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概念(民法典概念的起源)
民法典是什么东西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
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该草案采用德国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共计1947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有以下五个:
(一) 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 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 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 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 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 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 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 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 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 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 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 严格实行任意主义, 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 其次, 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 确认私力救济制度, 完善公力救济制度, 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 再次, 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 最后, 确认法院(法官) 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 即私法自治, 是指民法范畴内, 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 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 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 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 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 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 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 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 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 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 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 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 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 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 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 自由; 在调整契约(合同) 关系方面, 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 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 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 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 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 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 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 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 建立善意当事人保护的一般规则; 三是确立自然人债务的法定免除制度, 规定一定期限内(如15 年) 债务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主张免除债务; 四是在体现利益衡平理念的同时, 注重效率原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 注重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即制定所谓的“绿色民法典”。
(四) 规范科学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法律对现实的迁就、法律规范的通俗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突出问题。不顾法的自身的科学性而一味地迁就现实的立法观显然是不足取的。长期以来“法律越通俗越好”的所谓流行观点也必须加以改变。在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通俗性发生矛盾时, 我们应当舍弃法的通俗性而保全法的科学性。因为,法律再通俗, 它仍然是相当专业的, 其中最通俗的法律概念比如合同、所有权、保证、继承、收养等, 对一般的人来说, 都难以准确理解。众所周知, 英美法是专家法, 其法律规范主要存在浩如烟海的判例文献中, 普通老百姓是难以知晓的, 但在英美等法治国家里, 普通人是如何行为的呢? 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 文本法并不等于生活法(实际在民众中起作用的法) .文本法再通俗, 永远也达不到生活法的通俗程度。基于此, 民法典应当采取区别作法, 将涉及民众基本私权利的规范用尽可能通俗的语言表达, 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则以科学性为唯一目标。坚持规范科学的理念, 民法典还必须以我国本土的活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并吸收国际上的通行规范, 既要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 更要着眼于将来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域”统一, 即应在未来四法域统一的框架下来设计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
(五) 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 这是当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重大问题。从中国的历史传统、思维偏好、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看, 我国民法典应当以民商合一为一基本理念。坚持民商合一, 并非轻视或者否认实质意义的商法存在, 而是基于法的自身的规律性和逻辑性的考虑, 反映的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特殊地位的覆灭、民法与商法的融合。贯彻这一理念, 民法典应当: ①将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交易安全、交易迅捷、严格责任主义确定为基本规则; ②确认非法人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专章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主体法规则, 甚至可以赋予合伙企业以法人资格; ③不区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民事权利与商事权利、民事时效与商事时效, 不设商事法院或者商事法庭; ④明确国际商事惯例在民法渊源体系中的地位, 适当吸取国际商事惯例的可行规则, 将之直接规定在民法典中; ⑤不制定商法典, 也不必制定商事通则, 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破产法、企业登记法、会计法等仍作为民事单行法存在。
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典基本原则有什么?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法典的特点有什么?
民法典的主要特点是:
(1)它是一部典型的早期的民法典。民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的含义,这是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2)反映出改革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折衷。民法典保持了改革的精神,特别是在保证经济关系发展所必要的问题上。
(3)注重实际运用。法典没有总则和过多的抽象概念,实际规范简洁明确;很少有弹性概念,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余地不大;法典具体编排不强调科学性和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出发。
(4)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民法典是第一部法典,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的成果,对促进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对许多国家及其附属国的民法也有深远影响,并传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使民法法系的范围迅速扩大。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注重实际运用,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民法典》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至第十条从民法原则上对社会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体现,特别是其中的秩序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极强的中国时代特色:其中“绿色原则”的提出,是以人民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在法典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与我们国家的发展政策向呼应的;而“秩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强调“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社会问题的治理,不仅仅要依靠法治,同时也要凭借善良风俗;需要基层组织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时候,不仅要懂法,还要对所在地区的习惯、风俗具有明确的认识。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与该地区历史形成的善良风俗不同,而影响群众的“法情感”,未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开《民法典》,我们发现使用语言是平实易懂的语言,从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而《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从实体上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民法典》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倡导性规定,无不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体现。
(二)《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民法典》的开创性体现在历史维度和编章设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典,开创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国自古有“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由社会基层组织依据道德、礼俗给予解决。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思潮下,进行了大量学习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离具有自己的法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在1954年开始就进入草案阶段,历经66年积累与准备,终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民法典》的编章设置,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典,有开创自己的特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其他国家没有过的,足以体现《民法典》对人的权利的重视。人格权编不仅对传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规制,更是对人的精神健康进行了规定,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强化了隐私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三)《民法典》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条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框架下,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吸收和精练。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条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50余条,而这种“吸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续性,对于社会经济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制定了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以旅客霸座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屡见报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层面,公权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碍,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票,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以明确态度,对于霸座行为给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赋予承运人有向“霸座”人员按照自行规定加收票款的惩罚性权利,更重要的赋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不但能够使霸座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也从事实上维护了合法旅客的权利,引导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合同的概念的
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六十三条__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__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__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__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的本质特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分别从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在我国,虽无民法典,但有做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我国虽不存在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有以下本质和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法律行为构建其法律关系。民法是私法表明民事法律规范的主体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除民法之外,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等,也应当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A、民法始终以保护权利为己任;B、现代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C、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D、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三)民法是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民法作为行为规范,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个方面的功能。行为规范在逻辑上必然是裁判规范,否则行为规范就失去了其诱导人们从事行为的功能。但裁判规范并不必然是行为规范,例如民法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等就不是行为规范。裁判规则可以间接地促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从而积极地作用于行为规范。
(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同时民法制度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首先,从历史上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
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也是服务于财产交易关系的,而交易也是最终成为财产归属的转换。与之相适应,形成了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如果我们要确认我国的经济是平等等价、自由竟争,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和组合的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充分贯彻意思自治、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理念,需要尽量减少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所以市场经济的成熟很大程度上是以民商事规则的成熟为标志的。
(五)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原指伴随着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自治组织状态。黑格尔首先提出之一概念,提出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
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的分离,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的产生、发展。现代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与他人达成各种民事关系,必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而市民社会的关系都要求通过民法的调整以实现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市民社会的过程中,需要通过确立完善的民法制度来加以推动,并通过民法来规范市民社会,并大力弘扬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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