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公司法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发布:2018-10-26实施:2018-10-26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公司法解释三出来后二还有用吗
有用的,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前面一和二的完善和补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完善了对《公司法》的各种异议的释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公司法》182条所述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指的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而,享有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条:
一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在起诉当时应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
二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单独或者合计依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者对公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应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解读?
答:您好,因为实践中,公司解散不依法进行清算的现象非常突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您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主要是为了对于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规定了其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以规范目前不诚信的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中提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义务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没有清算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规范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以解决我国目前实践中该清算不清算的突出问题。如此规定除了有事后救济的法律价值外,更多的价值在于警示、引导作用。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您。
公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详见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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