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索赔案例(索赔函范文)
河南郑州一男孩扶倒地老人反被索赔,这种情况可以告他敲诈罪吗?
近日,河南郑州某路口,一名老人骑车摔倒在地,一名骑车的小孩将老人扶起,结果反被讹了5000元,这件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这种情况可以告他敲诈罪吗?
一、这种情况可以告他敲诈罪吗?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通过老人的言论,使我们明白了她的道德、三观都存在严重问题,不归还医疗费是一种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但违法又不等同于犯罪,虽然很气,但是这一点希望大家能够清楚。
二、做了好事儿为什么要赔钱?
小王家长说,孩子总是自己在厕所里偷偷哭泣,觉得给家里惹了麻烦。记者也实地查看了一番,并咨询了交警部门,这个地方有小环岛,左转的非机动车应该靠小环岛右侧行驶,而老人是按左行驶的,这起事故老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表示,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报警,导致案件相对更复杂,需要10个工作日做出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小王拿到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认为,小王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小王总算是松了一口气,说了一句“正义来了”,不过摔倒的老人严大妈并不认可这个结果,表示非常气愤,捂着脸拒绝看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推了记者一把。
三、大妈对交警的判定表示不服 。
严大妈一直坚持自己摔倒是有因果关系的,记者认为,因果关系那是严大妈认为的,要按照交警划定的责任,把该退的钱退给小王。严大妈说,她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自己良心过得去,没有坏良心。无视记者的苦口婆心,严大妈坚称小王有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小王,她不会摔倒。最后老人愿意退还小王1000块钱,民警也到现场见证。可这个时候老人的姐姐和姐夫来到现场将民警连推带搡推出门外,然后反锁了房门。不管和民警怎么劝说,都没有任何作用,坚决不再商量。
第一例扶老人反被讹的事件发生时间
我也是扶人被一个被无耻的老人给讹了,2016.05.31上午在一个拐弯路口遇见一老人照面而过,我继续前行就听到有人喊我的车子到了赶紧扶我.....我回头看到有人车子翻了我赶紧刹车停下去扶车扶人,我当时都走了30多米了,也是出于不扶怕坏良心的角度去的,扶起来后我就开始找他们村上的人,来了几个老头老太太,一扶她就说是我的两轮车把她的三轮车碰到了还从她的车子上压过去了,我当时也无奈,懒的和她理论,后来去医院我垫付的钱,并且一直说我把她碰到的,后来我想都是亲戚里道的过几天肯定还会感谢我,我就没有往心里去,谁知道没几天来我家闹来了,还是说我把她撞到了并且乱骂人,还有她儿妻,哎,从这一刻我都懵了,知道可能惹了大麻烦了,后来为了还我清白,赶紧去出事处看看有没有监控,还好那四个路口都有监控,后来去常乐集镇派出所看监控(看监控前她儿子儿妻都说要是没有碰住俺,俺不让你讨一分钱,三万两万的俺拿的起)看监控我就没有去看我就在门外因为我就知道我没有碰到她,果不其然监控长说他们的车子没有碰撞而且还距离三十米下车回头下车跑过去扶的车,她的儿子儿妻这时反口有说那也是俺躲恁类车才反的,我还真服了这家人了。没有办法派出所的人也说人家是行好的,人家就不领情,后来派出所的人说别理他们,我们就回家了,谁知道我们刚到家,她的儿妻带着她到我们家了,坐我们家胡骂乱骂,监控也看了,警也报了,(派出所的人说年龄大了他们也不敢抓她还都认识)就说明了就是讹你了,老人无耻,她的儿子儿媳更无耻,哎,认倒霉,认恶心吧。到现在给她花一两千了(看病,买东西,还有找问事的人的礼品)他们还说没有完呢!难道我真的做错了吗?我是山东菏泽曹县常乐集镇陈庄的,老人是常乐集镇许马庄的,最后中间人说再给一千块钱了事,我这些天都掉十几斤肉了,心情一直不好,哎,这么欺负老实人也不知道有没有报应一说。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一、“仅此一天”天天搞 虚假宣传终被罚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案例点评】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三无”侵权枕套网上卖 赔偿罚款示惩戒
【案例简介】2016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58元的枕头套。货送到后,张先生发现该款枕头套无厂名厂址、成分、洗涤方式等产品标识,遂向该旗舰店所属的柯桥区12315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
【处理结果】柯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张先生进行了解,并对该网店销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枕头套确实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和洗涤标识等。经调解,网店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网店为生产厂家的其中一个批发商,生产厂家是以淘宝网上“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一件代发”系指批发商负责网上接单后,实际由生产厂家代替该批发商直接向卖家发货的销售模式)。经查,该枕套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启动“诉转案”机制。经过严密的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枕套、被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余元。
【案例点评】该案中,枕套生产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程在那些情况下可以向甲方索赔,采取了什么措施?
工程建设活动,作为一项体量规模较大、实施周期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管理难度较大的行业活动,“风险”二字始终贯穿着工程建设活动的全生命周期。
工程索赔,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机制。业主单位或承包商,一旦因非自身原因出现相应损失,即可通过工程索赔机制获得赔偿,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或分散。
从索赔主体来看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但在实务中,一般建设单位出现工程索赔的情形较少,且由于建设单位长期占据建筑市场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抵扣工程保证金等多种方式实现索赔,因此,这里讨论的工程索赔情形主要针对项目承包商(施工单位)。
从索赔形式来看
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
1
经济补偿,即是指承包商向业主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业主单位对不应由自身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进行合理经济补偿;
2
工期顺延,即是指承包商向业主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业主单位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进行相应的工程顺延,避免自身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导致自身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
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1、重视工程索赔的重要作用
工程索赔,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同时对于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还发挥着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保障作用。
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企业效益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明显的买方市场,建设单位长期占据市场主导地位,逐年增长的建筑企业数量不断加剧着市场竞争态势。在“低价中标”原则下,大量建筑企业为顺利承揽项目,往往选择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报价,为项目建设与企业经营埋下巨大隐患。加之,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垫资、带资、拖欠工程款、拖欠保证金归还等,进一步加剧着建筑施工企业成本风险。
工程索赔,一方面能够在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中,为施工单位挽回相应损失,避免诱发或加剧企业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合理利用工程索赔也是提高企业效益,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手段。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前期投标报价并未预留足够的盈利空间,主要即通过后期工程索赔实现盈利。
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
如上文所述,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风险管理机制。在面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索赔要求时,建设单位往往会通过“反索赔”,即针对施工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工程工期等问题向其发起索赔,以驳回施工企业的工程索赔要求。
这客观上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提出工程索赔前,必须做好自身的施工规范管理,保证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在这样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索赔,既能弥补自身的相应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
合理控制造价,避免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除了是施工企业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还是实现企业盈利的主要方式。但对于建设单位而言,频繁或大额的工程索赔显然是不利于项目造价管理的。因此,建设单位势必将更加规范、重视相关管理工作,如合理安排工期、规范工程管理、减少工程变更、提供有效资料文件等,防止和避免工程索赔事件的发生。
实质上,“工程索赔”成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规范市场经营合作当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重要机制手段。
2、工程索赔管理的要点
工程索赔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多项管理要素与管理环节,只有掌握相应要点才能保证索赔权利的顺利实现。
索赔意识
自上世纪80年代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索赔机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索赔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工程管理工作。但实践中,不少施工单位依旧缺乏成熟的索赔意识,不重视招标文件分析、施工合同管理,无法及时、有效把握工程索赔机会,不规范管理建筑施工,导致错失索赔机会或索赔失败。
为适应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应对更加严峻的企业经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自身的工程索赔意识:一方面,重视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约等不同阶段的索赔分析管理,把握索赔机会;另一方面做好自身施工管理,在保证完成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工程索赔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实现工程索赔的重要文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相应证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在日常工作中保持完整的实际工程记录;委派专人进行索赔报告编写,对支持性记录和证据(如工程量签证单、发票等)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准确、有条理的提出索赔要求与相应依据。
索赔方式
工程索赔的解决方式包括两种,即双方调解与法律裁决。调解方式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协商方式达成意见一致,完成工程索赔,耗时较短、成本较低;裁决方式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司法裁决得到裁决结果,成本较高、耗时较长。
从本质上来看,工程索赔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尤其,在工程索赔过程中,建设单位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对项目质量、工期、各项标准要求等多个方面对施工企业进行反索赔。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优先通过协商方式实现自身权益维护。
索赔时间
工程索赔提出的时间应尽可能的早,实务中的索赔时间一旦拖到项目建设后期,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才能解决。一般来说,项目建设的前半期是解决各类工程索赔的有利时期,切勿陷入工程索赔的拖延陷阱,导致索赔结果遥遥无期。
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领域内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机制,无论对于项目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成本控制,还是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活动主体的切实利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建筑企业应重视工程索赔管理,把握索赔要点,利用工程索赔转移、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造价管理风险的案例 急急急啊!!
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造价管理风险分析与对策
2008-8-29 【大 中 小】【打印】
一、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造价管理风险分析
1、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如果建设项目风险事件一旦发生,项目风险的直接或间接后果将造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提高。引起经济风险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项目所需资源的单价上涨。如施工过程中材料单价的上涨和人工单价的上涨等等。
(2)工程设计的不完整、不详细、不清楚,给施工和投标报价带来的风险。
(3)工程承包范围是否清楚,承包内容是否明白无误。不要因为工程承包范围不清楚造成互相扯皮,增加项目的风险。
(4)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定出准确的报价,如果到施工时才发现原先制定的施工方案不合理要重新制定,则很有可能造起造价的提高风险。
2、工程量风险
(1)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规定招标单位给出工程量清单,对其偏差负责,在结算时调整。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单位为了规避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多少范围内比如正负百分之三,不得调整;或者规定有投标单位复核工程量,负责校正,如果在投标阶段不提出,则视为没有偏差,结算时也不调整。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的所有工程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来担的工程量风险。
(2)工程量清单缺项的风险
虽然在计价规范中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企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承包企业提出的漏项项目往往在投标时就应在投标书中有所体现才易为业主接受和有利于与业主在价格上协商。如果承包企业在审核工程量清单时,没有及时发现漏项或发现漏项却没有向业主提出异议,施工过程中想通过索赔来获得相应的工程款是很困难的,如果想得到一个有利的价格则更难。
(3)合同风险
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再加上承包商很难权力对等参与合同谈判,往往受制于业主,这样就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自然就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承包商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承诺,轻率的签定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承包商对签定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为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条款时,没有辐射能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地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最终在合同施工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因承包撒欢能够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防范措施
1、施工企业应有及时正确获得材料的价格,价格的变动趋势及供货渠道的能力。
2、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施工方案,以避免施工方案更改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施工企业应尽快根据企业本身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制定施工企业定额。这样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就可以确定成本价,明确中标后是否获利多少,这样就可以避免为中标而盲目压低投标价,最后才发现工程亏本的现象。
4、采用风险分析法制定工程造价预算。风险分析是一个将工程项目的不确定的事项全列出来,并把这些项目的金额量化的风险估算方法,估算出来的风险金额会加进投标报价中,工程项目常见的风险包括业主更改其对工程的量或质的要求,市场价格的变动,宏观经济状况及投标气氛,工程设计更改等。
5、合同是施工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就处于非常不合理的地位,势必造成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被动,因此承包商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就应该严格的审查把关。
6、策略投标报价
许多承包商采用一些报价策略以降低,避免或转移风险,例如:
(1)开口升级报价:将工程中一些风险大,花钱多的分项工程或工作抛开,仅在报价单中注明,由双方再度商讨决定,这样大大降低了总报价,以最低价吸引业主,取得与业主商讨的机会,而在议价谈判和合同谈判中逐渐提高报价。
(2)多方案报价:在报价单中注明,如果业主修改某些苛刻的,对承包商不利的,风险大的条款,则可以降低报价。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提出多个报价供业主选择,这在合同谈判标后谈判中用的更多。
(3)在报价单中,建议将一些花费大,风险大的分项工程按成本加酬金的方式结算。
7、风险转移
如果业主通过招投标的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大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商,那么承包商就可以通过固定总价等合同方式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分包商,而承包商和分包商就可以通过买保险的方式将一部风险转嫁给保险商,同时保险费也算在整个建设项目的造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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