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案例(海商法案例教程)
急解海商法案例
船舶光船租赁、船舶抵押权、船舶变更登记工作程序阅读数: 478 发表日期:2007-8-2 15:35:311.1 执法机构与职责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1.2 职责1.2.1 福建海事局、厦门海事局根据职权负责国际航行船舶登记;1.2.2 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登记;1.2.3 受理员负责船舶登记申请的受理、证书校对、发放;1.2.4 审核员负责初审、台帐记录及资料归档;1.2.5 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1.2.6 分管局领导负责审批;1.2.7 制证人负责登记证书的制作。2 执法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4 《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2.5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6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7 《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3 执法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提出光船租赁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⑸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⑹光船租赁合同;⑺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⑻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⑼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⑽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3.1.2 船舶所有人或抵押权人提出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⑷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⑸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⑹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⑺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⑻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⑼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3.1.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抵押人、光船承租人提出船舶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⑷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抵押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⑸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3.1.4 受理员应审查如下内容:⑴所登记的内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⑵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⑶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3.1.5 对按规定属于本机构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作《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同申请材料送审核员。3.1.6 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3.2 审核与批准3.2.1 审核员收到受理员移交的《船舶登记审批单》及有关材料后,按下列要求进行初审:3.2.1.1光船租赁登记:⑴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⑵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⑶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3.2.1.2 船舶抵押权登记:⑴属于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参照办理);⑵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⑶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2.1.3 船舶变更登记:⑴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⑵船舶登记项目变更;⑶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⑷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3.2.2 对符合要求的,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初审意见,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复审。3.2.3 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审查如下内容:⑴审核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船舶登记审批单》。必要时,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⑵审核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查明有关情况。3.2.4 复核后,主管部门负责人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同申请材料交分管局领导审批。3.2.5 分管局领导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审批意见,将《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同相关材料退还审核员。3.3 办理与告知3.3.1根据分管局领导同意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审核员将《船舶登记审批单》及有关材料交制证人,制证人应将有关数据和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和船舶所有权证书,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证书制作的有关要求,制作证书和打印《船舶登记簿》,将证书和相关资料交审核员。3.3.2 审核员对制作完成的船舶登记证书进行校核,校核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交受理员送达;3.3.3 受理员应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开具登记收费通知单,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在应退还申请人的文件原件上应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将证书和应退回的文件一并交申请人。受理员应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将船舶登记及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公示。3.4 归档审核员应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船舶登记审批单》及《船舶登记簿》等材料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4 执法标准4.1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校核及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2 依法登记,无不按法定程序及越权登记等违法登记现象;4.3 各类登记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在证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4.4 签发的证书为标准证书,填写规范,与实船相符,并使用微机打印;4.5 各类台帐记录完整、清晰、保管完好;
跪求解海商法案例 不适航与免责
本来不想给新注册的“一级”会员答题的
因为好多人,就为答案注册个账号,有了答案后,就再也不管了
连说声谢谢都不会
希望你不是这种人
承运人可以免责
因为很明显,货物受损的原因,是承运人的受雇人的“管船过失”所导致。
即为开航(管理船舶)的目的而所实施的行为中存在过失所引起,属于中国海商法里法定的免责事项。
此案并不涉及不适航问题,因为所谓的适航,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及开航当时,适航、适装、适货。标准为,承运人只要尽到谨慎义务,合理处理即可。
本案的承运人在处理船舶上不存在故意或疏忽大意的情况,完全是船员过失所导致,因此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除非货主能证明,承运人所雇用的船员不能胜任相应的岗位,因其不具备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所以导致本案的发生。
因为没有配备合适的船员,可以主张船舶不适航。
如果发生在中途港,
因为适航的要求是针对,开航前及开航当时而言的,所以如果在中途港,出现不适航的情况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承运人也是可以免责的。
除非
一、所谓的中途港是承运人绕航才产生的,合理的航线不会出现中途港。
二、如果要索赔成功,还必须证明,不适航和货物损失有因果联系。
海商法案例题求解!
1. 属于船舶优先权。
2. 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3. 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是:船员工资港口规费救助款项碰撞损失。
参考资料:
1.《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3条对此作了如下安排:前述5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如果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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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承运人装载甲板货是否可以享受免责与责任限制权利;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1. 对于装载在舱面的10辆轿车的损坏,A应赔偿。赔偿额为200000美元。
分析:A将部分轿车装载在舱面,并未征得B的同意, 也不符合航运惯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由此可以得出对于该10辆轿车,A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故应全额赔偿。
2. 对于在舱内因互相碰撞挤压而造成损坏的10辆轿车, A不必赔偿
分析:, 由于风浪太大, 致使舱内有10辆小轿车发生移动而互相碰撞挤压,经事后鉴定,均已完全报废
事后查明:承运人对于舱内轿车的积载,并无不当。
这10辆轿车的损害是由于海难,承运人免责。故A不必赔偿这10辆轿车的损失。
3. 对于遭海水浸泡而损坏的10辆轿车,A不必赔偿。
分析:这10辆轿车的损失是由于船员在管船过程中发生的失误所造成。属于管船过失,故A不必赔偿。
4. 对于掉落舱底而损坏的10辆轿车,A应赔偿。赔偿额是52000美元。
分析: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下令将未受水湿的汽车移致二层舱.但在搬移过程中, 由于操纵吊机的船员因连续抗风, 过度疲劳,因而错误地按动了按钮,又致使10辆汽车掉落舱底,完全毁坏.
为了货物过多受损而转移货物属于保管货物的行为。此时发生的过失属于管货过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B所提供的货物发票等证据,小轿车的到岸价格(CIF 大连)为20000美元/辆;该小轿车每辆毛重2000公斤.
B未直接提供提单来证明小轿车的价格,说明其未将小轿车的价格写在提单上,故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计算如下:
按件:666.67*10=6666.7
按毛重:2000*10*2=40000
故A应赔偿的金额是40000*1.3=52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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