)杨某在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建的船底舱甲板下压载舱内进行喷漆涂装作业。相邻舱室为左舷边舱,两舱仅以钢板隔开,钢板留有缝隙。同时,管道施工队在左舷边舱内对钢板缝隙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没有采取防火隔离 措施 。6时15分左右,压载舱内油漆苯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遇到电焊产生的火星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强大冲击波把杨某抛出压载舱,造成杨某当场死亡。
船舶安全事故案例三
2010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某涂装队(外包施工单位)在某造船有限公司在建2940KW-2#拖轮艏侧推舱内的1#淡水舱(密闭舱室)内进行打磨作业,违规将氧气接入到舱室内,代替空气进行通风换气,造成富氧燃烧,致使余某当场死亡。
船舶安全事故案例四
20日13时许,一艘广东东莞丰海海运有限公司的船舶在东方八所港危险化学品码头装载石脑油(化工轻油)过程中机舱发生爆炸,船上共17名船员,16名船员被救离船舶,其中1名人员在医院不治身亡,3名重伤人员已被转送省级医院救治,1名重伤员在当地医院救治,9名轻伤人员在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名船员没有受伤,尚有1名人员失踪。23日17时许,消防部门正在实施救援时,该船舶再次发生闪爆。24日早上6点15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此外,现场指挥部研究指定了事故船舶的拖离方案。下午5时50分许,事故船舶“丰盛油8”号被顺利拖离,险情解除。
船舶安全事故案例五
10月20日,在超强台风“海马”影响的夜晚,温州市鳌江入海口水域附近一条船舶严重进水即将沉没,船上7名船员危在旦夕,被火速救援的温州海事局海巡艇救出。
21时32分,温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事发船为“宏兴88”,事发地在北纬27°33′41′′,东经120°40′6′′。温州海事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局指挥中心指令鳌江海事处出动海巡艇前往救助。21时40分,海巡07690艇紧急启航,途中时刻向遇险船上人员详细询问船舶进水情况,指令船员穿好救生衣后立刻转移到罗经甲板上,随时做好弃船的准备。但由于船舶不断地进水,船上人员的情绪变得焦虑紧张,救援人员不断地通过高频和手机安抚船上人员的情绪,并加大马力全速向遇险船舶处开进,22时00分许,“宏兴88”船沉没,只有驾驶台一部分露在水面。22时15分,海巡07690艇到达遇险船舶处。
交通事故案例一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周某主张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苏M×××××小型客车的投保情况等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发后,周某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28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6329.23元,门诊医疗费2362.86元(已剔除统筹支付的38.29元),合计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等,行手术治疗,现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周某支出鉴定费21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何国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周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医疗费中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何国林承担,其余损失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承担。
意外伤害案例
□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072班 殷实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 罚跑没有跑完 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
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河南发布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有没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1月28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2020年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10个,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析,以警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这10个案例分别是:
一、信阳市平桥区氟鑫矿业有限公司透水事故
二、新乡市原阳县盛和府建筑工地压埋事故
三、新乡市荣校路雨水连通工程中毒事故
四、洛阳市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五、开封市祥符区黄龙产业集聚区排水改造项目窒息事故
六、焦作市武陟县悯农面制品有限公司窒息事故
七、周口市鹿邑县如意床垫窗帘批发店灾事故
八、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阴记蒸馍店液化气泄漏事故
九、省道S235许昌市禹州段道路交通事故
十、信阳市淮滨县道路交通事故
这十个案例是2020年全年安全生产事故的典型代表。
交通事故方面,案例十直接原因是车的制动系统失灵,货车超速行驶,行驶过程中紧急应急措施不当。
我们要引以为戒,物流运输公司方面要定期进行驾驶员安全教育,车辆定期车检、排查零件磨损情况并做好安全记录。负责交通和路面的部门也应该定期巡检车辆应急避险坡道是否正常。路面杜绝视觉盲区,违法占道行为发现应即刻制止。
火灾事故方面,案例七直接原因是在彩钢板房内电气线路老化发生火灾,彩钢板被火点燃生成有毒气体,致使屋内人员中毒窒息。
从这起火灾事故我们发现店主涉嫌违法经营,生产经营场所违规住宿,店内堆放可燃杂物,没有逃生通道。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后没有落实监督。消防灭火器材不到位,没有在规定地点设置。这些隐患也是我们在日常生产活动中的通病。此次火灾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的细节、要点一定要落实到位、定期巡检。
案例二是由于建筑施工工地土方工程挖土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是每年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地。这起事故再次告知我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是儿戏,细节不到位,就会造成人员和经济损失。施工现场必须组建安全生产管理班子,日常宣传、巡查、定期大检查都是必不可少。安全警示牌按照规范要求悬挂到位。杜绝违法发包和无证施工的行为,建设管理单位做好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备案后才能可施工。
电工安全事故真实案例介绍
安全对于一个电力工作者来说是很重要的,但是总是难免有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电工安全事故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电工安全事故案例一
一、事故经过
1994年4月6日下午3时许,某厂671变电站运行值班员接班后,312油开关大修负责人提出申请要结束检修工作,而值班长临时提出要试合一下312油开关上方的3121隔离刀闸,检查该刀闸贴合情况。于是,值班长在没有拆开312油开关与3121隔离刀闸之间的接地保护线的情况下,擅自摘下了3121隔离刀闸操作把柄上的“已接地”警告牌和挂锁,进行合闸操作。突然“轰”的一声巨响,强烈的弧光迎面扑向蹲在312油开关前的大修负责人和实习值班员,2人被弧光严重灼伤。
二、原因分析
本来3121隔离刀闸高出人头约2米,而且有铁柜遮挡,其弧光不应烧着人,可为什么却把人烧伤了呢?原来,烧伤人的电弧光不是3121隔离刀闸的电弧光,而是两根接地线烧坏时产生的电弧光。两根接地线是裸露铜丝绞合线,操作员用卡钳卡住连接在设备上时,致使一股线接触不良,另一股绞合线还断了几根铜丝。所以,当违章操作时,强大的电流造成短路,不但烧坏了3121隔离刀闸,而且其中一股接地线接触不良处震动脱落发生强烈电弧光,另一股绞合线铜丝断开处发生强烈电弧光,两股接地线瞬间弧光特别强烈,严重烧伤近处的2人。
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临时增加工作内容并擅自操作,违反基本操作规程。
三、事故教训和防范 措施
1.交接班时以及交接班前后一刻钟内一般不要进行重要操作。
2.将警示牌“已接地”换成更明确的表述:“已接地,严禁合闸”。严格遵守 规章制度 ,绝对禁止带地线合闸。
3.接地保护线的作用就在于,当发生触电事故时起到接地短路作用,从而保障人不受到伤害。所以,接地线质量要好,容量要够,连接要牢靠。
电工安全事故案例二
一、事故经过
1996年1月31日上午,在某热电厂高压配电室检修508号油开关过程中,电工曲某下蹲时,臀部无意中碰到了508号油开关上面编号为5081的隔离刀闸的传力拐臂杆,导致5081隔离刀闸动、静触头接触,刀闸被误合,使该工厂电力系统502、500油开关由于“过流保护”装置动作而跳闸,6kV高压二段母线和部分380V母线均失电,2号、3号锅炉停止工作40多分钟,1号发电机停止工作1小时。
二、原因分析
油开关检修时断路器必须是断开的,油开关上面的隔离刀闸是拉开的,还必须在油开关与隔离刀闸之间的部件上可靠连接接地保护短路线,要求隔离刀闸的传力拐臂杆上插入插销,而且要加锁(防止被误动)。
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没有装入插销,更不用说上锁,所以曲某臀部无意之中碰上了5081隔离刀闸的传力拐臂杆,导致5081隔离刀闸动、静触头接触,静触头与母线连接带电,于是,强大的电流通过隔离刀闸动、静触头,再流经接地保护短路线,输入大地,形成短路放电,导致该电气系列的502、500油开关由于“过流保护”装置动作而跳闸。
好在由于接地保护短路线质量好,所以,误合刀闸后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但是,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电工安全事故案例三
一、事故经过
1995年6月17日上午8时40分,四川某厂空气压缩机值班员何某接分厂调度员指令:启动4#机组;停运1#机组或5#机组中的一组。何某到电气值班室,与电气值班员王某(副班长)和吴某商定:启动4#机组后停运1#或5#中的一组。王某就随何某去现场操作,吴某留守监盘。9时,4#机组被现场启动,然后5#机组现场停运。这时,配电室发出油开关跳闸的声音。
电气值班室的吴某判断5#机组已经停运,于是,独自去高压配电室打算拉开5#油开关上方的隔离刀闸。但是,她错误地拉开了正在运行的1#机组的隔离刀闸,“嘭”的一声巨响,隔离刀闸处弧光短路,使得314线路全线停电。
二、原因分析
造成这起误操作事故的原因首先是违反“监护制”。电气值班室的吴某在无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监盘岗位,违反“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规定,独自一人去高压配电室操作,没有看清楚动力柜编号,没有查看动力柜现场指示信号,也没有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就错误地拉开了正在运行的1#机组的隔离刀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副班长王某的组织工作有疏漏。
1.商定“启动4#机组后停运1#或5#中的一组”,其实没有定。应该明确,到底是1#还是5#,使得在场人员都心中有数。
2.负责人王某离开监盘岗位去现场,没有把吴某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交代,在现场操作后又没有及时通知吴某,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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