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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论文)

2022-09-07 司法

请教:最高院最近一次“刑诉法司法解释”是在2021年2月4日,在此之前也发布过,是哪一年发布的?

2月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刑诉法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重点有哪些?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刑诉法解释)。重点如图: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论文)

刑附民赔偿范围的司法解释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该规定,有两类犯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犯罪也,这个比较难理解,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下面做一下简单阐述。

被害人的财物遭到犯罪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财物被犯罪分子占有、处置,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这种情形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

新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根据该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追缴和退赔与附带民事判决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法院已经责任令追缴或退赔了就没有必要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另一种情形是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犯罪分子并没有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如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对象本身受到破坏,并且往往不具有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形下,由于犯罪对象本身已遭到破坏,无法通过返还财产等手段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只能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拓展资料: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物遭到毁坏的赔偿范围,二是人身遭到损害的赔偿范围。下面重点说一下第二点。

精神抚慰金在刑附民和单独的民事诉讼中均是不赔偿的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论是在刑附民中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抚慰金都是不支持的。对此,在理论届和实务中虽一直争论不休,但在司法审判中却得到了统一。之所以不支持精神抚慰金,最高院给出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通过刑事审判已经使被告人得到了惩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已经得到了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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