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什么是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理论界对司法责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即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观点认为,司法责任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总和。广义说则认为,司法责任制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即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办案法官对裁判结果予以负责。
司法责任制固然强调对法官错判的责任追究,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错案追责,其核心在于通过追究法官的行为责任,取代错案的结果责任追究。在其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司法的中立属性及独立性。
司法体制改革要以什么为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个目标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个层次有三个关键词:公正、高效、权威。这三个关键词也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三重价值。其中,公正是最核心的价值。没有公正,高效将是无意义的,没有公正,不可能有司法权威。但是,高效和权威也不完全是被动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公正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时空,不可能存在或产生绝对的公正。因此,在改革中设计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必须兼顾公正和效率,不能顾此失彼。尽管公正具有首要的价值。至于权威,它既是公正、高效的结果,也是公正、高效的保障。没有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司法的权威不可能凭空产生。反过来,司法如果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司法的效率,没有效率,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公正。因此,此三者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和互动的过程。我们在设计改革方案中必须平衡地考虑这三项价值。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有哪些
一是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和制约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是改革和完善审查逮捕制度,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三是加强了看守所监督工作。四是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五是加强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完善程序、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了司法机关与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党外人士对政法机关的监督。六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作用;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推进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制度有哪些重大改革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在总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全国基层法院检察院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人均办案数量增长20%以上,结案率上升18%以上,一审后服判息诉率提高10%以上,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8%以上。
扩展资料:
积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出台《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并推动23个省份扩大了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份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张苏军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的第一个关于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十八大以来取得重要成果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
中国司法体制是在继承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传统的基础上,受苏联的直接影响而形成的。它奠基于1954年,确立于1982年。具有以下特点: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列为司法机关;②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④司法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司法体制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司法体制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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